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芳 我无法面对魂归峭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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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陈明芳 我无法面对魂归峭壁
《中国悬棺葬》一书作者陈明芳,起诉《魂归峭壁》一书作者、博士生导师罗二虎侵犯了她的蓍作权
本报记者 曹勇 摄
■陈明芳说,自从5年前她发现这本名叫《魂归峭壁》的书以来,天天都在忍受精神上的巨大折磨,“一个从没有涉足过悬棺葬研究的人,居然在半年内写出了一本悬棺葬研究的书。他在转瞬之间就偷走了我20多年历经风雨艰辛的科研成果,叫我如何心甘哪!”
■无论从学术伦理的范畴还是从法律的层面看,陈明芳说她都不能保持沉默,“我必须向社会呐喊,那些粗暴践踏学术尊严的抄袭、剽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明芳很欣赏任继愈先生的话:“抄袭是知识产权的贪污行为,也是见不得人的偷盗。不要对抄袭者容忍,这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吃了十几年的苦
“为了它,我吃了十几年的苦,十几年哪!”
61岁的陈明芳念叨着,双手摩挲着一本名为《中国悬棺葬》的书,就像抚摸着自己的孩子。
对她来说,这本书的重要程度绝对不是用诸如“智力成果”、“学术专著”、“毕生心血”等词汇所能定义的,“它是我生命的一部分,是我作为一个文化人类学学者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全部意义”。
陈明芳是四川民族研究所的研究员。20多年前,她在广州中山大学人类学专业读研究生,师从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考古专家梁钊韬教授。
梁钊韬毕生致力于研究中国的一个千古之谜———悬棺葬,并筹划撰写一部悬棺葬的权威学术著作。当时,神秘的中国悬棺葬研究已风靡整个世界近半个世纪。遗憾的是,梁钊韬未能完成著述心愿,临终时,他将其嘱托给了自己的学生陈明芳。
那时,陈明芳已年届不惑,是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只有两岁)的母亲。对她来说,要完成导师的遗命实非易事:
除了年龄和家庭因素外,最大的困难是,悬棺葬涉及的时间和空间跨度极大。另外,它还需要研究者心无旁骛、淡泊名利———中国的科研人员常常是在极少技术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工作,还得冒穷毕生精力也未必能有所建树的风险。
但后来陈明芳还是决定追随先师的脚步,因为在当时,除了揭开千古之谜对她的吸引力外,更迫切的问题是,悬棺被破坏的情况非常严重。
陈明芳用了十余年的时间进行野外考察。那是一段令人惊心动魄的日子,她常常孤身一人,奔波在南中国的深山中。
“1983年冬,我到湘西地区和黔东北山区,脚背、脚后跟冻开了一道道深深的血口,每天在凛冽的寒风中长时间的跋涉常使裂口渗出鲜血,针刺般疼痛……只得如猿猱一样拉着绝壁上的小树或藤条,在高达200多米的悬崖上荡来荡去,在没有立足之地的山岩上攀登,稍有不慎,就会粉身碎骨。”她在《中国悬棺葬》(下称《中》)的序言中写道。
有两次陈明芳摔伤了肋骨和小腿,尖利的碎石深深嵌入皮肉,但她咬紧牙关,强忍伤痛,坚持考察。
关于这段时日,美国《洛杉矶时报》2001年12月31日头版头条《中国悬棺葬的追寻者》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向上望令她头晕目眩;向下望有可能令她粉身碎骨。于是她尽可能长久地闭上眼睛,试图忘掉自己正贴在90度的悬崖峭壁上。除了紧紧抓在手中的带刺的灌木,她别无他助。
“陈明芳充满恐惧,然而靠近死亡是她的职业。”
那时,陈明芳和丈夫蓝绍煜每月总收入不到100元,还得从一家六口的牙缝中挤出钱来考察研究。“我常常徒步穿越崇山峻岭。饿了就喝白开水吃馒头,有一碗豆腐汤就算奢侈的了。”她说。
历经多年潜心研究、写作,1992年12月,《中》书终于出版。学者评价《中》书“突破了民族研究史的窠臼,在研究方法上开辟了新的途径”,“令人击节叹服地揭示了中国悬棺葬的一系列奥秘,使中国悬棺葬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标志和反映了今天中国学者在这一民族研究领域遥遥领先的学术地位”。
一种混合了快乐、辛酸、痛楚、欣慰的复杂心情在陈明芳心中弥漫开来,“我简直不能用语言表达我的心情。”她说。她将样书寄给师母邓泽民教授,师母立即把它摆到了梁教授的遗像前。
但是陈明芳没有想到,“短暂的幸福”过后,这本书又使她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2004年5月31日,陈明芳用了一整天在家中做法律上的准备,第二天下午3时,她将出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听取法庭调解意见。她拿出了两本书:一本是画了无数红线的《中》,一本是同样画了无数红线的《魂归峭壁》(四川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版)———红线标记处,两书内容大致相同。
上了年纪的陈明芳已记不清自己这是第几次前去法院。她说,自从5年前她发现这本名叫《魂归峭壁》(下称《魂》)的书以来,她天天都在忍受精神上的巨大折磨,“一个从没有涉足过悬棺葬研究的人,居然在半年内写出了一本悬棺葬研究的书———他抄袭了我书中的许多内容。”陈明芳所说的这个人,是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二虎,“他在转瞬之间就偷走了我20多年历经风雨艰辛的科研成果,叫我如何心甘哪!”
