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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 罪犯是不是生不如死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7-16 08:57:0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历史上的公审公判运动达致顶峰,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打击“反革命分子”、震慑 “阶级敌人”、提高革命群众“阶级斗争觉悟”等口号的指导之下,轰轰烈烈地进行。
简介:
游街示众  罪犯是不是生不如死

7月14日,湖南娄底市对数十名偷盗嫌疑人和罪犯展开公捕公判大会,并有当地6千名市民参加观看。在现代法制社会,“公审公判”、“游街示众”虽然已不被公众认可,但各地大大小小的“公判大会”始终没有停过。对此,陈旧的法治观念难辞其咎。



公审公判:“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中国古代的酷刑,多与“示众”有关。“示众”作为一种现象不仅出入于庙堂的制度层面,有人之初,甚至还作为“一种情结渗透进国人的潜意识里”。集体公审公判,正是与古代“耻辱刑”和示众一脉相承的惩罚。有一句据称从西方传入的谚语说道,“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被当做中国法律“格言”的话,恰恰能说明公审公判的实质:正义实体正义以外,为程序正义而设的“法外之刑”。

集中公审公判被设计出来之初,则试图通过集中、公开的审判方式,借助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震慑社会不良分子”和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彰显国家机关除暴安良、匡扶正义的决心”。因此,历史上越是社会治安状况严峻之时,公审公判这一方式也往往被使用得越多。

公审公判两大作用:警恶惩奸、震慑犯罪

公审公判,一方面是对“顶风作案”的罪犯的严惩,能给被示众者带来耻辱感和怀疑感;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营造声势以严厉之刑罚打击犯罪分子之嚣张气焰”、以公开的方式满足“平民愤”需求的手段。“五花大绑”、胸前带着写有所犯罪名牌子的罪犯、荷枪实弹的警察、庄严肃杀的气氛,都是公审公判中常见的场面。

除了对犯罪者(很多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公审公判往往还被赋予“以儆效尤”的任务:即通过打造声势,警示“潜在不稳定人员”宣示整治的决心,最终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通过真实、生动的形式向普通人“普及法律知识”,曾被认为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因为集中公审公判带来的感官效应(震慑),让普通人真实感知“犯罪必将带来惩罚”的道理,并以此“遏制蠢蠢欲动的犯罪意图”。历史上,背负着“两大任务”的公审公判,不断地与现代法治观念擦身而过。



“镇反”中的公审公判:与群众相互揭发相结合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镇压反革命”下开展的公审公判颇为典型。1950年代初,大规模“镇反”在全国展开。一时间,各大小城镇群情激昂,按照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的要求,公开判决,发布消息,形成了强大的镇压声势。

有历史学者在描述1950年苏州专区的一次千人公审公判大会时写道,在对“反革命罪行”提起公诉后,“受害群众代表纷纷上台揭发控诉,台上的控诉字字血、声声泪,激起台下千余群众代表的同仇敌忾”;当法庭审判长庄严宣判死刑决定时,“会场上顿时响起暴风雨般的掌声和口号声”。

当时的公审公判,大多遵循“群众性检举揭发、组织搜捕、经查证落实后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组织公审公判”的路子,其“大张旗鼓地宣判”的规模为历史上罕见,却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多数民众的认可和赞同——在动荡混乱的时代,这种方式可谓充当了“定心丸”的作用。在后来的中国,这种“示众行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还找到了广阔舞台。

“文革”中的公审公判:“阶级斗争”战胜法律的产物

历史上的公审公判运动达致顶峰,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打击“反革命分子”、震慑 “阶级敌人”、提高革命群众“阶级斗争觉悟”等口号的指导之下,轰轰烈烈地进行。“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本身就是“超出宪法和法律范围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在法制不健全、法制意识被“阶级斗争”冲淡的年代,极端的公开审判屡见不鲜。(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970年,全国“一打三反”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南京在五台山体育场召开一次大规模的“公判大会”,当场对几十人宣判,当时全城可谓万人空巷。全城戒严、交通中断、商店停业,上百万人被组织列队“观摩”警车、军车押解“现行反革命分子”游街示众。在“举国若狂”的时期,似乎一夜间,中国就冒出了很多“黑帮”。“示众”,则成为一种以贬抑、惩罚和暴损颜面的形式,配合当时一些口号和行动的特殊方式。[详细]


“严打”下的公审公判:从快从严的“运动式司法”

拨乱反正后的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渐渐复苏。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被写入1979年诞生的《刑事诉讼法》(155条第3款),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但在紧接着开展的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需求下,公审公判并没有立刻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扭转日渐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的任务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

1983年,在邓小平指导下的“严打”行动里,全国各地都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破获的各类案件也一律从重从快处理。据经历过1983年“严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回忆,当年的“严打”“确实如同一场战役”:公判大会,挂牌游街,群众检举,群众扭送,一夜之间,罪犯纷纷落网。

据后来公布数据,1983年至1987年第一次“严打”期间,刑事犯罪确实得到了抑制。但“严打”结束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下子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多件。“严打”预防犯罪的长效目标与预期有所出入,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后来针对公审公判的司法解释的出台。

1988年、2003年两次《通知》,“游街”从法律上被禁止

“严打”运动后期,基于对现代法制观念的深入和对一些过激现象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下达《通知》,明确和重申“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进入新世纪,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发布通知,再度明确“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禁止公审公判,曾被视为一次重要进步。


公审公判不时“历史重演”,法制观念也能轮回?

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后公众现代法制意识的提升,公审公判曾几度淡出公众的视野,除针对特定类型犯罪(如缉毒)的行动以外,并不多见。但2005年起,这一已被公众普遍认为“过时”的惩罚手段,又出现在公众视野,此时“人权”二字刚被写入中国宪法一年(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修正案)。

2006年,深圳警方对百名涉黄人员的“公开处理大会”、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都曾掀起过围绕人权的热烈讨论,近海公安局还曾因游街示众被判违法,但众多司法文件,并未能阻碍全国各地“公审大会”开展得脚步。据报道,2008年全国公审公判反而明显增多,而当年正是中央政法委全面要求政法机关官员学习现代司法理念的时候。

回顾历史,“群众批判大会”退出公众视野,曾被定义为中国法治领域的极大进步。但执法者对于“公判大会”的垂青,无疑又将尚待巩固的法治精神拉回至原点。“示众文化”仿佛成了特殊国情。它背后的思维模式,从来没有随着某些口号的废止而从人的思想和行为中抹去,而是在社会急剧转型期,继续扮演“刑罚替代”的角色。而它被赋予的“新功能”——无论被作为公权力“被有效行驶”的佐证、或者执法机关对其严格执法的展示,则让其得以作为社会秩序治理手段继续被采用。


  著名刑法学者贝卡里亚曾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述了法律调适的规律:“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公正的法律,也需要正常的司法生态来维系——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应是一切执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