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公微董事长 何时还能一醉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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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赵公微董事长 何时还能一醉不起
—— 合作还是诈骗?
酒鬼酒“亿元失踪案”调查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李微敖 南方周末实习生 吴小飞
发自:北京、杭州 2016-05-06 09:53:42
三年前,酒鬼酒以“存款卖酒”方式与人合作,最后演变为一场“亿元失踪”的官司。六名当事人均被判刑,而酒鬼酒高管却以辞职了事。回顾此案,其间疑点重重。肇始于2014年1月,轰动一时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下简称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2016年1月,酒鬼酒公司注册地所在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称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为由,判处6人刑罚。不过,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定于2016年5月5日,在湘西州府吉首,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在此之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7位法学名家,于2016年4月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方振(案发时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不具有伙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及唐红星等人共同伪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
方振、陈沛铭等人的家属,也向中央纪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当事另一方,酒鬼酒高层人事密集变动:其与“亿元资金失踪案”关系最为直接的董事、副总经理郝刚,于2015年12月离职;一个月后,公司董事长赵公微“退休”;总经理夏心国改任副董事长。
此外,为这桩案件,中国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SZ,下称农行)与酒鬼酒的实际控制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各显神通、多方角力。据知情人士透露,在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中央巡视组巡视包括农行在内的金融系统前后,中粮集团还向中央巡视组上书“告状”。
综观该案,其中波诡云谲、曲折离奇,令人不解之处甚多。
“存款卖酒”流行
始建于1956年的酒鬼酒,1997年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湖南省唯一的酒类上市公司。在湘西州,酒鬼酒股份公司地位显要,其是湘西州最大的工业企业,也是第一纳税大户。
上市之后,酒鬼酒控股权几度更迭。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旗下央企——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下称华孚集团)所辖的中皇有限公司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目前持股31%。2014年11月,华孚集团整体并入另一家国务院国资委旗下央企中粮集团,成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中粮集团也自此成为了酒鬼酒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酒鬼酒取得营业收入16.52亿元、净利润4.95亿元的历史最佳业绩。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上半年,其营业收入3.80亿元,净利润0.31亿元,现金流负3.46亿元,三项同比分别大跌59.15%、88.24%、214.50%。
在这样的背景下,“求变”成为酒鬼酒的必然选择。根据时任酒鬼酒董事、副总经理郝刚后来的证人证词,他的一个“老相识”罗光,在2013年下半年找到他,提出“存款卖酒”的方式。郝刚同时也兼任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酒鬼酒的销售工作。
而生于1955年的罗光,曾是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的副总经理,1990年代就与曾在华孚集团旗下的中糖酒类销售公司工作的郝刚认识。2011年,罗光与他人出资成立了一家以销售酒水为主的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并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所谓“存款卖酒”,自2013年开始在部分酒类企业中较为流行。大致方式有几种:其一,酒企将大额资金,存入某家银行——因为银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银行将自身用酒指定为该酒企;其二,酒企存款于银行,银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户,比如信贷客户,推销该酒企的酒;其三,酒企存款于银行,资金随后被“转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业使用,用资企业购买该酒企的酒,并再“补贴”给酒企远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
这几种方式均有一个前提,酒企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不动用该笔存款。当时市场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利率高涨,同时包括银行在内自身的白酒消费减少,导致上述第三种方式越来越常见。
2013年,一年期法定存款利率只有3.25%,贷款利率6%-7%;但实际上,“在江浙地区,民间借贷月息可到3分,也就是年息可达到36%,甚至更高。”多位金融界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
第一次合作“失败”
根据郝刚的证言,当时罗光每两三周就打电话、发信息给他,提出要酒鬼酒公司存款1亿元。郝刚则“咨询业内的相关同行,也有这种做法,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之后,向酒鬼酒股份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酒鬼酒供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等汇报,并得到同意。
郝刚将夏心国等公司领导层的要求,告知了罗光:一是钱要存在酒鬼酒在银行开立的自家公司账户中;二是最好存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三是确保资金安全。
罗光称,起初郝刚告诉他,当时酒鬼酒账上的资金不够,需要等待。2013年10月底11月初,郝刚说,他们从农行湘西州支行获得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双方的合作可以开展了。
