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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28 08:35:5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美国公司涉嫌行贿外国官员,行贿金额高达30亿美元。由于美国经济高度全球化,拥有“世界500强”公司数量长期高居各国之首,因此,海外商业贿赂,势必破坏其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 
简介:
美国“水门事件”诞生《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政商两界也曾盛行贪污腐化之风。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美国公司涉嫌行贿外国官员,行贿金额高达30亿美元。由于美国经济高度全球化,拥有“世界500强”公司数量长期高居各国之首,因此,海外商业贿赂,势必破坏其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年发生的“水门事件”,成为了美国政府反腐的一个转折点,公众借此强烈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公司行为的监督。由此,美国传媒掀起持续十余年的揭露官商勾结的“拔粪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并促使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这也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海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除此之外,1934年颁布的《美国证券交易法》和1984年颁布的《犯罪防治法》也有相关禁止贿赂官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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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修法,《反海外腐败法》获33国支持

《反海外腐败法》颁布之后,经历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其中属1988年的修法幅度最大。1977年,美国实施《反海外腐败法》后,美国公司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在海外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针对这一情况,1988年修法做了两大调整,一方面将《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行贿行为,另一方面排除了一些所谓的“润滑费” 的非法性,所谓润滑费是指促进外国政府机构加快履行日常政府活动的小额支出。

除修法之外,美国政府开始积极寻求《反海外腐败法》的国际化。1988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1997年,美国与该组织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至此,美国寻求《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子公司行贿,母公司连坐

由于一些美国公司设立在海外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为东道国法人,其行为不直接受美国管辖范围,《反海外腐败法》规定,一旦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在美国的母公司就要为此承担责任,以此迫使其主动约束子公司,从而保证子公司廉洁,最终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例如,1989洛克希德公司以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得到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定单,事发后,不仅洛克希德公司中东和北非分公司副总裁被捕并处以18个月监禁、12.5万美元罚金,而且洛克希德公司也被处以2480万美元巨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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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数倍于行贿获利

高额罚金使得美国公司海外行贿一旦曝光后,将担负巨额违法成本。《反海外腐败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的监禁。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

今年8月,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因其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被美国监管当局要求返还其高达27.3万美元的行贿获利,此外还要支付4.5万美元的判决前利息;加上地方法院已经实施的20万美元罚款,针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实际罚金几乎两倍于其行贿图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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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行贿也被视为行贿

美国海外反腐的严厉还体现在,不要求美国海外公司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只要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犯罪。《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最近曝光的美国不干胶标签生产商艾利-丹尼森公司员工行贿案中,尽管公司曾阻止了部分非法金额的支付,但公司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巨额罚金。


企业主动自查腐败

由于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受到刑事和民事的双重制裁,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很多美国公司都采用详尽的自查方案,防止和发现员工或代理人支付任何不当款项。例如,去年10月,雅芳在接到有过其中国子公司行贿当地官员的举报后,先是向美国司法部报告,随着展开在中国分公司在旅游、娱乐和其他方面的开支调查。近年来美国海外反腐涉及中国的案件中,近80%为美国公司自我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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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全球商业道德

海外反腐对美国商业运行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安然事件之后,美国公司大都建立了严格的内控机制。受美国影响,全球也掀起了一股反腐风暴,《反海外腐败法》变得无处不在。根据美国媒体援引当地法律界人士的说法,《反海外腐败法》所针对的主要领域集中于能源、食品供应以及原材料等被严格监管的行业。而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医药、通讯等备受各国政府重视行业企业的行为,也经常受到《反海外腐败法》的严格约束。




重罚在华不干胶巨头管控范围触及娱乐业

中证网8月13日讯 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日前因其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被美国监管当局处以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这是继7月中旬的“力拓间谍案”之后,又一个全球知名企业因在华行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可能或已经遭受调查和处罚的案例。

半个月内连续两起与海外商业行为相关的重大案例,让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等此前更多出现在国际商法学术研讨中的词语,成为了更多人关注的焦点。而实际上,包括《反海外腐败法》在内,全球各国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企业海外行为更为频繁的西方各国和国际组织,一直在制定越发严格的法律,对企业海外商业贿赂行为实施打击。

