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机 发明专利在中国男受临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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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按摩机 发明专利在中国受临时保护
法院网讯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外国专利国际申请后在我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纠纷案,原告日本家族株式会社因其“按摩机”发明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临时保护,被判获得被告台州中诚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使用费10万元。同时,被告上海新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因销售侵权产品被判赔偿该日本企业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日本家族株式会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按摩机”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2001年3月,国际局以日语予以公布。进入国家(中国)阶段日期为2001年4月26日。同年11月7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申请予以公布。2004年8月18日,该专利在我国获得授权。
2004年9月,原告方发现中诚公司和新华联商厦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技术的“凯尔”按摩椅,随即进行交涉,并申请了证据保全。涉讼按摩椅所附的《合格证》上显示,该产品检验日期为2004年6月26日。之后,原告以两被告侵权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院通过证据确认,中诚公司的“凯尔”按摩椅采用了日本“按摩机”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 “凯尔”按摩椅的检验日期早于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的授权公告日期,在没有证据证明中诚公司在上述授权公告日之后仍在生产涉讼按摩椅的情况下,其行为并不构成对“按摩机”发明专利权的侵犯。然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根据我国参与缔约的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以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可以认定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申请公开的日期为2001年11月7日,此日期为我国对该专利进行临时保护的起始日期,现中诚公司在该日期后实施上述专利,理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法院同时认为,新华联公司在 “按摩机”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后销售系争按摩椅,虽然其辩称在销售过程中不知道有侵权的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中诚公司支付家族株式会社专利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新华联公司立即停止对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的侵害,赔偿家族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网讯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外国专利国际申请后在我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纠纷案,原告日本家族株式会社因其“按摩机”发明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临时保护,被判获得被告台州中诚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使用费10万元。同时,被告上海新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因销售侵权产品被判赔偿该日本企业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日本家族株式会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按摩机”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2001年3月,国际局以日语予以公布。进入国家(中国)阶段日期为2001年4月26日。同年11月7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申请予以公布。2004年8月18日,该专利在我国获得授权。
2004年9月,原告方发现中诚公司和新华联商厦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技术的“凯尔”按摩椅,随即进行交涉,并申请了证据保全。涉讼按摩椅所附的《合格证》上显示,该产品检验日期为2004年6月26日。之后,原告以两被告侵权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院通过证据确认,中诚公司的“凯尔”按摩椅采用了日本“按摩机”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 “凯尔”按摩椅的检验日期早于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的授权公告日期,在没有证据证明中诚公司在上述授权公告日之后仍在生产涉讼按摩椅的情况下,其行为并不构成对“按摩机”发明专利权的侵犯。然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根据我国参与缔约的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以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可以认定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申请公开的日期为2001年11月7日,此日期为我国对该专利进行临时保护的起始日期,现中诚公司在该日期后实施上述专利,理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法院同时认为,新华联公司在 “按摩机”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后销售系争按摩椅,虽然其辩称在销售过程中不知道有侵权的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中诚公司支付家族株式会社专利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新华联公司立即停止对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的侵害,赔偿家族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