2013年11月11日,酒鬼酒股份公司公告,“根据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伍仟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结算。”根据后来酒鬼酒股份公司2013年年报,该公司全年的短期借款只有5000万元。因此可以确定,郝刚所说获得的这5000万元贷款,就是11月11日酒鬼酒公告借贷的5000万元。
2013年11月初,罗光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署“存款卖酒”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酒鬼酒供销公司在金亚尊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1亿元,为期一年;金亚尊公司购买600万元酒鬼酒的高端产品——洞藏酒,同时,金亚尊公司还需打给酒鬼酒公司355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息差。
酒鬼酒股份公司2013年年报还显示,其酒鬼酒系列酒的毛利率,高达85.28%。因此根据这个协议,酒鬼酒存款一亿元在银行一年,可以获得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25万元;金亚尊公司给予其的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以及卖酒600万元获得的不少于500万的毛利润。三项总计,收益约达1200万元,相当可观。
银行的正常存贷款,是无法达到这个收益水平的。其中的差额,只能由罗光来承担。罗光的计划是,找到一家需要用钱的企业,将这亿元资金,以远高于自身成本,却又低于当时一般民间借贷成本的价格,“借给”该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差价。
存在银行属于酒鬼酒的钱,罗光怎么可以“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呢?罗光称,对此,他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的高层是有“默契”的,即后者默认罗光,可以将钱“悄悄地”转出去牟利,一年后再归还。
至于酒鬼酒公司为什么不直接将资金高息借贷给其他企业,这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明令禁止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而如果酒鬼酒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给其他企业,那么作为上市公司的酒鬼酒,需要履行公开披露的义务。同时,酒鬼酒刚刚以基准利率从农行湘西州支行申请了5000万元的贷款。
所以,酒鬼酒需要罗光这个“中间人”,“悄悄地”完成这笔交易。第一次,罗光找到的企业是江苏泰州泰兴的一家投资公司。按照罗光的指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兴支行开设了账户,并在2013年11月11日左右,存入1亿元资金到这个账户。
泰兴那家投资公司,要求先将酒鬼酒的存款,转到他们账户上,再付存贷款利息差。但酒鬼酒却要求对方先付350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息差。产生分歧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将这亿元存款撤回。双方的第一次合作失败了。
第二次“移师”杭州
罗光继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他与生于1969年、家住福建的旧相识郭贤斌通过几个中间人找到了在浙江的卓铭。罗光与卓铭在杭州商定,罗光将引来酒鬼酒公司一亿元的资金,存在卓铭指定的银行;卓铭则承担酒鬼酒需要的存贷款利息差,即“贴息”。卓铭对罗光表示,这亿元资金,是要用“非正常手段”从银行取出来使用。对此,罗光表示认可。
几天之后,卓铭告诉罗光,改由一个叫寿满江的商人来贴息。寿满江1969年出生于浙江绍兴诸暨,是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皎然实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2011年11月中旬,罗光、郭贤斌、寿满江、卓铭四人在杭州面谈。寿满江问罗光,酒鬼酒这亿元存款是否可以使用,是否“非阳光的”(意即是否可以对外公开披露)。罗光回答,这资金是“非阳光的”,但可以使用。
罗光提出,如果要使用这亿元资金,除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外,寿满江还需要支付16.5%的贴息,这包括存贷款利息差、购酒款以及罗光的中介费。几天之后,寿满江又找来了他的一位商业合作伙伴——陈沛铭,与罗光一起商谈。陈沛铭,又名陈世龙,1974年生,浙江杭州富阳人,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陈沛铭的家属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此前寿满江曾向陈沛铭借了400万元;而陈沛铭刚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拿下了一个名为“中央红”的危楼改建项目,需要大笔资金投入,遂向寿满江要钱。寿满江称有个上市公司可以借给寿满江一个亿的资金,除了可以归还400万元的借款,他还可以以月息2分,即年息24%的利率,借给陈沛铭3500万元(其中1000万借期2个月;2500万借期1年),以支持牡丹江的项目。
在2013年年末,市场处于“钱荒”的状态,在江浙地区,月息3分年息36%的利率比较多见。因此寿满江对陈沛铭开出的这个价码,是不错的优惠。
寿满江、陈沛铭对罗光提出,要求酒鬼酒公司承诺对亿元存款的“六不”原则,即:“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
罗光回答,酒鬼酒是上市公司,除了承诺不提前支取,其他都不可能承诺。但罗光表示,他可以代表酒鬼酒公司给他们承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2013年6、7月份时,寿满江、陈沛铭,与另一名被告人——生于1966年的浙江绍兴诸暨人唐红星,都在做“融资”的生意,后来通过几个中间人,这三人彼此认识了。
通过唐红星,陈沛铭认识了生于1967年、时任农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的方振。农行华丰路支行地处杭州城北,类似城郊结合部。“员工大概只有十几人,是个二级支行,更准确地讲是个营业网点。”农行浙江省分行一位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
陈沛铭与唐红星多次到方振的办公室讨论、咨询金融业务,并介绍自己在黑龙江牡丹江、浙江杭州桐庐有投资项目。在此期间,方振有同学向他借款。陈沛铭知道后,主动提出,可以帮助借款,并于2013年11月7日、12月9日,分两次借给方150万元。这两笔借款,方振都写了借条。
同年11月20日左右,陈沛铭、唐红星带上罗光,再一次来到方振办公室,与方商讨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的事宜,他们同时告知方振,这亿元资金存进来后,是要转出去的。与此同时,郝刚的证词称,也是在2013年11月20日左右,罗光打电话给他,说还想继续与酒鬼酒公司合作。郝刚说上次合作没成功,这次合作就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双方最终约定,如果这次合作仍然不成功,罗光需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给酒鬼酒销售公司。
郝刚说,在11月28日左右,趁着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在长沙——长沙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运营中心的所在地,公司借来夏心国的身份证,安排营运中心出纳员赵岚去杭州开户。
公章不在?
