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亮县长 漫漫黑夜看不见一点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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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周亮县长 漫漫黑夜看不见一点光亮
央广网沈阳6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自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截止到今年5月10号,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91.61万例。记者今天获悉,今年6月13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镇政府上黑名单是因为什么事?这意味着什么?如何破解基层政府作为债务人的执行难问题?
75岁的老人周胜喜告诉记者,他是在1997年与长甸镇政府签订的出售合同。“1997年,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当年的12月,长甸镇政府与我签订了协议,将其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出售给我,当时砂轮厂的资产和负债相等,各有996万。”周胜喜说。
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各500万元左右。交易完成后,周胜喜发现镇政府的债权,早已在合同签订之前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将钱要走。周胜喜说:“发现资产流失以后,开始我是请求县政府召开了5次县长办公会议,想通过行政协调的方式挽回损失,把企业救活。”
行政协调无果,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经过一审胜诉,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败诉,周胜喜上诉,到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多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周胜喜说,按照银行的计算,长甸镇政府目前已累积欠款已经超过1700多万元。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执行。期间,周胜喜被砂轮厂之前的债权银行起诉至法院,砂轮厂被拍卖偿还银行的债务。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中院执行。当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周胜喜说:“当年买断企业的时候,我是55岁,今年75岁,家里死的死瘫的瘫,我的身体每况愈下,从去年开始疾病缠身,今年4月4日晚上差不点死在半路上,在这种情况下,我渴望获得我的债权。”
多年来,周胜喜和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多万元。
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于是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今年6月,经过代理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的申请,丹东中院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刘志民表示:“根我们据法律的规定,向丹东中院提出了恢复执行,将不诚信的镇政府列入失信不执行人名单,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下达了(2011)丹执字第135号决定,已经将长甸镇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律师调查,长甸镇政府有多处财产可供执行,有养鱼场、公司出租、电站收入等。把镇政府列入黑名单有什么作用?
刘志民说:“第一是引起被执行人的关注,督促他尽快想办法偿还债务,第二是使长甸镇对这起案件不能执行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高消费,敦促他们积极想办法来履行法院的判决。”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吴伟民教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因此,当地法院完全可以将该镇党委书记、镇长等列入“高消费”黑名单。
央广网沈阳6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自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截止到今年5月10号,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91.61万例。记者今天获悉,今年6月13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镇政府上黑名单是因为什么事?这意味着什么?如何破解基层政府作为债务人的执行难问题?
75岁的老人周胜喜告诉记者,他是在1997年与长甸镇政府签订的出售合同。“1997年,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当年的12月,长甸镇政府与我签订了协议,将其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出售给我,当时砂轮厂的资产和负债相等,各有996万。”周胜喜说。
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各500万元左右。交易完成后,周胜喜发现镇政府的债权,早已在合同签订之前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将钱要走。周胜喜说:“发现资产流失以后,开始我是请求县政府召开了5次县长办公会议,想通过行政协调的方式挽回损失,把企业救活。”
行政协调无果,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经过一审胜诉,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败诉,周胜喜上诉,到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多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周胜喜说,按照银行的计算,长甸镇政府目前已累积欠款已经超过1700多万元。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执行。期间,周胜喜被砂轮厂之前的债权银行起诉至法院,砂轮厂被拍卖偿还银行的债务。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中院执行。当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周胜喜说:“当年买断企业的时候,我是55岁,今年75岁,家里死的死瘫的瘫,我的身体每况愈下,从去年开始疾病缠身,今年4月4日晚上差不点死在半路上,在这种情况下,我渴望获得我的债权。”
多年来,周胜喜和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多万元。
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于是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今年6月,经过代理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的申请,丹东中院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刘志民表示:“根我们据法律的规定,向丹东中院提出了恢复执行,将不诚信的镇政府列入失信不执行人名单,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下达了(2011)丹执字第135号决定,已经将长甸镇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律师调查,长甸镇政府有多处财产可供执行,有养鱼场、公司出租、电站收入等。把镇政府列入黑名单有什么作用?
刘志民说:“第一是引起被执行人的关注,督促他尽快想办法偿还债务,第二是使长甸镇对这起案件不能执行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高消费,敦促他们积极想办法来履行法院的判决。”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吴伟民教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因此,当地法院完全可以将该镇党委书记、镇长等列入“高消费”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