实际罚金两倍于行贿获利

根据美国证交会(SEC)官方网站就艾利·丹尼森公司的不法行为出具的清算及审核决议,该公司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被SEC要求返还其高达27.3万美元的行贿获利,此外还要支付4.5万美元的判决前利息;加上地方法院已经实施的20万美元罚款,针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实际罚金几乎两倍于其行贿图谋利益。

上述数据与《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定相符合.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教授邵沙平介绍,亦称《反海外贿赂法》的《反海外腐败法》是美国目前监管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于1977年制定,旨在限制美国公司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

FCPA“无处不在”

与艾利·丹尼森公司相比,澳大利亚力拓集团有可能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被SEC调查的传闻,更加引人注目。一旦调查真正展开,就意味着“力拓间谍案”在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同时,也与海外商业贿赂有关。

当然,对于一家非美国公司在第三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反海外腐败法》也确实可以对其追究责任,因为该法案所针对的不仅仅是涉外美国企业和在美海外企业,还包括在美国上市外国企业的海外商业行为。对此,新加坡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理查德·凯胜的形容是,“《反海外腐败法》无处不在。”

事实上,《反海外腐败法》的“无处不在”也反映在其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性上。根据美国媒体援引当地法律界人士的说法,《反海外腐败法》所针对的主要领域集中于能源、食品供应以及原材料等被严格监管的行业。而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医药、通讯等备受各国政府重视行业企业的行为,也经常受到《反海外腐败法》的严格约束。其中,通讯行业相关案例由于涉案企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相对较大而颇具影响力,美国朗讯(中国)公司和德国西门子公司都曾被美国依据《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了司法调查。

有趣的是,《反海外腐败法》目前还在行业层面上扩大其实施范围。美国电影制片人杰拉德·格林及其妻子帕特丽夏被指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向一位泰国旅游官员行贿以得到在曼谷举办国际电影节的合同。相关审判目前已在洛杉矶进入第二周,这是《反海外腐败法》实施后首个涉及娱乐业的案件。该案件表明,好莱坞已经成为美国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最新目标,整个娱乐行业也将在未来面临越发严格的相关审查。

全球反商业贿赂大势已成

除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之外,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西方国家也曾通过类似的法律,打击企业的海外贿赂行为。此外,多个国际组织也先后通过各种形式打击海外贿赂行为并强调该行为的巨大危害。

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16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国际商会1999年修订的《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勒索和贿赂的行为准则》认为,贿赂和勒索是扭曲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而非政府性民间机构国际透明组织则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广泛的反腐败联盟,并每年进行各国腐败状况评估,将各国按照腐败严重程度进行排名,以《各国腐败观察指数》形式公开发表。多种迹象表明,全球反海外商业腐败行为已是大势所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卜若柏表示,除了全球各地区企业间商业活动大幅增加之外,全球目前所处于的金融危机触底反弹阶段,也是促使包括《反海外腐败法》在内的多项法律准则加快实施频率、扩大实施范围的重要原因。卜若柏解释称,首先,在全球经济正在逐步进入复苏通道的关键时期,恢复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十分重要,这种情况下,减少企业商业贿赂丑闻就显得意义重大;其次,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各行业进行了新格局塑造的时候,实体经济领域需要的是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而非将精力放在实施商业贿赂的那些个体。

帮助中国反腐反贪

自2004年朗讯自曝中国区员工行贿后,美国海外反腐开始触及中国。在过去的2年里,美国企业被查处的25起海外行贿案件中,有6起发生在中国,数量仅次于伊朗和尼日利亚。海外反腐事实上也对中国官员起到了外部监督作用。2005年3月16日,原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由于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而被迫辞职,这也是目前因美国海外反腐而落马的中国最高级别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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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民意调查显示,腐败是中国公众高度关注的议题。尽管中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秩序,对于官员受贿也有严厉的刑事制裁,但对于本国公司对外国官员的行贿行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对于中国国家形象,还是规范中国公司在境外、境外公司在中国的行为,出台中国版的《反海外腐败法》迫在眉睫。

应制订中国版《反海外腐败法》

凤凰周刊 2009-8-22

美国掀起雷霆行动,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美国司法部官员表示,目前正在接受司法部调查的美国公司有120家,比去年年底接受调查公司的数量增加了将近两成。