同年11月29日,赵岚来到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开户,陪同她去的,还有罗光、唐红星。值得注意的是,开户时,赵岚没有选择支付密码器,也没有开通短信通知。这意味着,从这个对公账户中取款转账,只有通过公司的三枚印章(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人章)才可以实现;同时,对于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酒鬼酒公司无法第一时间获得。
开户之时,唐红星基本全程陪同赵岚,部分材料上的公章,由唐红星代为加盖。11月29日同一天,罗光的金亚尊公司与寿满江的皎然实业签署了一份《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约定一亿元资金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存一年定期,寿满江需要支付16.5%,即1650万元的贴息。
酒鬼酒开了银行账户,但还未将资金存入。同年12月2日,罗光为促成酒鬼酒尽快履约,借来355万元,汇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账户上。这355万元,就是一年期银行存贷款利息之差。由于赵岚所开的这个账户,户头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夏心国未到现场,她是以授权的方式开户的。
按照农行浙江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操作与风险提示》的要求:若以委托授权书方式开户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应实行客户经理上门面签制度。方振决定去长沙,找夏心国面签授权委托书。在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确定好时间之后,12月4日,方振带着一位农行的客户经理,来到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运营中心所在地长沙。陈沛铭、寿满江也在当天到了长沙,罗光则先期已经到达。
当晚,三人来到方振房间,讨论将酒鬼酒这亿元资金用委托银行理财方式操作的可能性。方振告诉他们,如果用正规理财的方式,这亿元资金要上交农行省分行,寿满江无法将资金转出自己使用;如果用非正规理财的方式,银行无法出具凭证,而酒鬼酒是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要有凭证,以通过审计和公示。
第二天上午,方振等人来到夏心国的办公室,将带来的授权委托书交夏心国签名,以完善面签手续。原本农行这个面签手续,还需加盖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行政公章,但夏心国称,公章当天不在运营中心,提出下次专门派人带公章到杭州去盖章完善手续。
蹊跷的是,也就在12月5日同一天,罗光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就在运营中心改签了协议,将亿元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定期、活期的利率差,由罗光补齐。这份协议上,赫然盖上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行政公章。
亿元资金被转走
同年12月9日晚,赵岚带着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的私章,来到了杭州。尽管完善手续只需要携带一枚行政公章。按照事后赵岚对公安机关的讲述,她知道,“根据《酒鬼酒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五条,预留银行的印鉴,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她一个人带着全套3枚印章到杭州,则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常小菊的安排,因为没有其他人手了。
12月10日上午,陈沛铭、罗光、寿满江的女友蒋晶,开车来接赵岚去西湖游玩。车到西湖边的杭州凯悦大酒店时,陈沛铭让三人下车。下车时,蒋晶对赵岚说:不用带包,西湖景区人多不方便,这里是五星级酒店很安全。罗光也随声附和。于是赵岚将装有公司三枚公章的包,留在了车上。
事后,几个被告人称,赵岚下车时,说了句,她带的公章就在这个包里。这被他们认为是一种“暗示”。陈沛铭将车停入酒店的地下车库,寿满江随后赶到,将赵岚包中的三枚印章取出来,并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与已等候在此的唐红星会合。
两人在事先准备好的《购买凭证委托书》上,盖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之后,到银行柜台购买了可用于转账汇款的《结算业务申请书》,然后又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上盖上这些印章。随后,寿满江开车返回凯悦大酒店,将印章放回到赵岚的包里。
当日下午,赵岚来到华丰路支行将授权委托书盖上公章,办妥了开户的整个流程,返回长沙。酒鬼酒公司则在12月9日、10日、12日,将1亿元资金,分成79笔,通过网银转入了在华丰路支行开立的这个账户里。12月12日,在亿元资金全部存入后,罗光给酒鬼酒公司的郝刚发了条短信:“郝总,事已办好,万分感谢!友情后补。”
几乎与此同时,在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拿着已经盖好了酒鬼酒供销公司银行预留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将这1亿元分三次全部转入寿满江的皎然实业公司的账户。12月11日,收到唐红星转来的第一笔3500万元之后,寿满江立即往酒鬼酒供销公司开设在农行湘西州分行的账户里转去890万元,这包括600万元的购酒款,以及290万元的一年期定期活期利息差。
此后,寿满江还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这包括归还400万元借款,以及他借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转给罗光1050万元,这包括罗光垫付的355万元贴息款,以及695万元实际上的“中介费”;转给唐红星25万元,这大概相当于唐的“劳务费”;转给自己的女友蒋晶65万元,这也类似于“劳务费”;转给卓铭1615万元,这是“中介费”;再转给跟随卓铭的另外3个中介人共380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除去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是借款,400万元是还款;这亿元资金,寿满江只剩2075万元了;其余的4025万元,全都是他获得这亿元资金的“成本”。这亿元资金,寿满江是否会归还,又是否有能力归还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账户上,原本需要等到一年之后,也就是2014年12月,才能知晓。然而,一连串的意外事件发生了。
酒鬼酒携警拿人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寿满江将酒鬼酒亿元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不到一个星期,也就是2013年12月18日左右,农行浙江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告诉他和陈沛铭,银行有新规定,要求一个月给存款企业寄一次对账单。
为此,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商量,以酒鬼酒供销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为由,声称银行要求修改对账单地址,并将此情况告诉了罗光,让罗光先告知酒鬼酒公司。罗光随后联系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常小菊。
寿满江、唐红星冒充农行华丰路支行的工作人员,拿着三张《企业对账要素表》(即“对账单”,3张里有2张内容已填好,1张是空白),来到长沙,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盖章。常小菊称公章不在,等有了章盖好再寄过去。寿、唐二人于是留下了方振的通信地址。
方振收到后,发现空白表的地址已为酒鬼酒供销公司如实填写了。方振随后建议寿满江等人采取扫描的方式,伪造对账单,将对账单地址填写为皎然公司的地址,并交唐红星去银行柜台修改。但结果为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识破,修改未果。
不过,在方振的上诉状里,称这并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是“(寿满江等人)转账后,其他几个被告人(即寿满江、陈沛铭等)向上诉人(即方振)做业务咨询,怎么修改对账单地址,上诉人就根据正常的银行业务流程进行了告知,至于其他几个被告人具体怎么做上诉人是不清楚的”。
2014年1月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出纳赵岚电话联系农行华丰路支行,要求寄送对账单。对于此举,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多位人士对警方解释,这是因为要做2013年的公司财报,接受审计,所以需要银行的对账单。