“他整段整段地抄,甚至连任继愈先生为《中》书所作的序也抄来作结语。”陈明芳还说,一些笔误、标点符号的错误,罗二虎也照抄不误。
陈明芳粗算,14万余字的《魂》书,涉嫌抄袭部分达7万多字,“简直触目惊心”。
1999年10月,陈明芳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罗二虎、四川教育出版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我必须呐喊”
“我不是‘唐僧肉’,我得为尊严而战:为自己的人格尊严,也为中国知识界的学术尊严。”陈明芳紧抱《中》书,眼角的鱼尾纹尽显沧桑。
在陈明芳心里,学术是一个神圣的字眼,它代表着一定时期科学的进步,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精华所在,学者应“以生命做学问,用心血写文章”;学术界应是一块探求真知的净土。“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弄虚作假,肆意窃掠他人科研成果以获取名利。”陈明芳很痛心,“学术尊严受到了践踏。”
有一段时间,陈明芳奇怪,相比那些一年发表多少学术论文、出版多少学术专著的“大学者”,她一年中写2至3篇论文、终其一生只写成了这本专著“实在太寒碜”。“我在佩服他们的聪明才智的同时,也纳闷他们怎么会有如此充沛的精力。”陈明芳说,“后来我才明白,原来很多人是走了‘捷径’。”
无论从学术伦理的范畴还是从法律的层面看,陈明芳说她都不能保持沉默,“我必须向社会呐喊,那些粗暴践踏学术尊严的抄袭、剽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艰难胜诉
官司一开打,陈明芳就申请将两本书送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专家鉴定,但武侯区法院却指定由四川省版权局委托四川大学历史系即罗二虎所在单位的教师来做,这自然遭到陈明芳反对。
主办法官马庭长说,“你们这个案子很棘手,刚立案上面就有人打招呼。”
抗争两个月,法院最后决定将两书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下称“版鉴会”)作鉴定。同时,法院调换一位姓赵的法官代替马庭长主办此案。
半年后,版鉴会作出鉴定报告书:《魂》与《中》书在部分章节的语言表达、材料选取、编排及插图上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其中,《魂》书直接取用《中》书的字数为14052字,占《魂》书文字总数的9.12%,两书存在相同的笔误11处(注:相同笔误是国内外鉴定抄袭、剽窃最简单、最直接的标准)。
几项鉴定内容相加,相同和相似的文字达4万多字,占了《魂》书的三分之一强。
罗二虎对版鉴会作出的鉴定报告不服,提交书面材料要求重新鉴定。陈明芳认为版鉴会统计的语言文字遗漏太多,也提供一份书面质证意见,但法院接受了罗二虎的材料而拒绝了陈明芳的材料。
2001年7月,版鉴会再次作出鉴定报告,内容与第一次鉴定大致相同,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少了2070余字,相同笔误增加了6处。
法院最后判定,《魂》书构成了对《中》书的抄袭,要求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10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向陈明芳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陈明芳经济损失。
罗二虎不服判决,于当年10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蹊跷的二审
陈罗诉讼正值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呼声日高之时,当地媒体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2002年2月底,成都中院院长曲颖将此案作为“法院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成绩写进向人大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
颇富戏剧性的是,半年之后,2002年9月25日,成都市中院又下达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接到裁定书时,陈明芳长叹一声,“差点背过气去”———裁定书“没有写明裁定理由”。
成都中院民事第三庭一位姓蒋的庭长与法官何岗,后来就此疑问作了解答:事实不清就是裁定理由,至于哪些事实不清,作为上级法院不能将认定的东西说得很清楚,“否则容易框定审判范围,影响下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蒙人!”陈明芳说,她不明白,在二审裁定书下达前夕,为何何岗又找到原一审主办法官谈话,认为原一审判决不将《魂》书与《中》书相同的、经陈明芳选取、编排的文献资料15164字排除,“判案思路是错误的”。
陈明芳的另一个疑问是,二审法官为何不讲任何理由就强行否定了版鉴会的鉴定报告?
