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勇董事 读三十六计后自作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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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勇董事 读三十六计后自作聪明
—— “退市”公司欣泰电气告证监会败诉
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系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7年05月0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昨日下午,因欺诈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案在一中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欣泰电气因欺诈退市 不服处罚起诉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简称IPO)申请,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
据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同样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还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相应的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该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中的欺诈发行和所述虚假披露行为,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欣泰电气和胡晓勇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去年12月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欣泰电气和胡晓勇等人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证监会做出处罚期间,欣泰电气根据深交所的决定暂停上市,成为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法院认定构成违法 外部董事难脱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欣泰电气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处罚过重。胡晓勇也认为,其作为外部董事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已经不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并无事实不清之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欣泰电气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判决同时指出,胡晓勇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欣泰电气IPO申请的过程中,胡晓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并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之后,又以自己系外部董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知悉公司违法行为、并非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信任专业审计机构的专业报告等为理由提出抗辩,并未举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欣泰电气及胡晓勇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庭审交锋
欣泰电气:“认定无事实依据”
“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没有事实依据”,在庭审中欣泰电气认为,认定财务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缺少权威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同时相关财务数据是由原告内部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未予论证、核实。
欣泰电气表示,即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行为也不构成欺诈发行,且以往类似情况亦未被认定为欺诈发行。而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
此外胡晓勇称,其作为外部董事,无从知晓相关财务文件的虚假情形,其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信赖,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和核实,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行政处罚也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
证监会:“不符合发行条件”
对于欣泰电气所称不构成欺诈发行,证监会答辩称,证监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认定足以证明有关事实;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所规定“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以往类似情况中的涉案公司最终均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本案中欣泰电气取得了发行核准且实际发行了证券,故不具有可比性。
就欣泰电气处罚过重的主张,证监会认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也没有证据表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证监会同时表示,胡晓勇作为董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其应当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本案处罚亦未超过两年处罚时效。
■ 回顾
欣泰电气退市大事记
2015年7月15日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欣泰电气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4月21日
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启动调查。
2016年6月1日
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17名相关人员因此受到处罚。
2016年6月13日
兴业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6月20日
兴业证券保荐资格被暂停。
2016年6月27日
兴业证券宣布设5.5亿基金赔付欣泰电气股民。
2016年7月8日
证监会宣布对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 “退市”公司欣泰电气告证监会败诉
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系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7年05月0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昨日下午,因欺诈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案在一中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欣泰电气因欺诈退市 不服处罚起诉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简称IPO)申请,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
据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同样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还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相应的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该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中的欺诈发行和所述虚假披露行为,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欣泰电气和胡晓勇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去年12月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欣泰电气和胡晓勇等人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证监会做出处罚期间,欣泰电气根据深交所的决定暂停上市,成为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法院认定构成违法 外部董事难脱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欣泰电气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处罚过重。胡晓勇也认为,其作为外部董事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已经不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并无事实不清之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欣泰电气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判决同时指出,胡晓勇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欣泰电气IPO申请的过程中,胡晓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并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之后,又以自己系外部董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知悉公司违法行为、并非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信任专业审计机构的专业报告等为理由提出抗辩,并未举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欣泰电气及胡晓勇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庭审交锋
欣泰电气:“认定无事实依据”
“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没有事实依据”,在庭审中欣泰电气认为,认定财务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缺少权威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同时相关财务数据是由原告内部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未予论证、核实。
欣泰电气表示,即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行为也不构成欺诈发行,且以往类似情况亦未被认定为欺诈发行。而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
此外胡晓勇称,其作为外部董事,无从知晓相关财务文件的虚假情形,其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信赖,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和核实,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行政处罚也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
证监会:“不符合发行条件”
对于欣泰电气所称不构成欺诈发行,证监会答辩称,证监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认定足以证明有关事实;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所规定“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以往类似情况中的涉案公司最终均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本案中欣泰电气取得了发行核准且实际发行了证券,故不具有可比性。
就欣泰电气处罚过重的主张,证监会认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也没有证据表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证监会同时表示,胡晓勇作为董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其应当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本案处罚亦未超过两年处罚时效。
■ 回顾
欣泰电气退市大事记
2015年7月15日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欣泰电气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4月21日
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启动调查。
2016年6月1日
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17名相关人员因此受到处罚。
2016年6月13日
兴业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6月20日
兴业证券保荐资格被暂停。
2016年6月27日
兴业证券宣布设5.5亿基金赔付欣泰电气股民。
2016年7月8日
证监会宣布对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新京报制图/高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