1月6日,对账单寄达,显示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这个账户上,只剩下1176.03元。钱去哪里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询问之后,得知是唐红星转走了。随后,他们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要求回款。
1月7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财务部负责人常小菊、赵岚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彭浩林赶往杭州。次日,他们来到方振的办公室,与随后过来的寿满江、陈沛铭、罗光,进行商谈,还是要求迅速回款。寿满江答应回款。陈沛铭的家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1月8日,陈沛铭即将1100万元,打到了寿满江的账户上。这包括原定借期2个月的1000万元借款,以及100万元的利息。
然而,到1月10日,寿满江只还了100万元到酒鬼酒的账户上。酒鬼酒供销公司向吉首市公安局报案。1月11日,酒鬼酒公司又安排法务部副部长方笑、法律顾问易群等人前往杭州处理跟进。与之同来的,还包括湘西吉首警方的办案人员。
但警方并没有立即介入“拿人”。
酒鬼酒公司先是继续与寿满江等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寿满江返还亿元资金,同时,酒鬼酒将这资金,重新改为一年期定期存款。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1月13日,罗光给方笑发短信:“方部长,贴息费亿元回款已备好,打算和您沟通好即办!他们的想法:既然厂里同意将活期存款转为一年定期存款,明天回款到后隔夜即由银行打出对账单,随之就由银行直接转为一年定期,并开具‘一亿元大额存款证实书’。后天中午以前,你们再到银行,由行长亲手将‘对账单’和‘大额存款证实书’交给您返回。这样就比较圆满解决了。总之,一亿元资金是安全的,是存在银行,银行有保证!存款也是要‘挪出来’用的,否则不可能贴这么高的息还买这么多高端酒。若贴息方用不到钱,存在这也没有意义……”
然而,短时间内,寿满江无力凑满回款。
同时,接近案件的知情者也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寿满江等人还担心,即使采用临时紧急高利贷等方式,东拼西凑,还了亿元,解决了酒鬼酒公司应付年报审计的问题,但如果酒鬼酒公司将这亿元存款撤走,或者即使不撤走,寿满江等人也无法再将资金“挪出来”使用,那么他自己的损失将极为惨重。因为寿满江为这亿元资金,已经支付了4000多万元的中介成本。
寿满江想出伪造对账单,以应付酒鬼酒,并要方振配合亲手将伪造的对账单交给酒鬼酒公司的人员。方振拒绝了。1月15日上午,方笑、易群等人来到方振的办公室,寿满江叫人送来一个信封给方笑。方笑交给易群,易群打开信封,里面有六份对账单。
易群问方笑,这对账单是不是真的,方笑没有正面回答。易群又问,对账单上盖的银行的章是不是真的,方振回答说,“可能是真的吧,你到下面柜台去核实一下”。方笑要求方振一起同去柜台核实,方振拒绝了。寿满江见此就说,不用核实了。随后,寿满江、罗光离开方振的办公室,在银行门口,被已埋伏在此的吉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陈沛铭、方振、唐红星、郭贤斌四人,则分别在同年1月19日、1月23日、4月3日、4月22日,被吉首公安抓获或拘传。
案发两年半角力未休
有趣的是,司法材料显示,作为酒鬼酒供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夏心国,大约在2014年1月13日,也就是供销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存款被转走一星期之后,才由股份公司的党委副书记口中,得知此事。而酒鬼酒的中小股东们及公众,知晓这桩离奇案件,则要到了2014年1月27日,也就是酒鬼酒发现资金被转走的二十多天之后,才从酒鬼酒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中获知。
公告称,有“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亿元存款转走。该公告使用的措辞是,“10000万元存款涉嫌被盗取”。公告披露的滞后,引得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在当年2月24日,对酒鬼酒股份公司出函警示,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同年4月8日,酒鬼酒发布“(201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这起案件为“诈骗案”;而截至公告之时,共追回资金3699万元。与此同时,警方、检察院、法院,对寿满江等人使用的罪名,也多次变更,包括管辖地也“几上几下”。2014年1月,县级市的吉首市公安局刑拘寿满江等人时,称其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5月,移送至吉首市检察院;2个月后,吉首市检察院报送到上级检察院,即湘西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湘西检方决定以“挪用资金罪”起诉,同时又将案件管辖权再次下放到吉首市。2015年1月28日,吉首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6位被告,向吉首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此案一审,又“提级”到湘西州中院;起诉方也相应“提级”为湘西州检察院。
“我们认为这本是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案子,而且酒鬼酒公司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们是为了牟取高额资金回报,隐瞒银行与社会人士合作,进行的高风险资金运作。而且,这中间酒鬼酒公司一些高层和财务人员涉嫌严重失职渎职,他们与罗光、寿满江等人达成默契,才能够轻易盖取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义划走资金。”一位农行的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说,“如果一审在吉首法院,那么二审肯定就在湘西中院,酒鬼酒公司与湘西又关系极为密切,整个案情的进展,就很难预料了。因此,当时我们总行领导就跟湖南省领导反映了这个情况。”
8月18日,案件一审开庭。庭审交锋非常激烈,原计划庭审时间为两天半,但因控辩双方争议巨大,辩论激烈,全部庭审耗时四天才得以结束。
6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了犯有检方指控的罪名。同时,尽管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们再三要求,作为事件重要当事方的酒鬼酒公司,没有派出一位证人出庭作证。9月,中国农业银行又致函中国银监会,汇报“酒鬼酒事件”案情,并“恳请银监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题反映情况,督促湖南湘西有关司法机关公正处理酒鬼酒事件”。
同样在2015年9月,湘西州纪委公布消息称,湘西州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思念,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数位知情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称,陈思念实际上是湘西警方办理酒鬼酒这一案件的实际负责人。
到了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将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中院,要求他们赔偿9247.73万元经济损失。这包括尚未追回的资金,以及名誉损失等。
在此期间,酒鬼酒高管人事密集更迭。
2015年12月14日,酒鬼酒股份公司公告称,郝刚“因个人原因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郝刚是酒鬼酒公司中,与亿元资金事件关系最紧密的高管成员。
一个月后,即2016年1月13日,酒鬼酒股份公司董事长赵公微辞职,理由是“因个人退休原因”。总经理夏心国改任公司副董事长。这一连串的人事变动,是否与亿元资金案有关,酒鬼酒内部是否进行了追责?2016年4月25日,南方周末记者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联系了酒鬼酒股份公司董秘办公室,但截至5月3日,没有收到答复。
法院方面的审理进程,也有些出人意料。
2016年1月8日下午,也就是开庭审理4个多月后,迟迟未宣判的湘西州中院,突然给方振等人的辩护律师打来电话告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与法院审理时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原本指控和庭审时,辩护的是“合同诈骗罪”;法院现审理认定,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等人,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要求律师们在1月13日之前,提交新的辩护词。
十余天后,也就是1月25日,湘西中院一审宣判,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均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13年、11年、5年。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 合作还是诈骗?