不甘心这样的结果,陈明芳展开了对此事的调查。重审前,她让律师去找中院法官何岗,要求查看二审法庭调查记录,何岗告知“案卷已经归档,一律不许查阅”。后来何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否认不让查卷,说陈明芳以及她的律师从来没有要求过看卷,“我至今不知道她的律师是谁”。
随着调查的深入,陈明芳的疑问越来越多、越来越深,“一闭上眼睛就能看见无数的问号在飞。”她说。
败诉
2003年4月11日,武侯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就像变戏法般,罗二虎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个新的“补充证据”———一份对照表,由罗二虎在二审裁定之前的11天,也就是2002年9月14日制作,表中所列《魂》书与《中》书相同文字为6000多字。罗二虎用它来证明两点:版鉴会所作的鉴定有误;《魂》书与《中》书相同或相似文字来自第三方著述而非来自《中》书。
罗二虎的律师石春相、周国军在代理词中凡涉及罗二虎的对照表时,特意在后面注明为原告即陈明芳提供给法庭的证据。陈明芳说,后来的事实证明,这被法官当作了判案的主要依据———判决书的文字表述几乎完全使用石、周的代理词内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没有去核实该对照表究竟是谁提供的,认定是陈明芳提供。陈明芳说,这很滑稽,“看起来,我在为罗二虎竭力开脱,我提供的证据推翻了两次鉴定报告,我把自己‘证’死了。”
庭审记录记载,陈明芳质问对照表的来历,罗二虎答:“这是二审法官叫搞的,目的是一目了然。”陈明芳追问,审判长厉声喝止:“中院的问题、二审的问题,一律不准在法庭上讲!”
陈明芳想问的问题是:二审法庭调查时法官何岗已经说得明白,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因此法庭只作书面审理;对照表提交时,举证期都过了一年,为何又冒出这个东西来并得到法庭的认可?而且法院为何不按规定事先让她知道,从而对其质证?这份对照表是否被当作二审裁定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重要依据?
“我怀疑二审法官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有隐瞒证据的嫌疑,”陈明芳说,“但他们不给我说话的机会。”
2003年8月20日,法院判决,罗二虎所著《魂》书并未对陈明芳所著《中》书构成抄袭和剽窃——《魂》书与《中》书相同或相似文字表述直接引用和参考《中》书资料不到1万字,属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适当引用”范畴,罗二虎及四川教育出版社均不构成侵权。
陈明芳认为,这个判决,除了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武断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而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作出的单方陈述外,还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本案发生在著作权法颁布9年后,理应受著作权法调整;而武侯区法院重申判决依据的,是1985年文化部一份不公开的内部文件《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他们用这些方法,混淆了‘抄袭’与‘引用’之间的界限,把二者本质的区别偷换成仅仅是一个数量问题,公然为抄袭者撑腰,试图让他逃脱法律的制裁。”想起那些艰难的科考岁月,陈明芳无比愤懑。
2003年9月25日,陈明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案件至今在审理中。
10月,国家版权局一位副局长对她说,著作权法的规定十分明确:只要不注明出处,哪怕抄一句话都是抄袭。
几个月后,陈明芳终于看到了成都中院二审的案卷,封面写明归档日期2003年6月20日,即在武侯区法院再审都过了两个多月后才归档。此时她才明白,二审法官何岗本来不应该把罗二虎提交的未经质证的单方呈词与其他正式案卷材料一起退交给武侯区法院,但却在再审中交给了武侯区法院,“可她却对我的律师撒谎说案卷已归档不让查看!”
