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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观宇庭长 一块石头落在乌苏里江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07-28 17:43:3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在法院向11名原审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同案原审被告人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提出口头申诉。
简介:
孙观宇庭长    一块石头落在乌苏里江



 ——汤兰兰接受央视电话采访,否认当年的举报是诬陷。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不存在应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新华社电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据了解,“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分别因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一案,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在法院向11名原审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同案原审被告人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提出口头申诉。
此前,另一原审被告人刘长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被驳回;刘长海继续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被驳回;刘长海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7年被驳回。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汤继海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调查核实的证据,以及网络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得出上述审查结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汤兰兰案始末
● 2008年10月27日
时年14岁的汤兰兰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举报称,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8年。
● 2008年10月29日至31日
根据汤兰兰的举报,警方在兴龙山村和龙安镇等地,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 2010年10月22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8起犯罪事实,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汤继海无期徒刑,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万秀玲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其他9名被告人5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2012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年2月7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称,汤继海等提出申诉,正依法审查处理。
● 2018年2月8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直击1】
审查决定宣读用时30分钟
昨日下午1点半左右,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汤兰兰案”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因案件发生时被害人汤兰兰尚未满14岁,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不对外公布。
黑龙江省高院第一审判庭的听审席能容纳80人左右。昨日下午不到1点,检察员和申诉代理律师首先入庭,随后,该案再审审查合议庭3名法官身着法袍入庭。
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母亲万秀玲在内的10名申诉人被传唤入庭。其中万秀玲等5名申诉人已经刑满释放,汤继海等5名申诉人仍在监狱中服刑,万秀玲就坐于10人的最左侧。在此案之前的两审审判中,汤继海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庭上,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用近30分钟时间宣读了审查决定。记者此前了解到,在5个多月的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共讯问、询问、接谈了与案件相关的144人次,制作笔录172份、40万余字,形成同步录音录像210余小时。

【直击2】
代理律师称将向两高申诉
审查结果宣布后,1名申诉人向法庭表示“有两句话想说一下”。审判长回应称,相关意见可以庭下沟通。随后,10名申诉人被法警带出法庭。
汤继海的代理律师邓学平就坐于辩护律师席上。

宣告结束后,邓学平称,“刚才参加了黑龙江高院的庭审,已经知悉了黑龙江高院的驳回申诉决定。接下来,我们会在法律框架内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此前,案件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4人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对原判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汤继海委托了律师为其代理申诉。

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告诉记者,案件审查期间,汤继海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并申请法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合议庭对上述材料和证据逐一进行了核查。其间,法院也听取了汤继海申诉代理律师、各申诉原审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刘长海原审辩护律师和曾代理其申诉律师的意见。
在再审审查结论宣告现场,原审案件被害人汤兰兰未现身。因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是原审被告人提出的申诉请求,作为原审被害人的汤兰兰不必到庭。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案件再审审查期间,汤兰兰曾向法院表示,希望自己不再被打扰,能过上平静的生活。

合议庭审判长回应“汤兰兰案”疑点

2008年,未满14岁的汤兰兰向警方报案称,遭其父、爷爷、姨父、姑父、叔叔、表哥及同村多名村民多年强奸。该案历经两审,汤兰兰之父汤继海等11人分获无期徒刑和5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后,多名被告人以诬陷、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今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昨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再审审查决定,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申诉。新京报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该案再审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1 被告人是否遭刑讯逼供?

孙观宇:各申诉人申诉均提出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审查情况是这样,汤继海、万秀玲、徐俊生、王占军、李宝才、于东军到案当日第一次被讯问即供认犯罪;陈春付、纪广才、梁利权先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供认犯罪。也就是说11名被告人中有9名被告人供认犯罪,其中6人到案当天即供认犯罪。徐俊生从侦查阶段至第一次庭审时始终供认犯罪。

各原审被告人分别羁押在4个看守所,入所时均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均无外伤,提审室均有用于隔离审讯人员和嫌疑人的铁栅栏。汤继海、陈春付、王占军、李宝才、梁利权首次翻供均未提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对此前为何作有罪供述均解释不清。汤继海、徐俊生、王占军、陈春付、李宝才、梁利权即便翻供,仍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未遭受刑讯逼供。而大部分有罪供述都是在看守所期间进行的。

汤继海、万秀玲、王占军、徐俊生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均做过有罪供述,且始终供述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未遭受刑讯逼供。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分别由多组多名侦查员或者检察员取得,且有罪供述笔录均有各原审被告人的签名、捺印确认。

关于是否存在引供、诱供的问题,各原审被告人在个别情节上前后供述存在差异,供述时间在个别情节上也存在差异;某些情节是被告人先供述,被害人后陈述;有的被告人还供述了被害人没有陈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当年就对各原审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参与讯问的部分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原侦查机关不存在对各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公诉意见。

