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珊董事长 秋雨江南西湖一片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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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戴珊董事长 秋雨江南西湖一片迷茫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播报文章
和讯网
2022-07-10 11:06
【TechWeb】7月10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二十八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起为“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案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为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2〕18号
当事人: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3楼3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对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财经)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创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阿里创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创投。2006年10月于杭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阿里创投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阿里主营业务包括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全球零售市场以及云计算产品与服务等。阿里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第一财经。2003年8月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广)。第一财经主营业务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报刊发行及网络媒体。上海文广主营业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销售等。上海文广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参与集中的其他经营者:上海文广。2014年3月于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营业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销售等。上海文广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5年11月2日,阿里创投、上海文广与第一财经签署《投资协议》,设立合营企业上海曦倍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倍恩),分别持有曦倍恩38.37%和61.63%的股权。曦倍恩为阿里创投投资第一财经的工具公司,并无其他业务。上海文广以其持有的第一财经93.29%的股权缴付全部其认缴的曦倍恩注册资本。2015年12月10日,曦倍恩完成合营企业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2015年12月11日,曦倍恩、阿里创投以及上海文广等与第一财经签署《增资协议》,曦倍恩通过增资取得第一财经95.76%股权,阿里创投间接持有第一财经36.74%股权、上海文广间接持有第一财经59.02%股权。2015年12月29日,第一财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完成后,阿里创投通过曦倍恩取得第一财经的控制权。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阿里创投收购第一财经36.74%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4年度,阿里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文广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12月29日,第一财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创投收购第一财经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阿里创投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民生、邮储、华夏、平安、兴业、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4月24日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播报文章
和讯网
2022-07-10 11:06
【TechWeb】7月10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二十八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起为“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案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为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2〕18号
当事人: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3楼3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对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收购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财经)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创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阿里创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创投。2006年10月于杭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阿里创投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阿里主营业务包括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全球零售市场以及云计算产品与服务等。阿里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第一财经。2003年8月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广)。第一财经主营业务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报刊发行及网络媒体。上海文广主营业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销售等。上海文广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参与集中的其他经营者:上海文广。2014年3月于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营业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销售等。上海文广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5年11月2日,阿里创投、上海文广与第一财经签署《投资协议》,设立合营企业上海曦倍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倍恩),分别持有曦倍恩38.37%和61.63%的股权。曦倍恩为阿里创投投资第一财经的工具公司,并无其他业务。上海文广以其持有的第一财经93.29%的股权缴付全部其认缴的曦倍恩注册资本。2015年12月10日,曦倍恩完成合营企业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2015年12月11日,曦倍恩、阿里创投以及上海文广等与第一财经签署《增资协议》,曦倍恩通过增资取得第一财经95.76%股权,阿里创投间接持有第一财经36.74%股权、上海文广间接持有第一财经59.02%股权。2015年12月29日,第一财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完成后,阿里创投通过曦倍恩取得第一财经的控制权。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阿里创投收购第一财经36.74%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4年度,阿里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文广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12月29日,第一财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创投收购第一财经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阿里创投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民生、邮储、华夏、平安、兴业、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