与此同时,久悬在陈明芳心头的一个疑问终于真相大白:罗二虎制作的对照表确实被当作了二审裁定发回武侯区法院重审的主要依据——在案卷中,上述对照表被作为罗二虎提交的“补充证据”,法院的证据签收单上记录,该对照表提交日期为2002年9月20日,落款为“举证人、提交人罗二虎,签收人何岗(审判长)”,也就是说,罗二虎提交“补充证据”后仅5天,中院就下达了裁定书。
法庭外的较量
战火烧到了庭外。许多学者将《魂》书与《中》书进行对比后确信,《魂》书构成了对《中》书的抄袭。这个结果激发了许多学者的公愤,纷纷在报刊上撰文指责罗二虎。
学者苏雅于2002年在中国文物报撰文,质问罗二虎“身为导师,却不以偷窃为耻,那要将徒弟‘导’向何处?”苏雅最后说,蔑视学术尊严是不道德的,也是不能不付出代价的。
贵州省博物馆原馆长、考古研究所所长熊永富站出来,指责罗二虎的《魂》书有关平坝“棺材洞”崖洞葬的数千文字,全是抄袭他所著《平坝“棺材洞”清理简报》(贵州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内容。
事态演变下去,最终引发了一场学术界“捍卫学术尊严”的大讨论,其间,关于何为引用、何为抄袭剽窃的争论不绝于耳。
在诉讼过程中,陈明芳感到方方面面、有形无形的压力接踵而至。
2002年12月下旬,四川几位“学术权威”打电话给陈明芳,告知罗二虎希望与她在法庭外调解,愿意赔偿她1万元经济损失,条件是陈不得再认为罗二虎抄袭侵权,而几个“权威”商量的结果是打算将陈和罗二虎“叫到一起,不要去分清是非,说一说算了”。
陈明芳拒绝。罗二虎的一位老师打电话给陈明芳,劈头盖脑地教训她:“这场官司你准备打到什么时候……”
“这些自诩为学术界‘重量级人物’的蛮横态度令我十分反感。”陈明芳说。紧接着,罗二虎打电话给她,说官司最好由他和她自己了结,“否则,由法院来审,很可能出现你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2003年,陈明芳几次当面向四川省一位领导人反映二审和再审当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那领导人答,她反映的情况他们知道,但他们监督起来有难度,“罗二虎是名牌大学教授……”
今年春,罗二虎一位有相当社会地位的同学找到陈明芳,为罗二虎辩护,称他是“考古学界一个不可缺少的人才,川内无人能比”,希望陈明芳和罗二虎在庭外了结,条件是罗二虎向陈明芳书面道歉,另外他再出8万元将《中》书拿到中国科技出版社以最高规格再版。
陈明芳想起:当初王铭铭的抄袭行为被揭露出来后,为他辩护的人也称“王铭铭之前中国文化人类学是一片空白”,认为揭露和批评王铭铭的人“别有用心”、“企图毁了王铭铭这样的天才”——这样的口吻不正与王铭铭的辩护者如出一辙吗?
陈明芳断然表示:“不管十年、二十年,只要我活一天,就会将官司打到底!”
抄袭排行榜
官司一打数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舆论强烈谴责的罗二虎未受到任何处理,反而不断晋升;《魂》书从未停止过销售。
其间,陈明芳又陆续发现了一些涉嫌抄袭《中》书内容者。2003年6月,她在《云梦学刊》上发表《令人忧虑的抄袭剽窃现象》,文中列出了一个抄袭《中》书的排行榜,榜上涉嫌抄袭者皆为中国各大学府的师生。
陈明芳说,还有两本书未列在榜上,“也许还有更多的抄袭者”。
此举激怒了一些学界人士,排行榜上一名涉嫌抄袭者撰文指责陈明芳“把更多的人牵扯进来,非要闹得人人自危,惟恐天下不乱”,“如此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可以看出她不仅不通人情,而且不明事理,胡搅蛮缠,既伤己,又害人”,“这种做法,实在也是一种危害学术、荼毒学者的歪风邪气”。
陈明芳说,这就是她面对的现实,“我感到面对的不只是一个罗二虎,而是一个庞大的、既具体又抽象的阵营。”她神色黯然:许多时候她感到无助,但她绝不会放弃捍卫尊严,一个人倘若被偶然偷抢一次,也许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当他遭到许多人的围抢,就只有奋起抗争了。
陈明芳很欣赏任继愈先生的话:“抄袭是知识产权的贪污行为,也是见不得人的偷盗。不要对抄袭者容忍,这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只有经历了这些波折的人,才能掂出‘捍卫’两字的分量。”一手拿着画了红线的《魂归峭壁》,一手拿着画了红线的《中国悬棺葬》,陈明芳百感交集。(曹勇)
《中国悬棺葬》一书作者陈明芳,起诉《魂归峭壁》一书作者、博士生导师罗二虎侵犯了她的蓍作权
本报记者 曹勇 摄
■陈明芳说,自从5年前她发现这本名叫《魂归峭壁》的书以来,天天都在忍受精神上的巨大折磨,“一个从没有涉足过悬棺葬研究的人,居然在半年内写出了一本悬棺葬研究的书。他在转瞬之间就偷走了我20多年历经风雨艰辛的科研成果,叫我如何心甘哪!”
