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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莹老师 22年后的血债血偿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9-01-12 17:49:5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张扣扣称,当天看到老三王正军,我一下子就想到母亲死亡的情景,脑子一下就空白了,“王正军是打死我妈的人,王正军不用木棒打我妈,我妈就不会死。”
简介:

冀莹老师   22年后的血债血还

、——张扣扣庭上发言:我不是无事生非,两个案子有因果关系

开庭后,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张扣扣当庭对庭前会议报告提出异议,表示应把1996年案件跟2018年的案件合并,“有因必有果,我不是无事生非,两个案子是因果关系。案发前我的确心里很压抑,我经常浮现我妈当时的情况,精神压力大,看到老三王正军的时候我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张扣扣庭上发言:我不是无事生非,两个案子有因果关系

开庭后,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张扣扣当庭对庭前会议报告提出异议,表示应把1996年案件跟2018年的案件合并,“有因必有果,我不是无事生非,两个案子是因果关系。案发前我的确心里很压抑,我经常浮现我妈当时的情况,精神压力大,看到老三王正军的时候我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否定私力复仇是法律基本精神。

张扣扣:全程目睹母亲尸体被解剖

在对被告人发问的环节,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辩护人提问张扣扣,其母亲是被什么工具打的,张扣扣称是木棒。辩护人提问,在发现母亲死亡后,公安机关是什么时候进行解剖的?张扣扣回答称,“过了好几天,在公路旁解剖的,我全程目睹”。被问及22年来,被害人王家人是否因此事与被告人的家庭进行过沟通,张扣扣表示没有。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杀王家三个人。张扣扣回答称,“20年来,王家对我家的态度一直是蔑视的,王校军还挑衅我,我必须报仇。”张扣扣称,当天看到老三(指被害人王正军),我一下子就想到母亲死亡的情景,脑子一下就空白了,“王正军是打死我妈的人,王正军不用木棒打我妈,我妈就不会死。”

当辩护人提问:你的人生是否存在其他坎坷。被告人回答:“我妈死了以后,我觉得我一直都很坎坷。据被告人张扣扣的供述称,他1999年7月初中毕业,半年后在新疆打了一年工,之后至2014年他因找工作、学挖掘机被骗,还多次被骗入传销组织。

2013年张扣扣从军队退伍。2014年初,张扣扣战友杨某义在河南三门峡搞传销,并把张扣扣骗来也参与传销,张扣扣待了一个月,趁人不注意从厕所窗户逃跑。2017年5月-8月,张扣扣在太平洋斐济岛打了3个月工,国外条件差,吃的不好,工资也不高,领导还爱骂人,于是他回到了老家。2017年8月后,再也没有外出。

公诉人表示,张扣扣在外面打工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不太顺利。手头没有多少存款,思想压力非常大。2017年腊月三十这一天,邻居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都在家,本想等王某军回来一起动手,但是王某军一直没有回来,他就动手实施了杀人。

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实被告犯罪行为的言辞性证据。证人王汉某表示,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的12点多,他看见一个戴口罩、帽子的小伙子,右手用刀戳一个人的胸腹部,戳了好多刀。王汉某表示要报110。小伙说:谁敢报警,我就杀死谁。然后小伙走了。

王汉某到眼前一看,被戳的是王正军,到王自新家门口时,看见王自新满身是血倒在堂屋门口。张扣扣用的刀是一把单刃刀,有30公分长。对于这段证言,被告人张扣扣表示对过程没有意见,但自己没有说过:“你们谁敢过去,我就把谁杀了”这句话。被告辩护人则表示,对此组证据没有意见。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张扣扣提前准备工具,明确认定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意很明确。张扣扣精神正常,庭前会议思维敏锐,逻辑清晰,不存在精神病情况。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关于张扣扣犯罪结果的证据。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其中13处进入胸、腹腔。系锐器致心脏、肺脏、肝脏等胸腹腔脏器破裂造成大失血死亡。脏器破裂死亡。王校军身中9刀。肠管外露。系锐器致心脏、肺脏等多脏器破裂死亡。被害人王自新身中16刀,其中8处进入胸、腹腔。系锐器致右颈动、静脉破裂及心、肺等多脏器破裂死亡。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2142元。

