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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王府 是不是天下第一福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6-24 16:28:3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恭王府管理中心诉称,该单位是“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广告,并销售“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商品,属于侵权行为。 

简介:
恭王府   是不是天下第一福 

2009-6-20 2:17:36 · 来源: 新京报

湖山书苑侵犯“天下第一福”商标专用权,被判停止侵权但无须赔偿



  本报讯 (记者朱燕 通讯员代净)“天下第一福”商标侵权案,昨日在东城法院宣判。法院判令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恭王府管理中心对该“福”字享有的商标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售涉案商品获利531万

  恭王府管理中心诉称,该单位是“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广告,并销售“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商品,属于侵权行为。

  经调查,湖山书苑生产涉案侵权产品9999套,截至2008年12月3日,销售5321套,获利531万余元。恭王府认为,被告单位擅自在商品包装、商品本身及广告上使用原告的“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注册商标,侵犯了恭王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10万元。

  “涉案商品系合法购进”

  庭审中,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辩称,该单位是一家经营文化艺术礼品的公司,涉案商品是从其他单位合法购进。该单位同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但不同意恭王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天下第一福”和“康熙御笔之宝”是恭王府管理中心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处于注册有限期内,恭王府管理中心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或类似的标志。

  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令,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同时驳回恭王府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