酒鬼酒“亿元失踪案”调查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李微敖 南方周末实习生 吴小飞
发自:北京、杭州 2016-05-06 09:53:42
三年前,酒鬼酒以“存款卖酒”方式与人合作,最后演变为一场“亿元失踪”的官司。六名当事人均被判刑,而酒鬼酒高管却以辞职了事。回顾此案,其间疑点重重。肇始于2014年1月,轰动一时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下简称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2016年1月,酒鬼酒公司注册地所在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称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为由,判处6人刑罚。不过,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定于2016年5月5日,在湘西州府吉首,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在此之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7位法学名家,于2016年4月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方振(案发时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不具有伙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及唐红星等人共同伪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
方振、陈沛铭等人的家属,也向中央纪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当事另一方,酒鬼酒高层人事密集变动:其与“亿元资金失踪案”关系最为直接的董事、副总经理郝刚,于2015年12月离职;一个月后,公司董事长赵公微“退休”;总经理夏心国改任副董事长。
此外,为这桩案件,中国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SZ,下称农行)与酒鬼酒的实际控制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各显神通、多方角力。据知情人士透露,在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中央巡视组巡视包括农行在内的金融系统前后,中粮集团还向中央巡视组上书“告状”。
综观该案,其中波诡云谲、曲折离奇,令人不解之处甚多。
“存款卖酒”流行
始建于1956年的酒鬼酒,1997年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湖南省唯一的酒类上市公司。在湘西州,酒鬼酒股份公司地位显要,其是湘西州最大的工业企业,也是第一纳税大户。
上市之后,酒鬼酒控股权几度更迭。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旗下央企——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下称华孚集团)所辖的中皇有限公司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目前持股31%。2014年11月,华孚集团整体并入另一家国务院国资委旗下央企中粮集团,成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中粮集团也自此成为了酒鬼酒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酒鬼酒取得营业收入16.52亿元、净利润4.95亿元的历史最佳业绩。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上半年,其营业收入3.80亿元,净利润0.31亿元,现金流负3.46亿元,三项同比分别大跌59.15%、88.24%、214.50%。
在这样的背景下,“求变”成为酒鬼酒的必然选择。根据时任酒鬼酒董事、副总经理郝刚后来的证人证词,他的一个“老相识”罗光,在2013年下半年找到他,提出“存款卖酒”的方式。郝刚同时也兼任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酒鬼酒的销售工作。
而生于1955年的罗光,曾是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的副总经理,1990年代就与曾在华孚集团旗下的中糖酒类销售公司工作的郝刚认识。2011年,罗光与他人出资成立了一家以销售酒水为主的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并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所谓“存款卖酒”,自2013年开始在部分酒类企业中较为流行。大致方式有几种:其一,酒企将大额资金,存入某家银行——因为银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银行将自身用酒指定为该酒企;其二,酒企存款于银行,银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户,比如信贷客户,推销该酒企的酒;其三,酒企存款于银行,资金随后被“转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业使用,用资企业购买该酒企的酒,并再“补贴”给酒企远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
这几种方式均有一个前提,酒企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不动用该笔存款。当时市场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利率高涨,同时包括银行在内自身的白酒消费减少,导致上述第三种方式越来越常见。
2013年,一年期法定存款利率只有3.25%,贷款利率6%-7%;但实际上,“在江浙地区,民间借贷月息可到3分,也就是年息可达到36%,甚至更高。”多位金融界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
第一次合作“失败”
根据郝刚的证言,当时罗光每两三周就打电话、发信息给他,提出要酒鬼酒公司存款1亿元。郝刚则“咨询业内的相关同行,也有这种做法,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之后,向酒鬼酒股份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酒鬼酒供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等汇报,并得到同意。
郝刚将夏心国等公司领导层的要求,告知了罗光:一是钱要存在酒鬼酒在银行开立的自家公司账户中;二是最好存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三是确保资金安全。
罗光称,起初郝刚告诉他,当时酒鬼酒账上的资金不够,需要等待。2013年10月底11月初,郝刚说,他们从农行湘西州支行获得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双方的合作可以开展了。
2013年11月11日,酒鬼酒股份公司公告,“根据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伍仟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结算。”根据后来酒鬼酒股份公司2013年年报,该公司全年的短期借款只有5000万元。因此可以确定,郝刚所说获得的这5000万元贷款,就是11月11日酒鬼酒公告借贷的5000万元。
