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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人大 政协 常委合资开设赌场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08 07:44:0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07年6月,原眉山市人大常委梁某某、原眉山市政协常委陈某某联合他人开设赌场,4个月内营利合计973.6602万元,涉赌金额12015万元。7月17日,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悉,此案是眉山建国以来最大的赌博案件。
简介:
眉山人大 政协 常委合资开设赌场

2009-08-07 14:02:20 来源: 四川在线(成都)

核心提示:2007年6月,原眉山市人大常委梁某某、原眉山市政协常委陈某某联合他人开设赌场,4个月内营利合计973.6602万元,涉赌金额12015万元。7月17日,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悉,此案是眉山建国以来最大的赌博案件。



四川在线8月7日报道 一个是原眉山市人大常委、一个是原眉山市政协常委,两人联合他人开设赌场,前来参赌的人员也大多是眉山商界知名人士。

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自2007年6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部分账目,经清理统计,赌场营利合计973.6602万元,涉赌金额12015万元。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09年3月5日作出判决后,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判决有误,五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李某、何某某也提出上诉。

7月17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各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据了解,梁某某和陈某某事发前分别是眉山市人大常委和眉山市政协委员。据悉,此案是眉山建国以来最大的赌博案件。

网友发帖 眉山捣毁一赌场

2008年初,眉山市新区的新海皇被省公安厅查封!据当地群众称,新海皇是眉山最奢华的娱乐场所。

事发前,赌场的梁某某是该市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拥有眉山某宾馆、眉山某大型商场等数亿产业。赌场内另一重要人员陈某某事发前是当地的政协委员,眉山慈善总会副会长,旗下的海皇阁是“明星餐饮企业”,在眉山也算的上是高级场所,一些官员也经常在海皇阁接待贵宾。然而,参与聚众赌的赌客大多是当地的大老板。

2月6日,国内某知名论坛爆出帖子称:“省厅捣毁赌场后,赌场大股东周某某马上派人销毁账目,在销毁过程中,一名工作人员怕日后“说不清楚”,私藏了一本账本,公安截获了这本账本,账本显示,在4个月时间内这伙赌徒的输赢高达1.2亿元,陈某某和周某获利高达960多万元。”

部分账目显示 4月涉赌1.2亿元

3月5日,经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眉山市东坡区共同开设的新海皇娱乐会所开业后,即商量在该会所三楼开设赌场,并约定赌场由被告人周某某占60%股份,被告人陈某某占40%股份,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共同筹集资金和赌场事务,被告人周某某还负责邀约赌客来赌博,被告人李某、何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账务,并安排黄某某、汪某在赌场内服务、记账、抽头、放高利贷。赌场开业后,被告人周某某邀约被告人梁某某、彭某、赵某、万某、王某等人在新海皇娱乐会所三楼366房间主要采取“炸金花”、“推马股”、“升级”等形式长期聚众赌博,并且向每局赌博的赢家抽头100元至2000元不等。同时,当赌场内赌客缺钱时,就向赌客提供现金并向借款的赌客收取每天1%—2%或每月10%的高利息获取收益。每天赌博结束后,黄某某、汪某将当日记录的收入情况及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某,由李某记账并保管,李某记好帐后再开收据交给被告人何某某记账。2007年9月底,因该赌场缺乏资金,被告人梁某某便多次携带100万元现金到赌场交给黄某某,再由黄某某将钱借给其他赌客赌博。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2007年6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部分账目,经清理统计,赌场营利合计973.6602万元,涉赌金额12015万元。

另查明:2008年7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抗诉

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称:原审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等在眉山市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属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所得未退,原判以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属量刑不当。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李某、何某某也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7月17做出判决。

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判决如下:

维持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08)五通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即“被告人梁某某犯、李某犯、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撤销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08)五通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