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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殊律师 外表是不是花枝招展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06-28 14:53:3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郭立军、陈燕殊作为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经办律师,是东易所为欣泰电气IPO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应当依法承担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简介:
陈燕殊律师    外表是不是花枝招展

——欣泰电气IPO律所被罚 告证监会败诉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况;法院认定律所未尽勤勉义务
2018年06月2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2016年8月,欣泰电气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去年6月,为欣泰电气提供IPO法律服务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证监会处罚,该律所及其两名当事律师则认为对欣泰电气造假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昨天下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东易律师事务所及两名律师违法行为成立,证监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同时指出,该律所应为其未尽勤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
出具文件有假 律所被处罚
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IPO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简称东易所)作出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东易所因存在为欣泰电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情况,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东易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记载:“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的表述,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该《法律意见书》含有虚假记载的内容。

该《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是郭立军、陈燕殊二人。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易所存在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等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情况;东易所的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
同时,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这些情形违反了相关从业规则。
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履职过程虽有瑕疵,但情节轻微,应不予处罚。”东易所在被处罚后申辩称,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事项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

东易所随后将证监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并对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中院后于今年3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
昨日下午3点,一中院对案件进行宣判,认为东易所及两名律师违法行为成立,证监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被处罚律师陈燕殊本人到庭听取判决。
就判决理由一中院认为,东易所属于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服务机构”,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东易所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由于勤勉尽责是律师事务所承担的积极作为义务,未勤勉尽责则是消极事实状态,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证券法所规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除非是由律师事务所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否则即应认为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内容可以看出,东易所应当为其未尽勤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立军、陈燕殊作为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经办律师,是东易所为欣泰电气IPO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应当依法承担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宣判后,陈燕殊及郭立军均表示将提起上诉,东易所代理人则未明确是否上诉。
■ 庭审回顾
双方激辩勤勉尽责判断标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案庭审过程中,法院围绕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以及东易所是否尽到“勤勉义务”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审查。
东易所
属工作瑕疵不应当被处罚
●证监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证券服务机构,不能依据《证券法》有关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处罚的罚则对原告进行处罚。其次,证监会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均违反相关上位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附加律师事务所查验义务的情形,因此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东易所同时对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申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对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的义务,东易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法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
●东易所在欣泰电气业务中,依法履行了核验、讨论、复核义务,虽然工作底稿确实存在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访谈笔录律师未签字等情形,但仅属工作瑕疵,不应予以处罚。
证监会
相关资料未审慎核查验证
●即使引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也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东易所简单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资料,对被引用文件的明显瑕疵没有履行一般注意义务,构成未勤勉尽责。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东易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按照管理办法及执业规则的要求编制查验计划、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违反《证券法》规定。
●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加盖律所公章、访谈笔录签字严重不规范等,违反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依法属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证券法》规定进行处罚。

■ 背景
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 告证监会败诉
2014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欣泰电气,在2015年5月,被证监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财务涉嫌造假,经过一年的调查,证监会于2016年7月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于同年8月25日正式退市,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IPO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调查显示,欣泰电气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达到发行上市的目的。
欣泰电气因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
今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