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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麒俊 校长 四处晃荡可以当一个新郎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1-12-16 11:06:2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上海瑜舍瑜伽商业学校 邹麒俊 让其兄邹麒剑挂名担任瑜舍瑜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理 跟随瑜舍瑜伽创始人朱瑾 褚贤达 到京投资开设瑜舍连锁瑜伽馆,收取瑜伽习练者的高额费用不开发票,肆意偷税漏税,且长期拖欠瑜伽老师的劳动报酬——...
简介:
邹麒俊 校长    四处晃荡可以当一个新郎



 ——关于瑜伽老师俞鉴芸女士诉求工资之律师函

瑜舍瑜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邹麒剑 先生: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吴伟民律师接受俞鉴芸女士的委托,就你公司及关联公司即北京瑜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任职瑜伽老师期间长达6个月工资共计3万余元,特此提出下列法律意见,以维护俞鉴芸女士应得劳动报酬之正当权益。

俞鉴芸女士受训于悠季瑜伽,取得数十个悠季瑜伽培训证书。先后在北京多家瑜伽馆担任瑜伽老师。自2019年11月起,经你公司潘家园瑜伽馆胡保兰店长的介绍,受聘于北京瑜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和瑜家(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北京连锁瑜舍瑜伽馆内授课。然自北京瑜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变更股东,即原股东上海瑜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褚贤达 变更为新股东吴杰之后,其即不能按月从你公司和北京瑜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领取工资。及至2021年6月,其即完全领取不到应得工资。然其所在区域经理周晓灿、王薇贺、王鑫玉,所在潘家园店长胡保兰等,先后均以微信、电话方式,告知将尽快发放其工资。时至今日,即自2021年6月至11月长达6个月,俞鉴芸女士尚未得到分文工资。这个期间,俞鉴芸女士不间断在连锁的安德里北街瑜伽馆、草桥瑜伽馆、健德门瑜伽馆、潘家园瑜伽馆等地授课,共计应得工资3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该图为 部分瑜舍瑜伽老师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

上海瑜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在京城投资开办瑜舍连锁瑜伽馆后,4年以来,已在北京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较好的声誉。然因到处扩张、租房开馆,朱瑾及其创办和控制的瑜舍关联公司,即瑜舍瑜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瑜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在京至少10位瑜伽老师的工资,以致其中多位瑜伽老师愤然辞职。俞鉴芸老师为瑜舍瑜伽学员的培训和习练,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受到众多瑜伽学员的好评。然因你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报酬,断绝其经济来源,致使其陷入严重的生活困境。

希你公司接到本律师函后,一次性补发其6个月的工资。否则,其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仅诉求其应得报酬,还将诉求你公司依法应予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将该事件公布于网络媒体,以请舆论监督。

如你公司隐匿财产、逃避支付,本律师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予以举报。
特此致函,期待重视!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吴伟民律师

2021年12月1日

备注:身为上海浅阅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麒剑 系 瑜舍瑜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占股99%,然该公司及北京瑜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皆为 邹麒俊 。前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麒剑系邹麒俊之兄;后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杰根本不懂瑜伽,其在北京门头沟登记成立了一个小装修公司,名曰 北京建贡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邹麒俊似乎还有一个身份,那就是瑜舍商业学校校长,其业内人士称呼其为院长。

链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101081983****0511  邹麒俊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案号: (2019)苏1003执338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京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装修补贴款150万元及违约金(分别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被告邹麒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京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72.41元及违约金(以本金872.4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三、被告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京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8593.6元及违约金(分别以本金11978.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10819.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以本金579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京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63.9元;五、被告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京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73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300元,被告邹麒俊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扬州京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38元,由原告扬州京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被告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3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