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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远东军事法庭 审判南京大屠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投降。
9月2日,同盟国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舰“密苏里号”上举行了日本政府投降签字仪式。为了严惩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战犯,同盟国于1946年1月19日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该庭由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西兰、印度、菲律宾11国组成,对28名日本甲级战犯,其中包括对制造南京大屠杀案的战犯审判。 经过较长时间的侦查、收集证据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上述工作结束后,于1946年4月29日,检察官方面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提出了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公诉,法庭接受了起诉书。
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等28人开庭审理。5日起,开始审理南京大屠杀案。据中国参加该庭工作的大法官梅汝?的回忆:“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功夫专门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和被告辩护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①
7月27日,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讯中,检察官问南京大屠杀见证人许传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为南京红十字会副会长)“南京陷落前后日军暴行若何?” 许传音答: 当时余为红十字会副会长,目睹日军野蛮暴行,日军见人即予枪击。当日军占领南京第三日,余曾往市内巡视一次,见随处都有尸体,约计有五百之数。余曾亲见相识之中国人被杀,卧倒于其屋大门进口。尸体均为一般老幼男女,从未见着军服者。其时余往难民所配给红十字会物品,有日兵前来用绳将难民捆缚,约解去千余人之数。次晨八时许,在国际委员会及红十字会附近,听到机关枪声音,嗣后调查,知多数中国人已被杀死。余等知此即前日载去之中国人。其后在任何华人集中场所,日军一来,必有人被拉出杀死。日军方谓此即中国兵,实则被杀害之任何人,均无武器。日军对于妇人行为更坏,为文明国所想象不到者。某次日军开来货车三辆,至华人集中地,将所有妇女尽行载去强奸,余曾将此等暴行,向日驻南京副领事(现吉田总理之秘书官福田笃泰)陈述,并请发给禁止日军出入收容所布告,张贴后,仍无效。又余素所尊敬之一家族,于乘船渡河中,被日兵二名检查,日兵见其中有青年妇女二人,即在其双亲及丈夫面前实行强奸,全家人即跳入河中溺死。
日军占领南京后,中国人被杀死者极多,经红十字会埋葬者为数约四万三千人,此为最低数之估计,死骸多自河中或建筑物中发现,且将手连结集体杀害。日军遇见爱好之物,即随便携走,并用火将房屋烧毁灭迹,此为常见之事。苏联公使馆亦被火焚。② 29日,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法官们听取了南京大屠杀见证人贝德士(MinerSearleBates,金陵大学教授)的陈述: 我是当时南京国际安全地区委员会的创立委员,在南京的日军对人民的态度极坏,数周间发现事件九百起,其残虐行为,极为广泛。据金陵大学教授斯密士调查,有一万二千非战斗员被杀。华军于武装解除后,均被押送至长江畔用机关枪扫射,在七十二小时内,委员会埋葬军民死尸达三万具。此外杀死者,尚不计其数。妇女亦多被强奸,余所知之妇女三人, 曾被带去强奸,其中一人且为大学教授夫人。余曾五次目睹强奸事件。……日军对市民家具食粮任意刮取,且有军官指挥用卡车装运,即各国大使馆有价值物品亦难幸免。日军曾任意没收私人财产,限此等财产所有人于十二小时内将房屋让出,市民无地容身,只好露宿街头。
上述残暴事件,余曾频向日本外务省驻京官吏报告,当时福田领事等,均以畏惧军部,仅向东京报告而已。此种行为,直至占领后六七周之久,仍继续发生。高级军官亦有亲至暴行发生地点参观者。
当时驻京宪兵仅十七人。③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理南京大屠杀案时,接到了一份极为重要的作证文件,即德国驻南京大使给德国外交部的一份秘密电报。这份电报是德国投降后,盟军在德国外交部机密档案库中发现的。电报中概括地描述了日军在南京大屠杀情况,以及强奸、放火、抢劫,其最后的结束语为“犯罪的不是这个日本人,或者那个日本人,而是整个日本皇军。……它是一副正在开动的野兽机器。”
1948年11月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韦勃宣读了长达1218页的《判决书》,接受了中国法官梅汝奥的建议,特列南京大屠杀专章。 梅汝奥法官建议说: “由法庭掌握的大量证据,可以看出,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比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单纯用毒气屠杀,更加惨绝人寰。砍头、劈脑、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去生殖器、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所能想像得出的残酷方法,日军都施用了,南京的许多妇女被强奸后又被杀掉,日军还将她们的尸体斩断。对此种人类文明史上罕见的暴行,我建议,在判决书中应该单设章予以说明。”④ 梅法官又补充说:“我的这个请求,务请各位同仁能够予以理解、赞同。”他的这一合理建议,得到了庭长和与会各国法官的一致赞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韦勃在宣读《判决书》中南京大屠杀专章的时候,确认了下列3项基本事实: 1 日本之侵占南京是事先预谋好的。 2 侵华日军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 3 日军在南京所犯的种种战争罪行,是得到日本官方的默许与支持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南京大屠杀”的专章的判词中指出: “日本兵云集在市内并且犯了种种暴行。据目睹者们说,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地来污辱这个城市。目睹者们又说,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地落到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只是由有组织的战斗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的饵食犯了无数的暴行。日兵单独的或者以二三人为一个小集团在全市游荡,实行杀人、强奸、抢劫、放火。”
