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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举报诬告 广东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决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0-20 08:52:0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广东化州一农民举报当地存在非法用地。随后化州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起诉该农民“通过虚构、捏造、夸大事实向纪检、政法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法院判定该农民犯诬告陷害罪,判刑8个月。
简介:
农民举报诬告 广东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决

2009-10-20 00:26:05 来源: 南方网(广州) 

核心提示:2006年,广东化州一农民举报当地存在非法用地。随后化州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起诉该农民“通过虚构、捏造、夸大事实向纪检、政法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法院判定该农民犯诬告陷害罪,判刑8个月。对于该判决,广东省检察院认为法院判罚不当,提出抗诉。

南方农村报10月20日报道 重审,是否一定意味着翻案?44岁的周行建说,无论如何,他都将继续为自己争取公正的判决。对于这个因举报非法用地而获刑八个月的农民来说,这条申诉之路已耗费了他太多心力。

最新的消息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月28日将再次开庭,并可能当庭宣判。而早在8月25日,省高院就已派出法官在广东省化州市法院展开了启动重审后的第一次开庭。在法庭上,与周行建同席而坐的还有两位来自广东省检察院的检察官。

举报基本农田被毁

周行建的举报之路始于2006年6月。当年3月29日,他所在的化州市南盛镇山尾村汤水村小组将部分土地对外发包,期限为38年。

“他们把村里的基本农田挖成了鱼塘,国土所也立了案。”周行建说,但由于问题一直得不到处理,他才辗转逐级信访至有关部门,最后是由茂名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批示并函告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再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督办通知,要求渎职侵权检查科调查追究责任。

这让周行建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从后来的庭审材料中他得知,2007年7月,损毁农田案曾被移送至化州市公安局,市农业局也曾作出鉴定结论。不过,事情随后却出现峰回路转,当年8月15日,化州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长黄瑞清、南盛镇国土所原所长李杰二人一纸诉状将他告到了法院,理由是周行建“通过虚构、捏造、夸大事实向纪检、政法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争议的焦点是已被挖成鱼塘的基本农田。“国土所只测了两口,说是49.7亩。我们知道的却是大小共三口鱼塘,面积共72.145亩”,作为周行建的辩护人,法律界人士徐文勇坚信举报的事实并无虚假,并质疑国土所事后出示的相关《停工通知书》,“事实上至今为止,该宗非法用地一直都没有得到纠正处理!”

正因如此,在2007年的信访材料中,周行建写到“镇国土所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化州市国土局历时10个月不对此立案处理”。不过,在黄、李的起诉状中,这些表述也就成了“捏造事实”、“明显的诬告”及“故意夸大事实的陷害”等相关的“罪证”所在。

让徐文勇更感到“乌龙”的是,就在周行建被判入狱后,化州市国土局居然被鱼塘承包者告上了法庭,结果,此前由国土部门所作出的所有停工通知、行政处罚等都被“依法”撤销了。

果不其然,2007年9月、2008年8月、2009年8月,南方农村报记者三次来到争议鱼塘所在地,发现鱼塘边已建起了数栋楼房,铁丝网、铁门、围墙一应俱全,早已是“闲人免进”了。而周围的部分耕地,则因鱼塘建起后无法排水而陷入一片泽国。

省检抗诉法院裁定

2007年12月10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行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周当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法院的终审支持了初审判决。

突降牢狱之灾,让一向老实本分的农民周行建完全意料不到,而“翻案”的奇迹直到2008年8月10日他出狱也一直没有出现。在他入狱期间,妻子周兰珍从未停止过申诉。

毕竟家里还有小孩在上学,周行建决定边打工边申诉。转机终于出现了,2009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

在抗诉意见中,省检察院认为茂名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所依据的两点理由,即捏造事实和干扰司法机关活动均认定不当:

“周行建针对李杰的举报属于在自己所掌握事实上的一般思维,并不存在故意捏造,他所举报的基本农田被毁的事实并不是无中生有,也不是伪造证据,意图陷害。”而且,根据该案提交的相关证据,周行建的举报虽可能干扰检察机关活动,但终审裁定并未对如何干扰检察机关活动做出分析,因此也不能作为判案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为证实周行建的“罪状”,2007年8月,化州市国土局与南盛街道办为黄、李都出具了证明,证实周的“不实举报”使“国土所工作基本陷于瘫痪状态”、“威信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化州市精神病医院的诊断显示李杰为此犯上“精神分裂抑郁症”,所以黄、李据此要求法院判令周行建“支付精神损害、名誉损失20000元”。

“化州市精神病医院根本不具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资质!”省检察院所出具的材料,震惊四座。今年8月25日,在由省高级法院直接派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上,检察官证实整个茂名市只有市第三人民医院才能进行精神病鉴定。

被算计的“勒索”?