综上,现无证据证实,汤继海等10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形成的。

2 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孙观宇:经查,汤瑞井入看守所时身体无外伤。2008年12月13日,其在看守所监室内吐血,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与汤瑞井同监舍羁押的申诉人梁利权及其他同监人员、五大连池市看守所监管干警均证实,其在羁押期间没有遭到殴打。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对死因进行了调查,经鉴定,汤瑞井系患肺癌死亡。

本次审查,向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调取汤瑞井尸体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证实汤瑞井死于肺癌,头皮下出血时间在死亡前3-5天,皮肤的皮下出血为新鲜出血。经本院委托鉴定机关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为汤瑞井头枕部皮下出血符合陈旧性损伤的特点,右前臂所见皮下出血符合新鲜出血的特点,上述外伤磕碰均可形成。汤瑞井于2008年12月6日在看守所最后一次接受讯问,7天后死亡,没有证据证实其身体上4处外伤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3 汤继海是否被打掉牙齿?

孙观宇:关于汤继海当庭出示的牙齿,他在第一次庭审时拿出一颗牙齿,称是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掉的。但从第一次接受讯问至第一次庭审近一年时间,检察人员数次讯问,其均称被刑讯逼供,却始终没提及牙齿被打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于庭审后向其核实牙齿情况,其称左边一颗牙被侦查人员用拳头打松动,两三天后脱落。

本次审查,其又称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下牙床左右两面倒数第二颗后槽牙被侦查人员打掉。但在向牙医表述时,又称记不清被打掉牙齿的位置和数量。本院再次询问时,他说的情况又有改变。汤继海所说的被打掉牙的颗数、位置前后矛盾。

本次审查,对汤继海进行口腔X线检查,其缺失牙齿未见残根、上下颌骨未见骨折线。

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拳击可导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齿脱落,但因暴力打击的力量和拳击接触面的因素,脱落牙齿常伴有牙槽骨骨折、邻近牙齿松动或牙折。现除汤继海供述外,无证据证实其当庭拿出的牙齿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打掉的。

4 万秀玲是否被逼“跳楼”?

孙观宇:经查,万秀玲被押解去接受讯问的途中,曾翻越看守所二楼下楼楼梯扶手至一楼楼梯,并非“跳楼”。

万秀玲在原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及本次审查调查翻越楼梯扶手的原因时,均称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向办案人员提出要见女儿、被害人汤某某,后在被押解去接受讯问的途中,得知女儿拒绝见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楼下楼楼梯扶手至一楼楼梯。

因此,万秀玲在看守所翻越楼梯扶手是因为女儿不愿意与其见面,而不是刑讯逼供。这是她本人承认的。

5 索财通话录音是否属实?

孙观宇:经查,2008年11月1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第三次询问被害人汤某某,其陈述曾被刘桂英的弟弟刘锁柱强奸。同年11月5日,被害人汤某某给刘桂英打电话说,刘的丈夫蔡晓令、弟弟刘锁柱将其强奸,向刘桂英索要1万元钱。两人通话后,刘桂英给被害人汤某某打电话继续说此事,并请同村村民纪广付帮其录音。次日,刘桂英将电话录音交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当日向被害人汤某某核实打电话一事,被害人汤某某承认有此事,并称确实被蔡晓令强奸过,向刘桂英要钱是为了供其读完初中。

本次审查,被害人汤某某仍坚称被蔡晓令、刘锁柱强奸,其之所以打电话向刘桂英要钱,是因为自己当时未成年,直系亲属都因本案被抓,她没有生活费。

也就是说,被害人汤某某给刘桂英打电话索要钱款属实,但其在打电话之前已经向侦查机关举报过被刘锁柱强奸,并始终坚称被蔡晓令、刘锁柱强奸过。被害人汤某某打此电话并不能否认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6 两份矛盾B超谁真谁假?

孙观宇:案发后,侦查人员在万秀玲衣服口袋中依法提取了一张龙镇农场职工医院编号为1413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报告显示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病人为王某某,检查医生为姚某某,检查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侦查机关从龙镇农场职工医院依法调取了编号为1413的原始报告的电子档案,报告检查结果为“子宫未见异常”。

上述两份报告日期、患者姓名及年龄、检查序号、检查医生、超声诊断图像完全相同,但检查结论截然相反。经向彩超医生咨询,两份报告诊断图像相同,图像显示子宫正常,无妊娠声像。据此,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报告应是根据原始报告变造的。

万秀玲在原审中供述,李某某给其一张彩超报告,但因为她不认字,不知道彩超报告内容。本次审查,万秀玲又称没有从李某某处拿过彩超报告,供述前后矛盾。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准确认定假彩超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也不能查清变造目的。但上述事实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因为没有查清此事实而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7 部分证据是否存在瑕疵?

孙观宇:汤继海家2004年1月15日前播放黄色录像的机器的来源;原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中,汤继海等人用于绑被害人汤某某的柱子的位置、形状;汤继海一审庭审时出示牙齿的来源;依法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变造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由谁变造、变造目的;扣押的名为强迫曝光光盘的内容等,现在已经无法查清,但是我们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些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发自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