“……据后来的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根据这些团体的报告说,尸体大多是被反绑着两手。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理的人们计算在内。”
《判决书》又指出:日军在南京“强奸事件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家族,只要稍有一点抗拒,经常就得到被害的处罚”。并且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行为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还将她们的躯体加以斩断。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二万左右的强奸事件。……日本兵向老百姓抢劫他们所想要的任何东西。据目睹者说:日本兵在街道上唤住没有携带武器的平民,搜查他们的身体,如果搜不出任何值钱的东西,就将其枪杀。无数的住宅和商店被侵入和抢劫,被抢去的物资用卡车运走。在日本兵抢劫了店铺和仓库以后,经常是放一把火烧掉它。最重要的商店街的太平路被火烧掉了。日本兵竟毫无一点理由地就把平民的住宅也烧掉。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的三分之一都被毁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强调指出:“日军陆军的野蛮行为是无可原宥的。这并不是最后攻入了一个顽强坚守的阵地因一时照顾不及的军队所为。强奸、放火及杀人,在占领南京后至少有六个礼拜中,在松井和武藤入城后至少四个礼拜中,一直不断地在大规模地进行着。”⑤
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简洁判词中,可以看出这是一幅活生生的“人间地狱写真图”。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及其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案做出了公正而严厉的判决,其功绩将永垂青史。同时,他也警告一切企图发动新的侵略战争的狂人:玩火者必自焚。
注释: ①《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 ②③《国民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④余先予等著:《东京审判始末》。 ⑤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来自《紫金岁月》1998年第6期)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投降。
9月2日,同盟国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舰“密苏里号”上举行了日本政府投降签字仪式。为了严惩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战犯,同盟国于1946年1月19日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该庭由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西兰、印度、菲律宾11国组成,对28名日本甲级战犯,其中包括对制造南京大屠杀案的战犯审判。 经过较长时间的侦查、收集证据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上述工作结束后,于1946年4月29日,检察官方面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提出了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公诉,法庭接受了起诉书。
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等28人开庭审理。5日起,开始审理南京大屠杀案。据中国参加该庭工作的大法官梅汝?的回忆:“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功夫专门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和被告辩护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①
7月27日,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讯中,检察官问南京大屠杀见证人许传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为南京红十字会副会长)“南京陷落前后日军暴行若何?” 许传音答: 当时余为红十字会副会长,目睹日军野蛮暴行,日军见人即予枪击。当日军占领南京第三日,余曾往市内巡视一次,见随处都有尸体,约计有五百之数。余曾亲见相识之中国人被杀,卧倒于其屋大门进口。尸体均为一般老幼男女,从未见着军服者。其时余往难民所配给红十字会物品,有日兵前来用绳将难民捆缚,约解去千余人之数。次晨八时许,在国际委员会及红十字会附近,听到机关枪声音,嗣后调查,知多数中国人已被杀死。余等知此即前日载去之中国人。其后在任何华人集中场所,日军一来,必有人被拉出杀死。日军方谓此即中国兵,实则被杀害之任何人,均无武器。日军对于妇人行为更坏,为文明国所想象不到者。某次日军开来货车三辆,至华人集中地,将所有妇女尽行载去强奸,余曾将此等暴行,向日驻南京副领事(现吉田总理之秘书官福田笃泰)陈述,并请发给禁止日军出入收容所布告,张贴后,仍无效。又余素所尊敬之一家族,于乘船渡河中,被日兵二名检查,日兵见其中有青年妇女二人,即在其双亲及丈夫面前实行强奸,全家人即跳入河中溺死。