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被告人行为大年三十杀害被害人一家三口,其中三人身中共计49刀,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被告人具有极大人身危害性,不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根据相关法律,公诉人建议被告人应适用死刑。庭审结束前,被告人张扣扣做最后陈述表示,“我对我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希望给我一次机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表示道歉,希望得到谅解,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希望能够原谅我。 ”

17时42分,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7时44分,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被告人张扣扣表示:不服,我要上诉。审判长表示,本庭将在五日内直接送达判决书。请法警将被告人张扣扣带出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新闻评论:百家号01-0821:28
1月8日,在经历了长达8个多小时的庭审之后,陕西汉中中院对张扣扣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死刑。法院认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扣扣案曾在去年春节期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张扣扣因为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亲致死的判决结果不满,以暴制暴,在2018年的除夕之夜连杀王家父子三人。张扣扣案的案件事实还是相对清楚的,法院认定了其杀害三位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肯定其杀害行为与三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因为张扣扣又不存在精神病等责任上的抗辩理由,其确实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的审理就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罪名和量刑幅度中做出判决,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依法治罪,无可辩驳。二十年前案件的审理结果对错与否、张扣扣在母亲被害之后的心理失衡,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仅仅在量刑时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不会影响罪名的认定。

在8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所采取的辩护思路也是认为张扣扣“为母报仇”,恳请法院可以给其留一条生路。可是,“为母复仇”的张扣扣与“辱母杀人”案中的于欢存在很大不同,于欢案发时事发突然,构成防卫过当;而张扣扣犯意坚决,属于蓄意杀人。

并且,张扣扣确实也造成了三位被害人死亡的惨痛结果,给被害人的家庭与亲属造成无尽伤痛。法院认定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性极大,判处执行死刑,是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的,并无不当。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张扣扣犯罪行为的惩处,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慰,同时也是对民间未来可能发生的“私力复仇”行为的警醒。现代国家都对私力复仇进行了彻底否定,仅仅给正当防卫等特殊情况下的私力救济留有一定空间。诚然,公权力的救济有时会缺位,有时会迟到,但这并不能赋予私力报复以合法性。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循环往复,民众的安全感无法保障,社会更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因此,即使张扣扣实施报复杀人行为事发有因,张扣扣也不是“为母复仇”的英雄,其已经是一个犯罪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这一判决也集中体现出了刑事领域中“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综合判断与平衡。
归根到底,我们也必须承认这对于张、王两家都是场不折不扣的悲剧。悲剧背后,纵然有作恶者的主观故意,但家庭和社会长期以来缺乏对张扣扣在心理、生活方面的疏导和帮扶,也同样值得反思。

在法治社会中,本不该有人自始至终生活在仇恨之中,更不该出现“血债血偿”的悲剧。因此,在这场判决中我们虽然抵达了正义,但却不觉胜利。辩护人指出,二十二年前,从被害人殴打致死张扣扣母亲,到王自新监护失职,再到一审审判时王校军代领关键证人出庭,并指证张扣扣母亲过错在先,三个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过错。侦查人员公开解剖尸体,带给年幼的张扣扣二次伤害,一审法院置张扣扣母亲头部5条骨折线不顾轻判;二十二年王家没有一句道歉,综合过错体系,法院当予以考量。

□冀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

新闻背景:1996年,张扣扣只有13岁,因为宅基地纠纷问题,母亲(汪秀萍 [7] )被王正军砸死,之后他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务农,因家庭贫困,张父并未再婚。
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在新疆服役两年,2003年复员回家,无固定职业。此后几年,张扣扣曾外出务工。
2017年底,张扣扣回到家乡。 

事件经过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提出申诉
2018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驳回申诉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8]
公开审理
2019年1月4日,据汉中中院官方微信消息,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将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审理。 
一审判决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判处死刑
2019年1月8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的陈述,使用木棒打死王秀萍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张家人称,由于王家长子王校军“当官”(案发时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但是,张家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 
张扣扣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