■无论从学术伦理的范畴还是从法律的层面看,陈明芳说她都不能保持沉默,“我必须向社会呐喊,那些粗暴践踏学术尊严的抄袭、剽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明芳很欣赏任继愈先生的话:“抄袭是知识产权的贪污行为,也是见不得人的偷盗。不要对抄袭者容忍,这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吃了十几年的苦
“为了它,我吃了十几年的苦,十几年哪!”
61岁的陈明芳念叨着,双手摩挲着一本名为《中国悬棺葬》的书,就像抚摸着自己的孩子。
对她来说,这本书的重要程度绝对不是用诸如“智力成果”、“学术专著”、“毕生心血”等词汇所能定义的,“它是我生命的一部分,是我作为一个文化人类学学者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全部意义”。
陈明芳是四川民族研究所的研究员。20多年前,她在广州中山大学人类学专业读研究生,师从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考古专家梁钊韬教授。
梁钊韬毕生致力于研究中国的一个千古之谜———悬棺葬,并筹划撰写一部悬棺葬的权威学术著作。当时,神秘的中国悬棺葬研究已风靡整个世界近半个世纪。遗憾的是,梁钊韬未能完成著述心愿,临终时,他将其嘱托给了自己的学生陈明芳。
那时,陈明芳已年届不惑,是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只有两岁)的母亲。对她来说,要完成导师的遗命实非易事:
除了年龄和家庭因素外,最大的困难是,悬棺葬涉及的时间和空间跨度极大。另外,它还需要研究者心无旁骛、淡泊名利———中国的科研人员常常是在极少技术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工作,还得冒穷毕生精力也未必能有所建树的风险。
但后来陈明芳还是决定追随先师的脚步,因为在当时,除了揭开千古之谜对她的吸引力外,更迫切的问题是,悬棺被破坏的情况非常严重。
陈明芳用了十余年的时间进行野外考察。那是一段令人惊心动魄的日子,她常常孤身一人,奔波在南中国的深山中。
“1983年冬,我到湘西地区和黔东北山区,脚背、脚后跟冻开了一道道深深的血口,每天在凛冽的寒风中长时间的跋涉常使裂口渗出鲜血,针刺般疼痛……只得如猿猱一样拉着绝壁上的小树或藤条,在高达200多米的悬崖上荡来荡去,在没有立足之地的山岩上攀登,稍有不慎,就会粉身碎骨。”她在《中国悬棺葬》(下称《中》)的序言中写道。
有两次陈明芳摔伤了肋骨和小腿,尖利的碎石深深嵌入皮肉,但她咬紧牙关,强忍伤痛,坚持考察。
关于这段时日,美国《洛杉矶时报》2001年12月31日头版头条《中国悬棺葬的追寻者》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向上望令她头晕目眩;向下望有可能令她粉身碎骨。于是她尽可能长久地闭上眼睛,试图忘掉自己正贴在90度的悬崖峭壁上。除了紧紧抓在手中的带刺的灌木,她别无他助。
“陈明芳充满恐惧,然而靠近死亡是她的职业。”
那时,陈明芳和丈夫蓝绍煜每月总收入不到100元,还得从一家六口的牙缝中挤出钱来考察研究。“我常常徒步穿越崇山峻岭。饿了就喝白开水吃馒头,有一碗豆腐汤就算奢侈的了。”她说。
历经多年潜心研究、写作,1992年12月,《中》书终于出版。学者评价《中》书“突破了民族研究史的窠臼,在研究方法上开辟了新的途径”,“令人击节叹服地揭示了中国悬棺葬的一系列奥秘,使中国悬棺葬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标志和反映了今天中国学者在这一民族研究领域遥遥领先的学术地位”。
一种混合了快乐、辛酸、痛楚、欣慰的复杂心情在陈明芳心中弥漫开来,“我简直不能用语言表达我的心情。”她说。她将样书寄给师母邓泽民教授,师母立即把它摆到了梁教授的遗像前。
但是陈明芳没有想到,“短暂的幸福”过后,这本书又使她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2004年5月31日,陈明芳用了一整天在家中做法律上的准备,第二天下午3时,她将出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听取法庭调解意见。她拿出了两本书:一本是画了无数红线的《中》,一本是同样画了无数红线的《魂归峭壁》(四川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版)———红线标记处,两书内容大致相同。
上了年纪的陈明芳已记不清自己这是第几次前去法院。她说,自从5年前她发现这本名叫《魂归峭壁》(下称《魂》)的书以来,她天天都在忍受精神上的巨大折磨,“一个从没有涉足过悬棺葬研究的人,居然在半年内写出了一本悬棺葬研究的书———他抄袭了我书中的许多内容。”陈明芳所说的这个人,是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二虎,“他在转瞬之间就偷走了我20多年历经风雨艰辛的科研成果,叫我如何心甘哪!”
