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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舍创始人 朱瑾 的梦想正如日升腾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1-12-12 18:54:4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瑜舍瑜伽创始人朱瑾 到处租房 遍地开花,收取瑜伽习练者培训费不计其数。然其从不收入公司账户,亦不开具发票,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朱瑾个人虽然暴富,却拖欠、停发众多瑜伽老师的工资——
简介:
瑜舍创始人    朱瑾 的梦想正如日升腾



 —— 关于瑜伽老师俞鉴芸女士诉求工资之律师函

瑜家(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陈克俊先生: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接受俞鉴芸女士的委托,就你公司等拖欠其任职瑜伽老师期间长达6个月工资共计3万余元,特此提出下列法律意见,以维护俞鉴芸女士应得劳动报酬之正当权益。

俞鉴芸女士受训于悠季瑜伽,取得数十个悠季瑜伽培训证书。先后在北京多家瑜伽馆担任瑜伽老师。自2019年11月起,经你公司潘家园瑜伽馆胡保兰店长的介绍,受聘于北京瑜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和瑜家(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北京连锁瑜舍瑜伽馆内授课。然自瑜舍瑜伽到处扩张,租房设馆,致使俞鉴芸老师等不能按月领取工资。大多被拖延一个月至三个月,方才从你公司和瑜舍瑜伽创始人朱瑾个人账户陆续得到工资。及至2021年6月,俞鉴芸老师完全领取不到应得工资。然其所在区域经理周晓灿、王薇贺、王鑫玉,所在潘家园店长胡保兰等,先后均以微信、电话方式,告知将尽快发放其工资。时至今日,即自2021年6月至11月长达6个月,俞鉴芸女士尚未得到分文工资。这个期间,俞鉴芸女士不间断在连锁的安德里北街瑜伽馆、草桥瑜伽馆、健德门瑜伽馆、潘家园瑜伽馆等地授课,共计应得工资3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上海瑜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在京城投资开办瑜舍连锁瑜伽馆后,4年以来,已在北京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较好的声誉。然因你公司拖欠在京至少十位瑜伽老师的工资,以致其中多位瑜伽老师愤然辞职。俞鉴芸老师为瑜舍瑜伽学员的培训和习练,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受到众多瑜伽学员的好评。由于你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报酬,断绝其经济来源,致使其陷入严重的生活困境。
如你公司接到本律师函后,一次性补发其6个月的工资。否则,其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仅诉求其应得报酬,还将诉求你公司依法应予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将该事件公布于网络媒体,以正视听。

如你公司隐匿财产、逃避支付,本律师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予以举报。

特此致函,期待重视!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1日

备注:陈克俊系瑜家(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朱瑾为瑜舍瑜伽创始人和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