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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星律师 泪水没有淹没清晰的卷宗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12-11 17:48:3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金见其不答应,便将李摁倒在地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李称要上派出所告他,金唯恐事情败露,便将李摁倒,用左腿膝盖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过了五六分钟,看见李没气了才放手——
简介:
 李金星律师   泪水没有淹没清晰的卷宗



——无罪!吉林金哲宏案再审改判

新京报

百家号11-3021:04
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一年轻女性遇害后,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嫌犯起诉至法院。案件经历5年审理,法院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服刑期间,金哲宏持续申诉。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再审改判,宣告50岁的吉林男子金哲宏无罪。此前,法院判处金哲宏死缓。截至今日宣判前,金哲宏已被关押23年。案件的代理律师表示,金哲宏案会让更多案件的当事人看到申诉的希望,同时其表示,我国应建立更快速的冤案平反机制。

曾获刑死缓 再审改判无罪

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女青年遇害后,27岁的金哲宏被作为嫌犯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金哲宏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多份判决书载明了金哲宏被认定杀人的过程:199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机金哲宏。李某出价5元,让金哲宏将其送到了双河镇的邵家村去见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将其带回双河镇,还将其带至母亲家中为她做饭。金哲宏见李某“作风轻浮,顿生淫念”,在将李某送往旅店的途中,将李领至空处说:“给你30块钱,咱俩玩一下?”李要价100元,金见其不答应,便将李摁倒在地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李称要上派出所告他,金唯恐事情败露,便将李摁倒,用左腿膝盖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过了五六分钟,看见李没气了才放手。其后,金哲宏把李某放到自己的摩托车后座上,将李某抛到了铁道附近的一处泥沟里,并用泥土等掩埋。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金哲宏提出上诉。吉林高院于1997年12月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再度宣判金哲宏死缓,金哲宏再次上诉,吉林高院于1998年10月21日再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判决再次认定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哲宏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此次裁定,驳回金哲宏上诉,并核准了其死缓判决。

判决生效后,金哲宏服刑期间持续申诉。

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对该案再审。2018年10月15日,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10月24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宏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1995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寻访、调查,李某亲友辨认,确认死者为李某。经鉴定,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昏迷状态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使气管强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吉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宏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宏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宏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法院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并宣告金哲宏无罪。这么多年一直哭 金哲宏今天终于笑了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十点,金哲宏手拄双拐,在律师与儿子的陪同下走出了吉林省高院的大门,在离开法庭时,他换上了儿子为自己准备的一身新衣。“你现在内心有什么感受?”走出法院大门时有媒体大声问,金哲宏脸上浮现出一丝笑容,随即表示“现在还没什么感觉。”

这是23年来金哲宏难得的笑容,50岁的金哲宏曾经当过兵,再审宣判前,与金哲宏接触过的人说,说到案子他总是在哭。2014年开始介入案件的袭祥栋说,每次会见,金哲宏都是在哭,泪流满面地对律师说:“千万别放弃我!”

法院决定再审后他也在哭:2018年5月9日,律师袭祥栋讲述了金哲宏接到再审决定后的状态:“下午两点,我在吉林某监狱会见室见到金哲宏,他在管教的陪同下拄着双拐颤颤巍巍走到会见窗口,见我就抹眼泪抽泣,并伸手从衣服里拿出揣得皱皱巴巴的再审决定书递给我,‘袭律师,我等了二十三年的这张纸,总算拿到了。我看了当场嚎啕大哭,把管教们都吓坏了,问是不是又给维持(驳回)了?我说要再审了!当时我哆嗦得都签不成字,浑身发抖,法院的俩人一直安慰我,不让我情绪激动,让我耐心等着开庭。我回到监区一直哭,反复看这个再审决定书,都没睡着觉’”。

再审开庭时,金哲宏提到案情,在法庭上几次失声痛哭。

听到宣判后的金哲宏没有流泪,只是一直在感谢检察员和法官。“出事以后,我就一直在等待这个结果的到来。”金哲宏说,他没有杀人,他认为自己只要活着,就会证明自己的清白。在拿到宣判结果后,金哲宏表示,自己目前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在监狱中曾经犯过一次脑梗,回家后需要进一步调养身体。
此前,金哲宏的弟弟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曾回忆,“哥哥出事被带走后,母亲几乎不吃不喝不睡,天天到路口去等儿子,后来生病半年后身故。母亲临终前还一直嘱咐说:‘一定把大宏(金哲宏)救出来啊,他没杀人!’”
“我母亲因我的事没能合上眼。”金哲宏说自己回家后,最先要做的,就是去拜一下父母,提到这些,金哲宏在无罪宣判这天首度哽咽了。

吉林高院:作案动机、杀人手法和死亡时间均不清
通过梳理记者发现, 1997年12月1日,吉林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时,曾在函件中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在法院昨天的判决中,对五大问题给出了答案。吉林高院在判决中认定金哲宏杀死被害人李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金哲宏曾与李某接触,但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第二,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金哲宏在侦查阶段共有21次供述,其中9次供认犯罪,12次否认犯罪。在审查起诉和侦查阶段,均否认杀害李某。关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方式等前后供述不一,在作案细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供述,且均无其他证据佐证,故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金哲宏杀人动机事实不清。根据金哲宏的有罪供述,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认为给付钱款过少欲告发,遂将李某杀害,并供述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已射精,但鉴定意见证实在死者阴道分泌物中未检出精子。故金哲宏的杀人动机不清。

第四,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时间不清。证人证言证实,李某自1995年9月10日17时后失踪,9月29日发现尸体,中间间隔19天,法医也未能证实其具体死亡时间。现无法认定李某的死亡时间,更无从证明金哲宏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第五,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鉴定意见证实,李某右额受到外力打击,金哲宏曾供述用木棒打李某致其昏迷后将其抛于沟内,而其供述的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均未提取到木棒。金哲宏曾供述,在掩埋李某时,抓李某的头部朝地上磕碰两下,但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李某尸体位于一河沟内,将头部朝地面磕碰两下,无法形成其头部伤情,故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

吉林高院认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提出依法改判,金哲宏及其辩护律师建议改判金哲宏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法院同时表示,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金哲宏的律师称,11月30日上午案件宣判后,吉林省高院负责国家赔偿的法官已经与律师初步进行了沟通。

代理律师:呼吁国家建立快速的冤案申诉平反机制

案件宣判结束后,金哲宏着重对为自己提供帮助的律师表示了感谢。金哲宏的代理律师之一李金星2014年开始介入此案件,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金哲宏获无罪宣判,他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吉林省高院表示感谢,是他们的工作让案件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同时还要感谢对案件做过推动的法学家和前几任律师以及志愿者。

“金哲宏案件会给其他冤案的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希望。”李金星律师说,在他代理的部分申诉案件中,当事人“平冤”的时间从再审启动到落判大概要三四年,如果算上之前的申诉程序则花费的时间更长,因此他呼吁国家能够尽快出台更加快速的处理冤案申诉的机制,让更多的当事人即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