“他整段整段地抄,甚至连任继愈先生为《中》书所作的序也抄来作结语。”陈明芳还说,一些笔误、标点符号的错误,罗二虎也照抄不误。
陈明芳粗算,14万余字的《魂》书,涉嫌抄袭部分达7万多字,“简直触目惊心”。
1999年10月,陈明芳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罗二虎、四川教育出版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我必须呐喊”
“我不是‘唐僧肉’,我得为尊严而战:为自己的人格尊严,也为中国知识界的学术尊严。”陈明芳紧抱《中》书,眼角的鱼尾纹尽显沧桑。
在陈明芳心里,学术是一个神圣的字眼,它代表着一定时期科学的进步,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精华所在,学者应“以生命做学问,用心血写文章”;学术界应是一块探求真知的净土。“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弄虚作假,肆意窃掠他人科研成果以获取名利。”陈明芳很痛心,“学术尊严受到了践踏。”
有一段时间,陈明芳奇怪,相比那些一年发表多少学术论文、出版多少学术专著的“大学者”,她一年中写2至3篇论文、终其一生只写成了这本专著“实在太寒碜”。“我在佩服他们的聪明才智的同时,也纳闷他们怎么会有如此充沛的精力。”陈明芳说,“后来我才明白,原来很多人是走了‘捷径’。”
无论从学术伦理的范畴还是从法律的层面看,陈明芳说她都不能保持沉默,“我必须向社会呐喊,那些粗暴践踏学术尊严的抄袭、剽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艰难胜诉
官司一开打,陈明芳就申请将两本书送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专家鉴定,但武侯区法院却指定由四川省版权局委托四川大学历史系即罗二虎所在单位的教师来做,这自然遭到陈明芳反对。
主办法官马庭长说,“你们这个案子很棘手,刚立案上面就有人打招呼。”
抗争两个月,法院最后决定将两书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下称“版鉴会”)作鉴定。同时,法院调换一位姓赵的法官代替马庭长主办此案。
半年后,版鉴会作出鉴定报告书:《魂》与《中》书在部分章节的语言表达、材料选取、编排及插图上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其中,《魂》书直接取用《中》书的字数为14052字,占《魂》书文字总数的9.12%,两书存在相同的笔误11处(注:相同笔误是国内外鉴定抄袭、剽窃最简单、最直接的标准)。
几项鉴定内容相加,相同和相似的文字达4万多字,占了《魂》书的三分之一强。
罗二虎对版鉴会作出的鉴定报告不服,提交书面材料要求重新鉴定。陈明芳认为版鉴会统计的语言文字遗漏太多,也提供一份书面质证意见,但法院接受了罗二虎的材料而拒绝了陈明芳的材料。
2001年7月,版鉴会再次作出鉴定报告,内容与第一次鉴定大致相同,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少了2070余字,相同笔误增加了6处。
法院最后判定,《魂》书构成了对《中》书的抄袭,要求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10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向陈明芳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陈明芳经济损失。
罗二虎不服判决,于当年10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蹊跷的二审
陈罗诉讼正值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呼声日高之时,当地媒体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2002年2月底,成都中院院长曲颖将此案作为“法院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成绩写进向人大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
颇富戏剧性的是,半年之后,2002年9月25日,成都市中院又下达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接到裁定书时,陈明芳长叹一声,“差点背过气去”———裁定书“没有写明裁定理由”。
成都中院民事第三庭一位姓蒋的庭长与法官何岗,后来就此疑问作了解答:事实不清就是裁定理由,至于哪些事实不清,作为上级法院不能将认定的东西说得很清楚,“否则容易框定审判范围,影响下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蒙人!”陈明芳说,她不明白,在二审裁定书下达前夕,为何何岗又找到原一审主办法官谈话,认为原一审判决不将《魂》书与《中》书相同的、经陈明芳选取、编排的文献资料15164字排除,“判案思路是错误的”。
陈明芳的另一个疑问是,二审法官为何不讲任何理由就强行否定了版鉴会的鉴定报告?