在黄、李二人的起诉状中,周行建的“不实举报”动机有二:其一“是想使自诉人受到政纪及刑事追究”,其二则是“其向有关部门举报后,多次向自诉人李杰勒索,说李杰若支付他43000元,他便不再举报,意图勒索巨额钱财”。

“意图勒索”正是让周行建最感冤枉的地方。“协商补偿明明是他们提的,怎么倒成我勒索了!”

2007年7月,损毁基本农田挖鱼塘一案被要求督办后,周行建家曾来过多拨“说客”。他留了个心眼,专门找了个记录本详细记载了每个“说客”的姓名、来的时间、报价以及在场人等。

当年7月15日登门的正是村委会副主任曾传。“说是说过,但都没有行动,都是假的,一开始说给几千,后来又说给一两万。李杰只是叫我做工作,但钱我就从来没见过。”曾传告诉记者。

不过,就在黄、李提起刑事自诉的前5天,他拿到了化州市国土局的书面答复。周行建记得很清楚,当天是8月5日,在拿到答复后,他还被留下问话。他的记录本上至今写有“到化州市国土资源局问话”,并用括号注明“星期天”。

笔录显示,问话的地点在国土局法制宣教股办公室,问话人为化州市国土局党委委员叶芝烈。其中有部分对话如下:

叶:“整件事情你们要求赔偿多少钱才能最后解决?”

周:“土地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告状方面的一切开支和造成耕地无法生产的损失费共43000元左右。”

叶:“43000元钱,你们认为应由谁负责?”

周:“应该由鱼塘老板、国土部门、南盛街道办负责支付。”

叶:“给你们支付损失费43000元后,你们是否还向上反映该问题?”

周:“不再反映。”

叶:“有关43000元赔偿的问题,你们向南盛国土资源所李杰讲过吗?”

周:“讲过。”

这些问话笔录,尽管周行建的签名、指模赫然在目,但他表示赔偿的具体数目并非自己提出。

周行建说,所幸这些“勒索的证据”,看起来只是为了坐实他的“诬告陷害罪”,否则他恐怕又得背负另一项罪名了。

果然,在8月25日的重审过程中,这些“真相”没有引发辩论,甚至没有再被提起。

问题的焦点最后还是回到土地上来。周行建的辩护人徐文勇认为:“因为这才是根本!”不过事隔三年后,他没想到这个基本事实如今竟还需证实。

当天庭审结束后,在周行建的带领下,省高级法院的全体合议庭成员和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起驱车来到鱼塘现场进行察看。

在看到鱼塘和楼房后,现场一片默然。

“谁敢说我不正义”

尽管依旧身背“犯罪”的案底,周行建内心却是自信的。他认为自己是个“护法者”,“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与两年前不同的是,如今的他对《基本农田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更为谙熟,毕竟这些都是支撑其“翻案”的基础。

两年不见,周行建添了好些白发。家依旧有些破落,因为那是租住村委会废弃的办公室。七八十平米的旧式平房,用木板、饲料隔成了三间。

入狱八个月,家里原本脆弱的经济雪上加霜。出狱后,他首先想的就是赶紧赚钱,不久他去了深圳一家饭店打工。

南方农村报:家里现在的情况有些好转了吗?

周行建:有些事情已经不可能挽回了。老大(指大儿子)前年就不读了,出了我这个事后,最小那个也辍学了。这些最让我痛心的。

南方农村报:还有孩子在读书?

周行建:老二还在上大学。我们也没办法了,以前还能做点小生意,现在对未来都不敢多想,只能暂时靠打工糊口了,现在想做生意,但没本钱。

南方农村报:对于下周的重审,你有什么期待吗?

周行建:反正牢狱之灾我是受过了。虽然很多法律方面的事情也不怎么懂,可是凭良心说话,我举报他们的违法行为绝对构不成犯罪。你看看那些地,到现在都没有处理。一想到这些,我心里就很愤怒。谁敢说我不是正义的行为?入狱前,他们也都承认了基本农田被占的事实,可现在我都出狱一年了,耕地还没复原。

南方农村报:那心理肯定会很委屈。

周行建:委屈?那是肯定有的。以前我刚去找南盛国土部门时,他们说这是集体农田,叫我不要多管闲事,可是即使这不是我的土地,他们用农田挖鱼塘也是违法的啊,现在却是我去蹲监牢。

南方农村报:这事到现在,都三年了。你觉得身边的人会怎么看你?

周行建:肯定也有少数村民说我是自己找死,费力不讨好啦。可是我的大部分亲人和村民都是支持我的,我也相信我做的事情是正义的,我说的、做的都是真实的,没有所谓诬告陷害。马上就要再次开庭了,我也相信法院能最终给我一个公道,使非法用地行为得到制止。再说了,我也绝对不能就这样算了,一定得让他们还我清白,否则我是不会放弃的。


名字解释: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本文来源:南方农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