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砺锋县长 何时能够瞒天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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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桂砺锋县长 何时能够瞒天过海
行 政 起 诉 书
——诉求政府信息公开
原告:黄见清,男,汉族,身份证号为432924196510050139,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瓦窑头村。
委托代理人:吴伟民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桂砺锋县长
诉讼请求:诉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宁远华荣鞋业有限公司占地建厂的用地性质和征地公告等。
事实理由如下:2010年,宁远县政府在上海的招商引资推介会上,引入香港旺宝国际有限公司800万美金,在舜陵镇投资兴建宁远华荣鞋业有限公司(制鞋厂),征地210亩;2011年一期动工。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县经委、发改委、商务局、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林业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出席了开工仪式。
然而,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既不公开,也不合法。特别是无故收回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严重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此,黄见清作为众多村民自发推举的代表,逐级上访,要求宁远县政府公开“征地”的“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均未得到政府的答复。
黄见清就上述诉求,于2016年3月8日,委托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邮局挂号,向宁远县政府发出《土地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过15个工作日,宁远县政府未作任何回复。4月18日,黄见清委托律师,依据《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通过邮局挂号,向永州市监察局发出《关于宁远县政府不予公开信息之举报书》,依旧未得到宁远县政府的回应。2016年5月19日,黄见清再次以自己名义,向宁远县人民政府寄发邮政挂号信件,请求政府答复本人的《土地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至6月12日,收到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黄见清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然而,政府在回复中首先否定了“本人与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使用土地的利害关系”,接着又表明“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所占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11年4月14日由宁远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挂牌拍卖”。
原告认为,本人系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之前原“集体土地承包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上载明的户主系本人父亲黄友付。本户承包土地当中的“山门口”0.6亩土地被该鞋业公司所占用。怎么能够指责本人与鞋业公司占用土地没有利害关系呢?!
此后,本人根据宁远县人民政府在《回复》中提示的涉案土地信息网站,进入“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宁远县国土交易挂牌拍卖信息。发现宁远县政府发布的土地挂牌拍卖信息共计17个页面,所载土地挂牌拍卖信息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6年3月18日,共有299条,却没有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竞拍成交工业用地之信息,更没有宁远县人民政府指明的“2011年4月14日”的任何土地挂牌拍卖成交之信息。据此,本人认为,政府并没有以官方网站公布信息的方式,告知本人所需要的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即便该官方网站公布了相关土地挂牌拍卖信息,也没有本人在《土地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需求的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该《通知》第三条还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市、县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特此提起行政诉讼,敬请判准!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见清
2016年6月15日
行 政 起 诉 书
——诉求政府信息公开
原告:黄见清,男,汉族,身份证号为432924196510050139,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瓦窑头村。
委托代理人:吴伟民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桂砺锋县长
诉讼请求:诉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宁远华荣鞋业有限公司占地建厂的用地性质和征地公告等。
事实理由如下:2010年,宁远县政府在上海的招商引资推介会上,引入香港旺宝国际有限公司800万美金,在舜陵镇投资兴建宁远华荣鞋业有限公司(制鞋厂),征地210亩;2011年一期动工。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县经委、发改委、商务局、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林业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出席了开工仪式。
然而,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既不公开,也不合法。特别是无故收回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严重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此,黄见清作为众多村民自发推举的代表,逐级上访,要求宁远县政府公开“征地”的“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均未得到政府的答复。
黄见清就上述诉求,于2016年3月8日,委托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邮局挂号,向宁远县政府发出《土地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过15个工作日,宁远县政府未作任何回复。4月18日,黄见清委托律师,依据《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通过邮局挂号,向永州市监察局发出《关于宁远县政府不予公开信息之举报书》,依旧未得到宁远县政府的回应。2016年5月19日,黄见清再次以自己名义,向宁远县人民政府寄发邮政挂号信件,请求政府答复本人的《土地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至6月12日,收到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黄见清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然而,政府在回复中首先否定了“本人与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使用土地的利害关系”,接着又表明“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所占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11年4月14日由宁远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挂牌拍卖”。
原告认为,本人系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之前原“集体土地承包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上载明的户主系本人父亲黄友付。本户承包土地当中的“山门口”0.6亩土地被该鞋业公司所占用。怎么能够指责本人与鞋业公司占用土地没有利害关系呢?!
此后,本人根据宁远县人民政府在《回复》中提示的涉案土地信息网站,进入“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宁远县国土交易挂牌拍卖信息。发现宁远县政府发布的土地挂牌拍卖信息共计17个页面,所载土地挂牌拍卖信息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6年3月18日,共有299条,却没有宁远县华荣鞋业有限公司竞拍成交工业用地之信息,更没有宁远县人民政府指明的“2011年4月14日”的任何土地挂牌拍卖成交之信息。据此,本人认为,政府并没有以官方网站公布信息的方式,告知本人所需要的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即便该官方网站公布了相关土地挂牌拍卖信息,也没有本人在《土地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需求的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该《通知》第三条还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市、县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特此提起行政诉讼,敬请判准!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见清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