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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律师 发一条微信坐9个月牢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9-12-15 11:56:5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张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张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供他人浏览。
简介:
马强律师   发一条微信坐9个月牢



—— 张金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发表于 2017-08-1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京03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张金文,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宣扬恐怖主义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于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文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振宇、代理检察员牛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文及其辩护人马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张金文在北京市朝阳区其暂住地内,将1部暴恐视频上传至其百度网盘文件中分享,致使该视频被多人浏览、转存及下载;并使用其暂住地内的台式电脑在微信群内发布暴恐视频5部。被告人张金文还将包含上述视频在内的10部视频下载并保存在其台式电脑桌面的“新建文件夹”中。经审查,涉案视频内容均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

被告人张金文作案后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焦某(金盏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1日21时许,其和民警张某在辖区巡逻时,张某接所内布警,称在金盏乡有一名叫张金文的男子利用手机在微信朋友群内发布暴恐视频。接警后,其和张某立即赶赴情报线索所在地,在365号房间内将张金文抓获,该人承认发布恐怖视频的事实。
2.证人张某(金盏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焦某所证情况一致。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证明:2016年4月21日22时许,金盏派出所的民警从朝阳区张金文的暂住地内起获并扣押苹果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存有张金文百度云盘信息的光盘一张。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4月22日10时许,朝阳分局网安大队对张金文所用电脑进行勘验,在该电脑桌面的“新建文件夹”内发现44部视频。进入微信电脑版页面后,在一微信群内发现张金文发布的5部视频与“新建文件夹”中部分音视频名称一致。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显示,该群成员共42人,张金文将“新建文件夹”中所存的5部视频发布到该微信群中,并介绍“IS出新的杀法了”。
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公安人员将张金文电脑新建文件夹内中发现的44部可疑视频刻录进一张光盘后,送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总队进行审查。
7.视听资料证明:涉案视频的内容及从百度公司调取张金文的网盘目录、上传日志、涉案mp4文件说明、网盘注册信息等情况。

8.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总队关于对张金文持有视频内容的审查意见证明:张金文持有的10部涉案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含有“伊斯兰国”组织招募、武装、培训组织成员、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实施暴恐袭击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恐吓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危害程度极大。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记录、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受理、侦破此案及抓获张金文、起获电脑主机等的经过。
10.金盏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2016年4月21日21时许,该所布置民警张某、焦某、邢宝玉、李昆明实施抓捕行动。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金文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张金文当庭供述:其用电脑从一个QQ群下载了40余部恐怖视频,存在自己电脑桌面上的新建文件夹内,下载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其加入的一个微信群的群友向其索要恐怖视频,其通过电脑版的微信将部分视频转发到该微信群中,大概有4部,还将另1部视频保存到其百度云盘中,有人索要时,其即将带有提取码的链接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其没用手机下载或转发过恐怖视频。其快进着看过这些视频。其有两部手机,一部苹果6是工作用的,一部苹果5S是自己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金文及其辩护人所提张金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辩解和相关辩护意见,经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本案视听资料及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总队出具的审查意见证明,张金文持有的视频含有“伊斯兰国”组织招募、培训成员,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实施暴恐袭击的内容。根据张金文与微信群友的聊天记录及其当庭供述,显见张金文看过其所下载的视频,应当知晓这些视频涉及极端组织实施暴恐活动的内容。我国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多渠道对极端组织的性质及危害性进行过报道,张金文生活在大城市当中,本人具有中专学历,结合其职业特点,能熟练使用电脑及手机等现代工具,与社会的联系较为紧密,其应当意识到这些反映极端组织实施暴恐活动的视频为法律所禁止,仍非法持有,且其持有的多部视频具有极强的煽动性、示范性、恐吓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危害程度极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张金文所提此项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张金文出于猎奇心理下载带有恐怖信息的视频并发送至微信群中,应区别于真正的恐怖主义犯罪,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本院对张金文所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文法制观念淡薄,通过网络发布、分享暴恐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且明知系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其所犯两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张金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虽否认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乃系对行为性质的辩解,鉴于上述情节,本院对其所犯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张金文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成立,惟认定张金文被查获归案的日期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扣押在案物品,本院依法一并予以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张金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之六、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金文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Iphone5s手机一部变价后并入罚金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高亚莉
审判员李丹
代理审判员孙蓉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唐栋
书记员杜海旭

新闻链接:微信群说了这6个字,获刑9个月。

31岁的外来工张某。

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玩笑话,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无独有偶,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人因为散布极端言论被抓

北京男子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微信群散布,"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的个人极端言论,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