2013年11月初,罗光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署“存款卖酒”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酒鬼酒供销公司在金亚尊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1亿元,为期一年;金亚尊公司购买600万元酒鬼酒的高端产品——洞藏酒,同时,金亚尊公司还需打给酒鬼酒公司355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息差。
酒鬼酒股份公司2013年年报还显示,其酒鬼酒系列酒的毛利率,高达85.28%。因此根据这个协议,酒鬼酒存款一亿元在银行一年,可以获得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25万元;金亚尊公司给予其的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以及卖酒600万元获得的不少于500万的毛利润。三项总计,收益约达1200万元,相当可观。
银行的正常存贷款,是无法达到这个收益水平的。其中的差额,只能由罗光来承担。罗光的计划是,找到一家需要用钱的企业,将这亿元资金,以远高于自身成本,却又低于当时一般民间借贷成本的价格,“借给”该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差价。
存在银行属于酒鬼酒的钱,罗光怎么可以“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呢?罗光称,对此,他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的高层是有“默契”的,即后者默认罗光,可以将钱“悄悄地”转出去牟利,一年后再归还。
至于酒鬼酒公司为什么不直接将资金高息借贷给其他企业,这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明令禁止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而如果酒鬼酒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给其他企业,那么作为上市公司的酒鬼酒,需要履行公开披露的义务。同时,酒鬼酒刚刚以基准利率从农行湘西州支行申请了5000万元的贷款。
所以,酒鬼酒需要罗光这个“中间人”,“悄悄地”完成这笔交易。第一次,罗光找到的企业是江苏泰州泰兴的一家投资公司。按照罗光的指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兴支行开设了账户,并在2013年11月11日左右,存入1亿元资金到这个账户。
泰兴那家投资公司,要求先将酒鬼酒的存款,转到他们账户上,再付存贷款利息差。但酒鬼酒却要求对方先付350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息差。产生分歧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将这亿元存款撤回。双方的第一次合作失败了。
第二次“移师”杭州
罗光继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他与生于1969年、家住福建的旧相识郭贤斌通过几个中间人找到了在浙江的卓铭。罗光与卓铭在杭州商定,罗光将引来酒鬼酒公司一亿元的资金,存在卓铭指定的银行;卓铭则承担酒鬼酒需要的存贷款利息差,即“贴息”。卓铭对罗光表示,这亿元资金,是要用“非正常手段”从银行取出来使用。对此,罗光表示认可。
几天之后,卓铭告诉罗光,改由一个叫寿满江的商人来贴息。寿满江1969年出生于浙江绍兴诸暨,是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皎然实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2011年11月中旬,罗光、郭贤斌、寿满江、卓铭四人在杭州面谈。寿满江问罗光,酒鬼酒这亿元存款是否可以使用,是否“非阳光的”(意即是否可以对外公开披露)。罗光回答,这资金是“非阳光的”,但可以使用。
罗光提出,如果要使用这亿元资金,除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外,寿满江还需要支付16.5%的贴息,这包括存贷款利息差、购酒款以及罗光的中介费。几天之后,寿满江又找来了他的一位商业合作伙伴——陈沛铭,与罗光一起商谈。陈沛铭,又名陈世龙,1974年生,浙江杭州富阳人,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陈沛铭的家属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此前寿满江曾向陈沛铭借了400万元;而陈沛铭刚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拿下了一个名为“中央红”的危楼改建项目,需要大笔资金投入,遂向寿满江要钱。寿满江称有个上市公司可以借给寿满江一个亿的资金,除了可以归还400万元的借款,他还可以以月息2分,即年息24%的利率,借给陈沛铭3500万元(其中1000万借期2个月;2500万借期1年),以支持牡丹江的项目。
在2013年年末,市场处于“钱荒”的状态,在江浙地区,月息3分年息36%的利率比较多见。因此寿满江对陈沛铭开出的这个价码,是不错的优惠。
寿满江、陈沛铭对罗光提出,要求酒鬼酒公司承诺对亿元存款的“六不”原则,即:“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
罗光回答,酒鬼酒是上市公司,除了承诺不提前支取,其他都不可能承诺。但罗光表示,他可以代表酒鬼酒公司给他们承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2013年6、7月份时,寿满江、陈沛铭,与另一名被告人——生于1966年的浙江绍兴诸暨人唐红星,都在做“融资”的生意,后来通过几个中间人,这三人彼此认识了。
通过唐红星,陈沛铭认识了生于1967年、时任农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的方振。农行华丰路支行地处杭州城北,类似城郊结合部。“员工大概只有十几人,是个二级支行,更准确地讲是个营业网点。”农行浙江省分行一位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
陈沛铭与唐红星多次到方振的办公室讨论、咨询金融业务,并介绍自己在黑龙江牡丹江、浙江杭州桐庐有投资项目。在此期间,方振有同学向他借款。陈沛铭知道后,主动提出,可以帮助借款,并于2013年11月7日、12月9日,分两次借给方150万元。这两笔借款,方振都写了借条。
同年11月20日左右,陈沛铭、唐红星带上罗光,再一次来到方振办公室,与方商讨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的事宜,他们同时告知方振,这亿元资金存进来后,是要转出去的。与此同时,郝刚的证词称,也是在2013年11月20日左右,罗光打电话给他,说还想继续与酒鬼酒公司合作。郝刚说上次合作没成功,这次合作就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双方最终约定,如果这次合作仍然不成功,罗光需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给酒鬼酒销售公司。
郝刚说,在11月28日左右,趁着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在长沙——长沙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运营中心的所在地,公司借来夏心国的身份证,安排营运中心出纳员赵岚去杭州开户。
公章不在?