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日前因其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被美国监管当局处以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其后,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陷入贿赂丑闻,美国司法部指控这家生产控制阀的跨国公司从2003年到2007年展开了“马拉松式”的行贿:它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共计支付了约490万美元。CCI供出了与此相关的9家外国公司,其中包括江苏核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材料设备公司、中石油、东方电气公司、中海油六家中国公司。除了中海油之外,其他中国公司至今保持缄默。

保持缄默无济于公司信用的提升,中海油通过积极的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诸于众,赢得了国际信誉。无论对于中国国家形象,还是规范中国公司在境外、境外公司在中国的行为,出台中国版的《反海外腐败法》迫在眉睫。

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交易的增加,在海外的贿赂案件时有发生。2004年国际知名电信设备企业朗讯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朗讯”风波,2005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天津德普医疗公司在华行贿同有医院的“德普行贿案”,以及近期数起案件的披露,对于中国的形象造成沉重打击,负面影响不亚于三聚氰胺,更让中国商业潜规则暴露无遗。从已经年的案件来看,既涉及银行高管、地方官员,也涉及大型电讯公司高管。如果法律不对海外贿赂和受贿行为加以规范,中国企业的潜规则就将成为国际经济舞台的笑柄。

反海外腐败是国际市场大势所趋。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16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国际商会1999年修订的《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勒索和贿赂的行为准则》认为,贿赂和勒索是扭曲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而非政府性民间机构国际透明组织则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广泛的反腐败联盟,并每年进行各国腐败状况评估,将各国按照腐败严重程度进行排名,以《各国腐败观察指数》形式公开发表。中国不可能自外于国际舞台,与国际普世价值观背道而驰,建立中国式的反海外腐败法律是承担国际责任的郑重表态,也是中国制约境内外公司行为、提升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重要手段,潜规则盛行将扼杀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

我国目前对于海外机构的制约欠缺完善的法治渠道,导致的结果是处置不力、动辄得咎,从力拓案的间谍罪可以看出,正常的司法调查蒙上了权力的阴影,徒然授人以柄。

美国司法部门则可以援引相关法律——任何在美国有商业联系的公司,不论是在美国上市或者是在美国有任何业务,都在《海外腐败行为法案》的适用范围内——名正言顺地调查制裁,美国朗讯(中国)公司和德国西门子公司都曾被美国依据《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了司法调查,2007年,司法部指控电信设备巨头朗迅(Lucent)没有准确记录为来访的中国电信企业高管参观旅游景点支付的上百万美元费用,朗迅为此缴纳了250万美元罚款。2008年12月,被美国司法部指控海外行贿的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8亿美元的罚款,创下单个公司支付行贿罚款的历史记录。

另据披露,澳大利亚力拓集团有可能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被SEC调查的,一旦调查真正展开,就意味着力拓集团在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同时,也与海外商业贿赂有关。相比而言,美国对力拓的调查则于法有据、在国际舞台占据道德与规范的至高点。

1977年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诞生时,正值美国“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由此,反海外腐败法出炉,此后经过三次修订。我国目前商业潜规则盛行,海外腐败在国际上屡屡曝光,此时正是订立反海外腐败法的大好时机,民意支持、国际舆论支持、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重建商业文化有利。

注:
8月19日,国资委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几家中央企业正在展开内部调查,国资委纪律检查主要是针对央企的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内部的问题首先要自查清楚。
被指受贿的企业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基本了解并掌握美国CCI公司与本公司相关行贿,下一步美国司法部还将根据《海外反腐败法案》在12月8日和明年1月25日对CCI公司及其6位高管进行审判,公司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同时也将密切关注国内相关部门包括国资委和国内机关对待此事的看法。
东方电气与中海油否认受贿指控。
中国的法律哪儿去了呢?先是自查,有法律依据吗?然后是管理者国资委查,查出来的结果怎么算?该出来查的人突然失踪了。
关起门来企业、部门自己查,显得中国全无法律似的,让国民情何以堪。
如武绍智所说,清白是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证明的。公司自己的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国外已经证据确凿证明企业存在受贿行为,企业是不应该自查的,这就好比是让小偷去自查小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