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必松董事长 胸怀壮志何以财运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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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必松董事长 胸怀壮志何以财运不佳
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在屯溪区开发房地产,景气不佳,债务累累, 其所建的数十独幢别墅、数幢代管酒店,均为抵押贷款所建;购房户买楼后取得房产证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又因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勘探新安江江南存在地矿辐射,对该公司售楼亦产生不良影响。而部分早期购房户又提起诉讼,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无疑造成该公司雪上加霜。
新闻链接:黄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王振宙,男,汉族,1966年9月生,现住瑞安市湖岭镇丁花巷10号,身份证号330325196609286510
申请人:詹海萍,女,汉族,1971年5月生,现旅居意大利佛罗伦萨市,身份证号330325197105296525
被申请人 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2号新徽天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胡必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2号新徽天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谢江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振宙、詹海萍与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投资公司”)、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酒店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本委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予以受理,并向两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立案材料,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振宙、詹海萍选择由三人组成仲裁庭,选定仲裁员黄明利,未选定首席仲裁员;两被申请人选择由三人组成仲裁庭,选定仲裁员杨丽芳,未选定首席仲裁员;因双方未就首席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本委主任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为王同庆,即本案由王同庆、黄明利、杨丽芳三人组成仲裁庭,其中由王同庆担任首席仲裁员,由程永芬担任本庭记录。因双方未约定本案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仲裁,本案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仲裁。申请人王振宙、詹海萍的委托代理人吴伟民。被申请人新徽投资公司、新徽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文兵、丁士元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本委以为:王振宙、詹海萍分别与新徽投资公司签订的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由于王振宙、詹海萍已离婚,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该5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王振宙继承。对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并无异议,只是申请人认为申请解除,而被申请人认为早在2011年8月就已通知解除,新徽投资公司寄送给王振宙解除合同的《律师函》的寄送地址虽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地址,但与王振宙作过回复的新徽投资公司寄送的《催款函》的地址不一样,新徽投资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已到达王振宙,故对王振宙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双方确认,申请人主张的共付房款369.6944万元,包含首付款271.9562万元(含定金24万元)及新徽酒店公司先行给付两年租金121.7382万元,故对其要求返还首付款计人民币271.9562万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由于王振宙所购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也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王振宙并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虽然新徽酒店公司先行支付了王振宙两年租金121.7382万元并作为王振宙的购房款,但本款本质仍为房屋租金,对王振宙要求将“售楼方以先行给付两年租金121.7382万元”作为已付房款给予返回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虽然《黄山新徽天地花山迷情风情街委托租赁合同》是真实的,同理,因王振宙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对其要求新徽投资公司、新徽酒店公司支付代为出租、管理、并担保王振宙、詹海萍所购三年的8.8%保底租赁费用182.6037万元及其利息的请求也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为:按揭贷款,于2009年8月10日付清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双方均确认,双方争议所涉及的商品房未办理按揭手续,王振宙称不能办理按揭是因(国办发【2010】4号)文件和(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下发、国家政策调控和售楼方未报备案违约所致,理由不充分,王振宙投资有大量房产,其并非只能办理按揭支付购房款,且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国发办【2010】4号)文的下发,期间长达一年多时间,其在庭审中又称为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收入证明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报房管部门备案并不影响银行按揭手续的办理,因此,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主要过错在王振宙,新徽投资公司未及时催告也有过错;王振宙支付了首付款,该资金即由新徽投资公司占有使用,新徽公司应对王振宙的利息损失等应给予相应赔偿,赔偿数额以122万元为宜,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如下:
一、 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 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王振宙购房款2719562万元;
三、 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王振宙利息等损失人民币1220000万元;
四、 申请人王振宙的其它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0元,处理费6000,共计47000元,申请人王振宙负担7000元,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因该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王同庆
仲 裁 员 黄明利
仲 裁 员 杨丽芳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仲 裁 员 程永芬
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在屯溪区开发房地产,景气不佳,债务累累, 其所建的数十独幢别墅、数幢代管酒店,均为抵押贷款所建;购房户买楼后取得房产证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又因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勘探新安江江南存在地矿辐射,对该公司售楼亦产生不良影响。而部分早期购房户又提起诉讼,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无疑造成该公司雪上加霜。
新闻链接:黄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王振宙,男,汉族,1966年9月生,现住瑞安市湖岭镇丁花巷10号,身份证号330325196609286510
申请人:詹海萍,女,汉族,1971年5月生,现旅居意大利佛罗伦萨市,身份证号330325197105296525
被申请人 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2号新徽天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胡必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2号新徽天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谢江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振宙、詹海萍与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投资公司”)、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酒店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本委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予以受理,并向两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立案材料,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振宙、詹海萍选择由三人组成仲裁庭,选定仲裁员黄明利,未选定首席仲裁员;两被申请人选择由三人组成仲裁庭,选定仲裁员杨丽芳,未选定首席仲裁员;因双方未就首席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本委主任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为王同庆,即本案由王同庆、黄明利、杨丽芳三人组成仲裁庭,其中由王同庆担任首席仲裁员,由程永芬担任本庭记录。因双方未约定本案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仲裁,本案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仲裁。申请人王振宙、詹海萍的委托代理人吴伟民。被申请人新徽投资公司、新徽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文兵、丁士元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本委以为:王振宙、詹海萍分别与新徽投资公司签订的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由于王振宙、詹海萍已离婚,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该5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王振宙继承。对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并无异议,只是申请人认为申请解除,而被申请人认为早在2011年8月就已通知解除,新徽投资公司寄送给王振宙解除合同的《律师函》的寄送地址虽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地址,但与王振宙作过回复的新徽投资公司寄送的《催款函》的地址不一样,新徽投资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已到达王振宙,故对王振宙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双方确认,申请人主张的共付房款369.6944万元,包含首付款271.9562万元(含定金24万元)及新徽酒店公司先行给付两年租金121.7382万元,故对其要求返还首付款计人民币271.9562万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由于王振宙所购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也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王振宙并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虽然新徽酒店公司先行支付了王振宙两年租金121.7382万元并作为王振宙的购房款,但本款本质仍为房屋租金,对王振宙要求将“售楼方以先行给付两年租金121.7382万元”作为已付房款给予返回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虽然《黄山新徽天地花山迷情风情街委托租赁合同》是真实的,同理,因王振宙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对其要求新徽投资公司、新徽酒店公司支付代为出租、管理、并担保王振宙、詹海萍所购三年的8.8%保底租赁费用182.6037万元及其利息的请求也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为:按揭贷款,于2009年8月10日付清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双方均确认,双方争议所涉及的商品房未办理按揭手续,王振宙称不能办理按揭是因(国办发【2010】4号)文件和(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下发、国家政策调控和售楼方未报备案违约所致,理由不充分,王振宙投资有大量房产,其并非只能办理按揭支付购房款,且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国发办【2010】4号)文的下发,期间长达一年多时间,其在庭审中又称为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收入证明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报房管部门备案并不影响银行按揭手续的办理,因此,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主要过错在王振宙,新徽投资公司未及时催告也有过错;王振宙支付了首付款,该资金即由新徽投资公司占有使用,新徽公司应对王振宙的利息损失等应给予相应赔偿,赔偿数额以122万元为宜,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如下:
一、 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 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王振宙购房款2719562万元;
三、 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王振宙利息等损失人民币1220000万元;
四、 申请人王振宙的其它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0元,处理费6000,共计47000元,申请人王振宙负担7000元,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因该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王同庆
仲 裁 员 黄明利
仲 裁 员 杨丽芳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仲 裁 员 程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