不甘心这样的结果,陈明芳展开了对此事的调查。重审前,她让律师去找中院法官何岗,要求查看二审法庭调查记录,何岗告知“案卷已经归档,一律不许查阅”。后来何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否认不让查卷,说陈明芳以及她的律师从来没有要求过看卷,“我至今不知道她的律师是谁”。
随着调查的深入,陈明芳的疑问越来越多、越来越深,“一闭上眼睛就能看见无数的问号在飞。”她说。
败诉
2003年4月11日,武侯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就像变戏法般,罗二虎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个新的“补充证据”———一份对照表,由罗二虎在二审裁定之前的11天,也就是2002年9月14日制作,表中所列《魂》书与《中》书相同文字为6000多字。罗二虎用它来证明两点:版鉴会所作的鉴定有误;《魂》书与《中》书相同或相似文字来自第三方著述而非来自《中》书。
罗二虎的律师石春相、周国军在代理词中凡涉及罗二虎的对照表时,特意在后面注明为原告即陈明芳提供给法庭的证据。陈明芳说,后来的事实证明,这被法官当作了判案的主要依据———判决书的文字表述几乎完全使用石、周的代理词内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没有去核实该对照表究竟是谁提供的,认定是陈明芳提供。陈明芳说,这很滑稽,“看起来,我在为罗二虎竭力开脱,我提供的证据推翻了两次鉴定报告,我把自己‘证’死了。”
庭审记录记载,陈明芳质问对照表的来历,罗二虎答:“这是二审法官叫搞的,目的是一目了然。”陈明芳追问,审判长厉声喝止:“中院的问题、二审的问题,一律不准在法庭上讲!”
陈明芳想问的问题是:二审法庭调查时法官何岗已经说得明白,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因此法庭只作书面审理;对照表提交时,举证期都过了一年,为何又冒出这个东西来并得到法庭的认可?而且法院为何不按规定事先让她知道,从而对其质证?这份对照表是否被当作二审裁定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重要依据?
“我怀疑二审法官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有隐瞒证据的嫌疑,”陈明芳说,“但他们不给我说话的机会。”
2003年8月20日,法院判决,罗二虎所著《魂》书并未对陈明芳所著《中》书构成抄袭和剽窃——《魂》书与《中》书相同或相似文字表述直接引用和参考《中》书资料不到1万字,属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适当引用”范畴,罗二虎及四川教育出版社均不构成侵权。
陈明芳认为,这个判决,除了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武断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而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作出的单方陈述外,还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本案发生在著作权法颁布9年后,理应受著作权法调整;而武侯区法院重申判决依据的,是1985年文化部一份不公开的内部文件《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他们用这些方法,混淆了‘抄袭’与‘引用’之间的界限,把二者本质的区别偷换成仅仅是一个数量问题,公然为抄袭者撑腰,试图让他逃脱法律的制裁。”想起那些艰难的科考岁月,陈明芳无比愤懑。
2003年9月25日,陈明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案件至今在审理中。
10月,国家版权局一位副局长对她说,著作权法的规定十分明确:只要不注明出处,哪怕抄一句话都是抄袭。
几个月后,陈明芳终于看到了成都中院二审的案卷,封面写明归档日期2003年6月20日,即在武侯区法院再审都过了两个多月后才归档。此时她才明白,二审法官何岗本来不应该把罗二虎提交的未经质证的单方呈词与其他正式案卷材料一起退交给武侯区法院,但却在再审中交给了武侯区法院,“可她却对我的律师撒谎说案卷已归档不让查看!”
