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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商局 法律是否许可你集资不还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6-25 12:19:4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中国轻纺城管委会说:如果是我们集资,我们早就给你们安排好了;工商部门集资的,你当然还是要请他们解决。等我第三次找到沈宝根局长时,他竟然让我去做别的事情,不要纠缠集资安排营业房的事了。
简介:
绍兴工商局  法律是否许可你集资不还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兴夫,男,汉族,个体经营户,绍兴县马鞍镇飞跃闸村人,现在黄山市屯溪区经营绍兴女儿红。

被告: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 寿志平
地址:绍兴县山阴路68号

兹因不服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赔偿本人集资损失、不予安排营业房的行政行为,特此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撤销其2010年6月1日作出的行政决定,判令被告依据其集资时的行政承诺、安排本人营业房。



事实理由如下:1992年,本人得知——绍兴县县委、县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进行招商引资,建立绍兴轻纺城。于是就积极参与,在柯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名称为陈兴富布行,经营名称为兴富纺织有限公司,经营布料;地点在纺织城东区西大门口;摊点号位为东A-1-888号。

正当本人经营渐出效益的时候,即1997年初,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纺织城工商所(又称中国轻纺城工商管理处)告知本人,纺织城需要改造扩建,需要大家参与集资。对于支持、配合工商部门的经营户——将给予就地安排市场升级之后的营业房。本人当时也正在增加布料的花色品种,需要资金扩大经营;但是,本人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工商部门,于是,就积极筹集资金,于该年的7月23日,向工商部门缴付了集资款20000元,集资收据号为0005804;收据上加盖了“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财物专用章”。工商部门在收据上作出承诺:择房号仍然在东区大门口(即东区A幢西大门口)。



此后,本人回家歇息,等待轻纺城的升级改造。等到1998年年底,轻纺城已经改造一新,工商部门还没给予本人安排新的经营房。于是,本人前往工商局找到当时的沈宝根局长,他让我继续等待,说现在很忙,一时顾不过来。我不敢多加言语,重又回到家中。等到1999年4月,本人再度前往见到沈宝根局长;他改变口气,让我去找市场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场公司说:如果是我们集资,我们早就给你们安排好了;工商部门集资的,你当然还是要请他们解决。等我第三次找到沈宝根局长时,他竟然让我去做别的事情,不要纠缠集资安排营业房的事了。

本人很是吃惊,被告原本说好的,怎么说变就变呢?难道绍兴县工商局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吗?

此后,本人无数次登门上访,也无数次书面上访,只是请求被告能够按照集资时所做的承诺;然而,一直得不到合理解决。直到今年以来,本人又前往绍兴县人大、县委、县政府上访之后,才于2010年6月,接到被告的书面答复。



被告首先认为当时集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因此,不予重新安排经营房。本人认为,集资收据上写明择房号码在东区A幢西大门口。这不就是书面协议吗?收据虽然不是完整规范的书面协议,但是,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不可能非法集资,更不可能非法占有集资款。如果被告坚持占有本人集资款项合法,那么,请被告出示当时和现在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

被告又认为本人当时经营的摊位属于临时摊位,其已根据绍兴县政府的规定,取缔了包括本人在内的临时摊位;因此,也不再重新给予本人安排经营房。本人认为,被告集资属于对轻纺城的升级改造,而不是取缔轻纺城市场。集资建设新的营业房与拆除旧的临时摊位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即便本人当时的临时摊位已经拆除,也不影响被告应当给予本人的集资营业房。

本人原来的经营地址,已经升级改造建成了新的营业房——照旧有经营户在正当经营。对此,绍兴县政府和轻纺城管委会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轻纺城的发展过程,只字没有提到取缔旧的临时摊位;反而指出了在2000年,完成了对轻纺城东、中、西、北的大主体市场的改造。如果取缔临时摊位就可以收缴集资建房款项,那么,也请被告出示绍兴县政府合法有效地行政文件,以正视听。

最后,原告认为,本人在轻纺城发展初期,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参与集资,并动员相关个体经营户参与集资。在当时的地价和物价的背景下,本人的集资款,已经足够构建一个新的营业房。虽然本人当时没有取得888号营业房的产权证,但是,本人的用益物权至少也应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被告无论如何都应当给予本人安排营业房,以此维护绍兴县县委、县政府的诚信,维护与轻纺城一起发展的个体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此致


绍兴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兴富

2010年6月20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