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义 海 申 诉 书
——一个精神分裂症犯人的紧急呼救
申诉人:龙义海,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一心村皂角树社21号,2007年8月因在昆明非法为人携带冰毒,被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兹因不服上述判决,随即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铁路法院委托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8]第33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本人在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铁路法院随后下达[2008]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人不接受该司法鉴定和驳回申诉通知书,特此再次提出申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宣告本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龙义海生长在泸州一个乡村的农民家庭,从小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读小学和初中时,因不能专心读书而学习成绩不好;时常在一心学校的山坡田埂上独自一人发呆似的坐着;放学回家行走在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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