与此同时,久悬在陈明芳心头的一个疑问终于真相大白:罗二虎制作的对照表确实被当作了二审裁定发回武侯区法院重审的主要依据——在案卷中,上述对照表被作为罗二虎提交的“补充证据”,法院的证据签收单上记录,该对照表提交日期为2002年9月20日,落款为“举证人、提交人罗二虎,签收人何岗(审判长)”,也就是说,罗二虎提交“补充证据”后仅5天,中院就下达了裁定书。
法庭外的较量
战火烧到了庭外。许多学者将《魂》书与《中》书进行对比后确信,《魂》书构成了对《中》书的抄袭。这个结果激发了许多学者的公愤,纷纷在报刊上撰文指责罗二虎。
学者苏雅于2002年在中国文物报撰文,质问罗二虎“身为导师,却不以偷窃为耻,那要将徒弟‘导’向何处?”苏雅最后说,蔑视学术尊严是不道德的,也是不能不付出代价的。
贵州省博物馆原馆长、考古研究所所长熊永富站出来,指责罗二虎的《魂》书有关平坝“棺材洞”崖洞葬的数千文字,全是抄袭他所著《平坝“棺材洞”清理简报》(贵州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内容。
事态演变下去,最终引发了一场学术界“捍卫学术尊严”的大讨论,其间,关于何为引用、何为抄袭剽窃的争论不绝于耳。
在诉讼过程中,陈明芳感到方方面面、有形无形的压力接踵而至。
2002年12月下旬,四川几位“学术权威”打电话给陈明芳,告知罗二虎希望与她在法庭外调解,愿意赔偿她1万元经济损失,条件是陈不得再认为罗二虎抄袭侵权,而几个“权威”商量的结果是打算将陈和罗二虎“叫到一起,不要去分清是非,说一说算了”。
陈明芳拒绝。罗二虎的一位老师打电话给陈明芳,劈头盖脑地教训她:“这场官司你准备打到什么时候……”
“这些自诩为学术界‘重量级人物’的蛮横态度令我十分反感。”陈明芳说。紧接着,罗二虎打电话给她,说官司最好由他和她自己了结,“否则,由法院来审,很可能出现你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2003年,陈明芳几次当面向四川省一位领导人反映二审和再审当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那领导人答,她反映的情况他们知道,但他们监督起来有难度,“罗二虎是名牌大学教授……”
今年春,罗二虎一位有相当社会地位的同学找到陈明芳,为罗二虎辩护,称他是“考古学界一个不可缺少的人才,川内无人能比”,希望陈明芳和罗二虎在庭外了结,条件是罗二虎向陈明芳书面道歉,另外他再出8万元将《中》书拿到中国科技出版社以最高规格再版。
陈明芳想起:当初王铭铭的抄袭行为被揭露出来后,为他辩护的人也称“王铭铭之前中国文化人类学是一片空白”,认为揭露和批评王铭铭的人“别有用心”、“企图毁了王铭铭这样的天才”——这样的口吻不正与王铭铭的辩护者如出一辙吗?
陈明芳断然表示:“不管十年、二十年,只要我活一天,就会将官司打到底!”
抄袭排行榜
官司一打数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舆论强烈谴责的罗二虎未受到任何处理,反而不断晋升;《魂》书从未停止过销售。
其间,陈明芳又陆续发现了一些涉嫌抄袭《中》书内容者。2003年6月,她在《云梦学刊》上发表《令人忧虑的抄袭剽窃现象》,文中列出了一个抄袭《中》书的排行榜,榜上涉嫌抄袭者皆为中国各大学府的师生。
陈明芳说,还有两本书未列在榜上,“也许还有更多的抄袭者”。
此举激怒了一些学界人士,排行榜上一名涉嫌抄袭者撰文指责陈明芳“把更多的人牵扯进来,非要闹得人人自危,惟恐天下不乱”,“如此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可以看出她不仅不通人情,而且不明事理,胡搅蛮缠,既伤己,又害人”,“这种做法,实在也是一种危害学术、荼毒学者的歪风邪气”。
陈明芳说,这就是她面对的现实,“我感到面对的不只是一个罗二虎,而是一个庞大的、既具体又抽象的阵营。”她神色黯然:许多时候她感到无助,但她绝不会放弃捍卫尊严,一个人倘若被偶然偷抢一次,也许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当他遭到许多人的围抢,就只有奋起抗争了。
陈明芳很欣赏任继愈先生的话:“抄袭是知识产权的贪污行为,也是见不得人的偷盗。不要对抄袭者容忍,这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只有经历了这些波折的人,才能掂出‘捍卫’两字的分量。”一手拿着画了红线的《魂归峭壁》,一手拿着画了红线的《中国悬棺葬》,陈明芳百感交集。(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