同年11月29日,赵岚来到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开户,陪同她去的,还有罗光、唐红星。值得注意的是,开户时,赵岚没有选择支付密码器,也没有开通短信通知。这意味着,从这个对公账户中取款转账,只有通过公司的三枚印章(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人章)才可以实现;同时,对于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酒鬼酒公司无法第一时间获得。
开户之时,唐红星基本全程陪同赵岚,部分材料上的公章,由唐红星代为加盖。11月29日同一天,罗光的金亚尊公司与寿满江的皎然实业签署了一份《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约定一亿元资金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存一年定期,寿满江需要支付16.5%,即1650万元的贴息。
酒鬼酒开了银行账户,但还未将资金存入。同年12月2日,罗光为促成酒鬼酒尽快履约,借来355万元,汇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账户上。这355万元,就是一年期银行存贷款利息之差。由于赵岚所开的这个账户,户头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夏心国未到现场,她是以授权的方式开户的。
按照农行浙江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操作与风险提示》的要求:若以委托授权书方式开户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应实行客户经理上门面签制度。方振决定去长沙,找夏心国面签授权委托书。在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确定好时间之后,12月4日,方振带着一位农行的客户经理,来到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运营中心所在地长沙。陈沛铭、寿满江也在当天到了长沙,罗光则先期已经到达。
当晚,三人来到方振房间,讨论将酒鬼酒这亿元资金用委托银行理财方式操作的可能性。方振告诉他们,如果用正规理财的方式,这亿元资金要上交农行省分行,寿满江无法将资金转出自己使用;如果用非正规理财的方式,银行无法出具凭证,而酒鬼酒是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要有凭证,以通过审计和公示。
第二天上午,方振等人来到夏心国的办公室,将带来的授权委托书交夏心国签名,以完善面签手续。原本农行这个面签手续,还需加盖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行政公章,但夏心国称,公章当天不在运营中心,提出下次专门派人带公章到杭州去盖章完善手续。
蹊跷的是,也就在12月5日同一天,罗光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就在运营中心改签了协议,将亿元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定期、活期的利率差,由罗光补齐。这份协议上,赫然盖上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行政公章。
亿元资金被转走
同年12月9日晚,赵岚带着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的私章,来到了杭州。尽管完善手续只需要携带一枚行政公章。按照事后赵岚对公安机关的讲述,她知道,“根据《酒鬼酒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五条,预留银行的印鉴,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她一个人带着全套3枚印章到杭州,则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常小菊的安排,因为没有其他人手了。
12月10日上午,陈沛铭、罗光、寿满江的女友蒋晶,开车来接赵岚去西湖游玩。车到西湖边的杭州凯悦大酒店时,陈沛铭让三人下车。下车时,蒋晶对赵岚说:不用带包,西湖景区人多不方便,这里是五星级酒店很安全。罗光也随声附和。于是赵岚将装有公司三枚公章的包,留在了车上。
事后,几个被告人称,赵岚下车时,说了句,她带的公章就在这个包里。这被他们认为是一种“暗示”。陈沛铭将车停入酒店的地下车库,寿满江随后赶到,将赵岚包中的三枚印章取出来,并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与已等候在此的唐红星会合。
两人在事先准备好的《购买凭证委托书》上,盖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之后,到银行柜台购买了可用于转账汇款的《结算业务申请书》,然后又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上盖上这些印章。随后,寿满江开车返回凯悦大酒店,将印章放回到赵岚的包里。
当日下午,赵岚来到华丰路支行将授权委托书盖上公章,办妥了开户的整个流程,返回长沙。酒鬼酒公司则在12月9日、10日、12日,将1亿元资金,分成79笔,通过网银转入了在华丰路支行开立的这个账户里。12月12日,在亿元资金全部存入后,罗光给酒鬼酒公司的郝刚发了条短信:“郝总,事已办好,万分感谢!友情后补。”
几乎与此同时,在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拿着已经盖好了酒鬼酒供销公司银行预留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将这1亿元分三次全部转入寿满江的皎然实业公司的账户。12月11日,收到唐红星转来的第一笔3500万元之后,寿满江立即往酒鬼酒供销公司开设在农行湘西州分行的账户里转去890万元,这包括600万元的购酒款,以及290万元的一年期定期活期利息差。
此后,寿满江还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这包括归还400万元借款,以及他借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转给罗光1050万元,这包括罗光垫付的355万元贴息款,以及695万元实际上的“中介费”;转给唐红星25万元,这大概相当于唐的“劳务费”;转给自己的女友蒋晶65万元,这也类似于“劳务费”;转给卓铭1615万元,这是“中介费”;再转给跟随卓铭的另外3个中介人共380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除去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是借款,400万元是还款;这亿元资金,寿满江只剩2075万元了;其余的4025万元,全都是他获得这亿元资金的“成本”。这亿元资金,寿满江是否会归还,又是否有能力归还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账户上,原本需要等到一年之后,也就是2014年12月,才能知晓。然而,一连串的意外事件发生了。
酒鬼酒携警拿人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寿满江将酒鬼酒亿元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不到一个星期,也就是2013年12月18日左右,农行浙江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告诉他和陈沛铭,银行有新规定,要求一个月给存款企业寄一次对账单。
为此,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商量,以酒鬼酒供销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为由,声称银行要求修改对账单地址,并将此情况告诉了罗光,让罗光先告知酒鬼酒公司。罗光随后联系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常小菊。
寿满江、唐红星冒充农行华丰路支行的工作人员,拿着三张《企业对账要素表》(即“对账单”,3张里有2张内容已填好,1张是空白),来到长沙,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盖章。常小菊称公章不在,等有了章盖好再寄过去。寿、唐二人于是留下了方振的通信地址。
方振收到后,发现空白表的地址已为酒鬼酒供销公司如实填写了。方振随后建议寿满江等人采取扫描的方式,伪造对账单,将对账单地址填写为皎然公司的地址,并交唐红星去银行柜台修改。但结果为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识破,修改未果。
不过,在方振的上诉状里,称这并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是“(寿满江等人)转账后,其他几个被告人(即寿满江、陈沛铭等)向上诉人(即方振)做业务咨询,怎么修改对账单地址,上诉人就根据正常的银行业务流程进行了告知,至于其他几个被告人具体怎么做上诉人是不清楚的”。
2014年1月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出纳赵岚电话联系农行华丰路支行,要求寄送对账单。对于此举,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多位人士对警方解释,这是因为要做2013年的公司财报,接受审计,所以需要银行的对账单。
