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焕晶死刑 所有鬼神都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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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莫焕晶死刑 所有鬼神都不同情
法院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但不构成自首;物业管理问题不能成为减轻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昨日15时,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法院认定,莫焕晶故意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构成放火罪。其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其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对“消防救援与本案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客观上延长灭火时间,但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2017年6月22日5时许,杭州蓝色钱江小区住宅内起火,女主人和三个孩子丧生。杭州警方调查认定是人为纵火,保姆莫焕晶涉嫌放火罪被刑拘。当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对莫焕晶提起公诉。
1 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
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其有放火预谋。
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
此外,根据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在案证据可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莫焕晶关于先点书本、以为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未有效防止火灾发生,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2 火灾发生是否系过失?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女主人朱小贞在5时4分35秒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才报警,比朱小贞迟了6分钟。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他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
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3 起火后有无施救行为?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朱小贞的要求下拨打过119报警、拿过榔头、向到场保安求救、由保安带至一楼后在业主电梯口欲和消防员一起上楼并提供房卡给消防员用于通行、联系被害人亲属告知家中起火情况以及向部分被害人亲属、邻居告知屋内有人员被困情况,可认定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莫焕晶关于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辩护人提出莫焕晶5时8分按下手动报警器的意见,亦与消控记录反映事实不符。
4 莫焕晶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法院认为,莫焕晶虽在火灾发生后报警,但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并非主动承认放火。且在其报警前,朱小贞本人及相关群众已多次报警,故原判认定莫焕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
虽然莫焕晶逃至室外到起火建筑楼下没有离开,但在案证人证言反映,莫焕晶在他人询问起火情况时,并未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亦未交代放火行为,故其虽于案发后在现场楼下等候,但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
另外,民警系在询问莫焕晶过程中,发现其神情紧张,经同意并亲自输入手势密码后才查阅其案发前使用手机的情况,在发现搜索、浏览有关火灾、打火机自燃等网页内容记录的情况下,确认其有实施放火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于当日12时40分对其刑事传唤。
莫焕晶系在民警对其讯问时,连续提示其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动交代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在讯问中交代放火犯罪事实,可认定有坦白情节。
5 消防救援与后果存因果关系?
浙江省高院称,警方从5时4分起陆续接到报警,5时7分派出消防员,并于5时11分到达小区北侧正门,5分钟后携救援装备进入着火建筑。
消防员扑救中,出现水枪射程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启动后水压不能满足灭火需要等情况。通过多方工作,消防部门于6时15分许完成水带铺设工作,实现水带供水,逐渐控制火势。大火在6时48分左右基本扑灭。
在案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4名被害人直到火灾扑救尾段才被发现,与被困位置离入户门较远及现场火势大有直接关联。
法院认定,消防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
此外录音显示,朱小贞最后一次通话为5时11分48秒,当时其说话、呼吸已十分困难,没能再回答120调度员的问询,通话过程中也没听到小孩子的声音,由此可推断朱小贞及3名子女均已处于昏迷状态。
法院认为,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人生存的可能性已非常渺茫。从时间分析,4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辩护人提出消防救援与本案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不成立,莫焕晶放火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莫焕晶提出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基本原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6 物业管理问题能减轻莫刑责?
法院认为,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根据前述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况的分析,本案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新京报记者 王煜
法院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但不构成自首;物业管理问题不能成为减轻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昨日15时,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法院认定,莫焕晶故意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构成放火罪。其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其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对“消防救援与本案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客观上延长灭火时间,但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2017年6月22日5时许,杭州蓝色钱江小区住宅内起火,女主人和三个孩子丧生。杭州警方调查认定是人为纵火,保姆莫焕晶涉嫌放火罪被刑拘。当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对莫焕晶提起公诉。
1 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
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其有放火预谋。
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
此外,根据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在案证据可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莫焕晶关于先点书本、以为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未有效防止火灾发生,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2 火灾发生是否系过失?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女主人朱小贞在5时4分35秒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才报警,比朱小贞迟了6分钟。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他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
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3 起火后有无施救行为?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朱小贞的要求下拨打过119报警、拿过榔头、向到场保安求救、由保安带至一楼后在业主电梯口欲和消防员一起上楼并提供房卡给消防员用于通行、联系被害人亲属告知家中起火情况以及向部分被害人亲属、邻居告知屋内有人员被困情况,可认定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莫焕晶关于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辩护人提出莫焕晶5时8分按下手动报警器的意见,亦与消控记录反映事实不符。
4 莫焕晶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法院认为,莫焕晶虽在火灾发生后报警,但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并非主动承认放火。且在其报警前,朱小贞本人及相关群众已多次报警,故原判认定莫焕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
虽然莫焕晶逃至室外到起火建筑楼下没有离开,但在案证人证言反映,莫焕晶在他人询问起火情况时,并未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亦未交代放火行为,故其虽于案发后在现场楼下等候,但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
另外,民警系在询问莫焕晶过程中,发现其神情紧张,经同意并亲自输入手势密码后才查阅其案发前使用手机的情况,在发现搜索、浏览有关火灾、打火机自燃等网页内容记录的情况下,确认其有实施放火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于当日12时40分对其刑事传唤。
莫焕晶系在民警对其讯问时,连续提示其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动交代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在讯问中交代放火犯罪事实,可认定有坦白情节。
5 消防救援与后果存因果关系?
浙江省高院称,警方从5时4分起陆续接到报警,5时7分派出消防员,并于5时11分到达小区北侧正门,5分钟后携救援装备进入着火建筑。
消防员扑救中,出现水枪射程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启动后水压不能满足灭火需要等情况。通过多方工作,消防部门于6时15分许完成水带铺设工作,实现水带供水,逐渐控制火势。大火在6时48分左右基本扑灭。
在案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4名被害人直到火灾扑救尾段才被发现,与被困位置离入户门较远及现场火势大有直接关联。
法院认定,消防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
此外录音显示,朱小贞最后一次通话为5时11分48秒,当时其说话、呼吸已十分困难,没能再回答120调度员的问询,通话过程中也没听到小孩子的声音,由此可推断朱小贞及3名子女均已处于昏迷状态。
法院认为,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人生存的可能性已非常渺茫。从时间分析,4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辩护人提出消防救援与本案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不成立,莫焕晶放火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莫焕晶提出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基本原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6 物业管理问题能减轻莫刑责?
法院认为,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根据前述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况的分析,本案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新京报记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