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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强县长 记住年轻母亲的模样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9-06-15 17:41:2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该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
简介:
王文强县长   记住年轻母亲的模样




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续进展,于近日引发舆论关注。据报道,事起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103国道时,一辆货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疾步上前抱起女童,二人随后被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受伤但性命无虞。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该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对此认定难以接受。

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却被认定为交通违法,换到谁身上都难以接受。严格从法律层面讲,并不能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当,但即便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违章,也并不能由此否定见义勇为的正当性。从这方面来讲,妥善处理此事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褒扬见义勇为者并弥补其损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属流泪”。

毋庸置疑,侯振林老人舍身救助女童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老人或家属理当享受相关荣誉称号或优待政策,而当地政府也已经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了5万元奖金。

但从另一方面讲,同一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同时构成交通违法也不突兀,即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客观而言,侯振林老人在未仔细观察的前提下快速穿越公路的确属于有碍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具体到该事件中,其急速横穿马路也的确是其遭遇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无不妥。相反,如果否定其责任,就有可能增加货车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导致货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也未必公平。

但侯振林老人急速横穿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违规,也恰恰是其挽救女童、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试想,在货车即将驶来,女童处于高度危险境地的危急情况下,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险可能早已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见义勇为者构成交通违章,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并不表明其应按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人损失或者自行承担个人损失。一般来说,见义勇为往往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且是豁免相关责任的依据和阻却违法的事由。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后应予消除。

纵观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应由受益人补偿。

报道中,侯振林家属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亲救人当日到医院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家属承担。有鉴于此,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褒扬见义勇为者亲属,弥补其相应损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属流泪”的局面,进而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暖和社会的善意,激发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史洪举(法官)

新京报   新闻评论

06-1123:08因见义勇为不幸身亡,居然被认定为“交通违法”,还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日前,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续进展,引发社会热议。

交通违法与否,不妨碍见义勇为认定

尽管本案在责任认定上有争议,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类似个案发生,“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都是舆论的主基调。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褒扬与体恤,也说明了在弘扬社会正能量上,舆论并不缺乏共识。

在肯定见义勇为、褒扬社会正气的大前提下,认真讨论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划分,仍是善后处理绕不过的关键环节。根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最新披露的现场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位小女孩独自走在一条机动车道上,周围车来车往十分危险。小女孩所处车道有多辆机动车正在行驶中,见到小女孩纷纷减速避让。这时,一位老人快速走来抱起小女孩,但不幸在横穿到另一车道时被一辆货车撞倒。

而此前媒体的报道主要集中在老人救小女孩不幸被撞身亡,并未描述前述细节。

如果老者当时抱起小女孩后,不是选择横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后面的一切都不会发生。有人说,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苛求。的确,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已无从得知,老人为何舍近求远选择横穿马路。我们也不能仅根据一段监控视频来定性老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采取措施不当”。

这些都应留给执法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部门根据更多证据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或交通违法,都不妨碍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见义勇为”的认定。同时,我也认为,肯定见义勇为和划分事故责任,绝不应分开,因为两者本就互相关联。见义勇为正可说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这对责任划分当然是重要的。

并不是“情有可原”,责任就可自然消除

但很多论者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常识,并不是“情有可原”,违法就不成立,甚至责任就都自然消除。

比如,救护车、消防车为抢救人命闯红灯,是不是就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违法,进而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答案是:否。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赋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里有个前提,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一辆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闯红灯时把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了,当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违法,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也是一样。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能自动划入“紧急避险”,进而就都能免责了。

紧急避险是当他人存在危险时,以付出另一种较小代价的方式规避更大危险。按民法总则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紧急避险就可以不负责任,或因紧急避险而构成的交通违法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违法。拿该案来说,老人在事发现场的行为,其实可拆分为两段:前半程他横穿马路救起了小孩,这里的交通违法是见义勇为不可避免的“代价”,责任或可豁免;后半程他抱着已经安全的小孩,从马路中央准备横穿到马路对面,正是在此过程中他被撞——这里的横穿马路其实没必要,还会将其置于险境。

▲动画解析老人见义勇为却被认定担责事件。新京报动新闻出品(ID:xjbdxw)

事实上,若没有看到这完整的事发过程,就很容易对老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产生误判。而这类误判,很可能加重货车司机的法律责任。有论者称,“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却被认定为交通违法,换到谁身上都难以接受。”而这更多是一个观念问题。

承担交通违法责任,并不有损见义勇为者的荣光。人命远比交通违法更重要。当一宗交通事故,涉及见义勇为者、受益人(被救助人)以及车主这三方时,交警部门总要给出一个事故认定结论。

我们都认同“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只是在实现的方式上,也无须让法律打折。通过社会和民政部门能够解决,为何不走这条合法又合情的路径,而非要纠缠于“无责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