1月6日,对账单寄达,显示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这个账户上,只剩下1176.03元。钱去哪里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询问之后,得知是唐红星转走了。随后,他们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要求回款。
1月7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财务部负责人常小菊、赵岚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彭浩林赶往杭州。次日,他们来到方振的办公室,与随后过来的寿满江、陈沛铭、罗光,进行商谈,还是要求迅速回款。寿满江答应回款。陈沛铭的家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1月8日,陈沛铭即将1100万元,打到了寿满江的账户上。这包括原定借期2个月的1000万元借款,以及100万元的利息。
然而,到1月10日,寿满江只还了100万元到酒鬼酒的账户上。酒鬼酒供销公司向吉首市公安局报案。1月11日,酒鬼酒公司又安排法务部副部长方笑、法律顾问易群等人前往杭州处理跟进。与之同来的,还包括湘西吉首警方的办案人员。
但警方并没有立即介入“拿人”。
酒鬼酒公司先是继续与寿满江等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寿满江返还亿元资金,同时,酒鬼酒将这资金,重新改为一年期定期存款。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1月13日,罗光给方笑发短信:“方部长,贴息费亿元回款已备好,打算和您沟通好即办!他们的想法:既然厂里同意将活期存款转为一年定期存款,明天回款到后隔夜即由银行打出对账单,随之就由银行直接转为一年定期,并开具‘一亿元大额存款证实书’。后天中午以前,你们再到银行,由行长亲手将‘对账单’和‘大额存款证实书’交给您返回。这样就比较圆满解决了。总之,一亿元资金是安全的,是存在银行,银行有保证!存款也是要‘挪出来’用的,否则不可能贴这么高的息还买这么多高端酒。若贴息方用不到钱,存在这也没有意义……”
然而,短时间内,寿满江无力凑满回款。
同时,接近案件的知情者也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寿满江等人还担心,即使采用临时紧急高利贷等方式,东拼西凑,还了亿元,解决了酒鬼酒公司应付年报审计的问题,但如果酒鬼酒公司将这亿元存款撤走,或者即使不撤走,寿满江等人也无法再将资金“挪出来”使用,那么他自己的损失将极为惨重。因为寿满江为这亿元资金,已经支付了4000多万元的中介成本。
寿满江想出伪造对账单,以应付酒鬼酒,并要方振配合亲手将伪造的对账单交给酒鬼酒公司的人员。方振拒绝了。1月15日上午,方笑、易群等人来到方振的办公室,寿满江叫人送来一个信封给方笑。方笑交给易群,易群打开信封,里面有六份对账单。
易群问方笑,这对账单是不是真的,方笑没有正面回答。易群又问,对账单上盖的银行的章是不是真的,方振回答说,“可能是真的吧,你到下面柜台去核实一下”。方笑要求方振一起同去柜台核实,方振拒绝了。寿满江见此就说,不用核实了。随后,寿满江、罗光离开方振的办公室,在银行门口,被已埋伏在此的吉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陈沛铭、方振、唐红星、郭贤斌四人,则分别在同年1月19日、1月23日、4月3日、4月22日,被吉首公安抓获或拘传。
案发两年半角力未休
有趣的是,司法材料显示,作为酒鬼酒供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夏心国,大约在2014年1月13日,也就是供销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存款被转走一星期之后,才由股份公司的党委副书记口中,得知此事。而酒鬼酒的中小股东们及公众,知晓这桩离奇案件,则要到了2014年1月27日,也就是酒鬼酒发现资金被转走的二十多天之后,才从酒鬼酒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中获知。
公告称,有“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亿元存款转走。该公告使用的措辞是,“10000万元存款涉嫌被盗取”。公告披露的滞后,引得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在当年2月24日,对酒鬼酒股份公司出函警示,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同年4月8日,酒鬼酒发布“(201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这起案件为“诈骗案”;而截至公告之时,共追回资金3699万元。与此同时,警方、检察院、法院,对寿满江等人使用的罪名,也多次变更,包括管辖地也“几上几下”。2014年1月,县级市的吉首市公安局刑拘寿满江等人时,称其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5月,移送至吉首市检察院;2个月后,吉首市检察院报送到上级检察院,即湘西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湘西检方决定以“挪用资金罪”起诉,同时又将案件管辖权再次下放到吉首市。2015年1月28日,吉首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6位被告,向吉首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此案一审,又“提级”到湘西州中院;起诉方也相应“提级”为湘西州检察院。
“我们认为这本是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案子,而且酒鬼酒公司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们是为了牟取高额资金回报,隐瞒银行与社会人士合作,进行的高风险资金运作。而且,这中间酒鬼酒公司一些高层和财务人员涉嫌严重失职渎职,他们与罗光、寿满江等人达成默契,才能够轻易盖取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义划走资金。”一位农行的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说,“如果一审在吉首法院,那么二审肯定就在湘西中院,酒鬼酒公司与湘西又关系极为密切,整个案情的进展,就很难预料了。因此,当时我们总行领导就跟湖南省领导反映了这个情况。”
8月18日,案件一审开庭。庭审交锋非常激烈,原计划庭审时间为两天半,但因控辩双方争议巨大,辩论激烈,全部庭审耗时四天才得以结束。
6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了犯有检方指控的罪名。同时,尽管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们再三要求,作为事件重要当事方的酒鬼酒公司,没有派出一位证人出庭作证。9月,中国农业银行又致函中国银监会,汇报“酒鬼酒事件”案情,并“恳请银监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题反映情况,督促湖南湘西有关司法机关公正处理酒鬼酒事件”。
同样在2015年9月,湘西州纪委公布消息称,湘西州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思念,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数位知情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称,陈思念实际上是湘西警方办理酒鬼酒这一案件的实际负责人。
到了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将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中院,要求他们赔偿9247.73万元经济损失。这包括尚未追回的资金,以及名誉损失等。
在此期间,酒鬼酒高管人事密集更迭。
2015年12月14日,酒鬼酒股份公司公告称,郝刚“因个人原因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郝刚是酒鬼酒公司中,与亿元资金事件关系最紧密的高管成员。
一个月后,即2016年1月13日,酒鬼酒股份公司董事长赵公微辞职,理由是“因个人退休原因”。总经理夏心国改任公司副董事长。这一连串的人事变动,是否与亿元资金案有关,酒鬼酒内部是否进行了追责?2016年4月25日,南方周末记者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联系了酒鬼酒股份公司董秘办公室,但截至5月3日,没有收到答复。
法院方面的审理进程,也有些出人意料。
2016年1月8日下午,也就是开庭审理4个多月后,迟迟未宣判的湘西州中院,突然给方振等人的辩护律师打来电话告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与法院审理时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原本指控和庭审时,辩护的是“合同诈骗罪”;法院现审理认定,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等人,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要求律师们在1月13日之前,提交新的辩护词。
十余天后,也就是1月25日,湘西中院一审宣判,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均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13年、11年、5年。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