日军占领南京后,中国人被杀死者极多,经红十字会埋葬者为数约四万三千人,此为最低数之估计,死骸多自河中或建筑物中发现,且将手连结集体杀害。日军遇见爱好之物,即随便携走,并用火将房屋烧毁灭迹,此为常见之事。苏联公使馆亦被火焚。② 29日,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法官们听取了南京大屠杀见证人贝德士(MinerSearleBates,金陵大学教授)的陈述: 我是当时南京国际安全地区委员会的创立委员,在南京的日军对人民的态度极坏,数周间发现事件九百起,其残虐行为,极为广泛。据金陵大学教授斯密士调查,有一万二千非战斗员被杀。华军于武装解除后,均被押送至长江畔用机关枪扫射,在七十二小时内,委员会埋葬军民死尸达三万具。此外杀死者,尚不计其数。妇女亦多被强奸,余所知之妇女三人, 曾被带去强奸,其中一人且为大学教授夫人。余曾五次目睹强奸事件。……日军对市民家具食粮任意刮取,且有军官指挥用卡车装运,即各国大使馆有价值物品亦难幸免。日军曾任意没收私人财产,限此等财产所有人于十二小时内将房屋让出,市民无地容身,只好露宿街头。
上述残暴事件,余曾频向日本外务省驻京官吏报告,当时福田领事等,均以畏惧军部,仅向东京报告而已。此种行为,直至占领后六七周之久,仍继续发生。高级军官亦有亲至暴行发生地点参观者。
当时驻京宪兵仅十七人。③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理南京大屠杀案时,接到了一份极为重要的作证文件,即德国驻南京大使给德国外交部的一份秘密电报。这份电报是德国投降后,盟军在德国外交部机密档案库中发现的。电报中概括地描述了日军在南京大屠杀情况,以及强奸、放火、抢劫,其最后的结束语为“犯罪的不是这个日本人,或者那个日本人,而是整个日本皇军。……它是一副正在开动的野兽机器。”
1948年11月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韦勃宣读了长达1218页的《判决书》,接受了中国法官梅汝奥的建议,特列南京大屠杀专章。 梅汝奥法官建议说: “由法庭掌握的大量证据,可以看出,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比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单纯用毒气屠杀,更加惨绝人寰。砍头、劈脑、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去生殖器、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所能想像得出的残酷方法,日军都施用了,南京的许多妇女被强奸后又被杀掉,日军还将她们的尸体斩断。对此种人类文明史上罕见的暴行,我建议,在判决书中应该单设章予以说明。”④ 梅法官又补充说:“我的这个请求,务请各位同仁能够予以理解、赞同。”他的这一合理建议,得到了庭长和与会各国法官的一致赞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韦勃在宣读《判决书》中南京大屠杀专章的时候,确认了下列3项基本事实: 1 日本之侵占南京是事先预谋好的。 2 侵华日军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 3 日军在南京所犯的种种战争罪行,是得到日本官方的默许与支持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南京大屠杀”的专章的判词中指出: “日本兵云集在市内并且犯了种种暴行。据目睹者们说,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地来污辱这个城市。目睹者们又说,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地落到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只是由有组织的战斗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的饵食犯了无数的暴行。日兵单独的或者以二三人为一个小集团在全市游荡,实行杀人、强奸、抢劫、放火。”
“……据后来的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根据这些团体的报告说,尸体大多是被反绑着两手。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理的人们计算在内。”
《判决书》又指出:日军在南京“强奸事件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家族,只要稍有一点抗拒,经常就得到被害的处罚”。并且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行为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还将她们的躯体加以斩断。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二万左右的强奸事件。……日本兵向老百姓抢劫他们所想要的任何东西。据目睹者说:日本兵在街道上唤住没有携带武器的平民,搜查他们的身体,如果搜不出任何值钱的东西,就将其枪杀。无数的住宅和商店被侵入和抢劫,被抢去的物资用卡车运走。在日本兵抢劫了店铺和仓库以后,经常是放一把火烧掉它。最重要的商店街的太平路被火烧掉了。日本兵竟毫无一点理由地就把平民的住宅也烧掉。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的三分之一都被毁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强调指出:“日军陆军的野蛮行为是无可原宥的。这并不是最后攻入了一个顽强坚守的阵地因一时照顾不及的军队所为。强奸、放火及杀人,在占领南京后至少有六个礼拜中,在松井和武藤入城后至少四个礼拜中,一直不断地在大规模地进行着。”⑤
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简洁判词中,可以看出这是一幅活生生的“人间地狱写真图”。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及其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案做出了公正而严厉的判决,其功绩将永垂青史。同时,他也警告一切企图发动新的侵略战争的狂人:玩火者必自焚。
注释: ①《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 ②③《国民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④余先予等著:《东京审判始末》。 ⑤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来自《紫金岁月》199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