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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宝书院长 风吹柳絮无处不飘扬
发布时间: 2018-04-23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邢宝书院长    风吹柳絮无处不飘扬



——少年被批评后溺亡 批评者被判赔10万
2018-04-19 07:26:00 来源: 新京报

发现14岁的杨悦(化名)从堂哥家翻墙出来后,杨俊奇便对其批评教育。


时间是2016年8月27日8时许。第二天,杨悦被发现溺亡于村里的水井中。公安机关认定其溺水死亡,决定不予立案。两人都是河南商丘市民权县郭庄村的村民。杨悦的父母杨彦华、鹿正英认为,儿子死亡与杨俊奇有直接关系,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2017年2月20日,民权县法院驳回二人诉求。随后二人上诉至商丘市中院,2017年7月22日,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和材料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杨俊奇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溺亡少年父母起诉批评者索赔

杨彦华始终认为,如果不是杨俊奇的批评行为,儿子杨悦绝对不会死。“当天上午儿子被批评后,就没有再回家。”他告诉新京报记者。
“当天”,指的是2016年8月27日。根据民权县法院一审判决书,14岁的杨悦在翻越村民杨和义家的过程中,被杨俊奇及其他村民发现,遭到批评教育。

次日上午,杨悦被发现在村里的水井中溺亡。杨悦的母亲鹿正英报警称儿子疑似被害。经民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及调查取证,杨悦为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据媒体报道,目睹批评过程的几位村民都作证表示,在发现杨悦跳院墙并对其批评教育的过程中,杨俊奇没有辱骂他,更没有肢体接触。但杨悦的父母坚持认为,杨俊奇应该对孩子的死亡负责。

杨彦华、鹿正英诉称,杨俊奇发现杨悦在他人废弃的空院后,组织多人对其采取言语恐吓等多种方式,“围堵近半个小时。”认为杨俊奇的行为造成杨悦死亡,应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万元。杨俊奇则表示,自己并未组织任何人对杨悦进行威胁,杨悦死亡与自己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批评者被判赔10万元

民权县法院一审认为,死者家属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杨俊奇对杨悦的死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杨彦华不服,向商丘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材料证据。

2017年7月20日,商丘市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杨悦无故翻墙跳入村民杨和义家,存在不当行为,但杨俊奇抓到杨悦后,批评教育近半个小时,存在对未成年人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的可能。且杨俊奇知道杨悦是村民杨彦华之子后,并未及时和其家长联系沟通,教育有余,保护不足。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这么多人围观中,受到言语刺激,压力非常大,超出未成年人的承受底线……如果不是外来不当行为诱因的存在,实难想象一名未成年人独自走向玉米丛中的深井中自寻溺死。”二审法院认为,杨俊奇抓住杨悦进行教育但未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报警处理,故酌定其承担杨悦溺亡后果4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因为未履行赔偿,杨俊奇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仍在继续申诉。“我批评他的出发点也是好的,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后果。”

对话

批评者:出发点是好的没想到孩子会溺亡。昨日,杨俊奇回忆批评杨悦时提到,并没有严厉地指责他。批评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没想到会承担这样的结果。“没有严厉地指责他”

新京报:你是怎么知道杨悦翻进堂哥家的?

杨俊奇:那天早上8点左右,我在离家约300米的养鸡场喂鸡。老婆过来叫我回家吃饭,路过堂哥家时,发现有人从墙头翻了进去,就跟我说了。

新京报:你第一反应是什么?

杨俊奇:我觉得肯定是小偷。那段时间村里经常丢东西。正好有几个人在附近聊天,我们就一起去了。

新京报:去了几个人?

杨俊奇:一位村民和我一起,随后又有五六个人跟过来。我走到附近一个高地,想看看他在干什么,刚站到那里他就从墙里翻了出来。

新京报:你看到是杨悦后有什么反应?

杨俊奇:他看起来跟成年人差不多,个子不低,戴眼镜。我不认识他,第一反应是别村过来偷东西的。看到我们后,他什么都没说,赶紧往反方向走。

新京报:你是怎么做的?

杨俊奇:他跟我隔了四五米远,我跟上去叫住他,他就站在那里。我们问他,去别人家干什么?家里没人不知道吗?是哪个村子的?如果少了东西丢了钱不揍你吗?

他支支吾吾说是村里人,“没事干,跳到院子里找点东西玩。”然后我就问他爸爸名字,他说了后,我们都认识,就没有多说什么,之后他就朝家里方向走了。

新京报:有没有指责或恐吓他?

杨俊奇:没有,大声吵他的情况都没有。

“法院判赔偿很意外”

新京报:杨悦当天就失踪了吗?

杨俊奇:当天上午吃饭时,他就没回家。晚上八九点,他妈妈来找我说孩子一直没回家,让我帮忙一块找。我在村里找了一圈,又跑到镇上的网吧找,到凌晨1点都没找到。

新京报:帮忙找是担心这事跟自己扯上关系吗?

杨俊奇:没有。我们村谁家有事大家都会去帮忙。当时他妈妈来找我帮忙找孩子,我就直接去了。

新京报:什么时候发现杨悦溺亡的?

杨俊奇:第二天早上七八点,有村民在地里的井边发现小孩衣服,就让他妈妈去认,发现是杨悦的。我们就开始打捞,之后孩子家属就报警了。一直到下午才捞上来,当时他已经死亡。

新京报:听到这个消息后,你是什么感受?

杨俊奇:挺同情的,没想到他会这样做。

新京报:有没有觉得他的死,跟自己有关系?

杨俊奇:没有,谁也没法证明他的死亡和我有关。从我批评到他死亡这期间这么长时间,是否又发生了什么事?是否受到什么其他刺激?这个目前还不知道。

新京报:事发后村支书来调解过?

杨俊奇:死者家属让我拿三五千丧葬费,村支书就说了这事。我当时觉得根本不是我的责任,就没同意。

新京报:什么时候收到法院传票的?

杨俊奇:事发后一个多月。法院一审判决没有让我赔偿,我一下子松了一口气。之后他们家又上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二审判决我赔偿10万元。

新京报:得知这个结果后你是什么感受?

杨俊奇:很意外,法院判决我需要承担40%的责任,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怎么得来的。证据、材料都是和一审一样,为什么判决不同?

我现在仍然觉得,做这件事(批评杨悦)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想到要承担这样的结果,心里很难受。

(赵凯迪)

新闻评论: 这两天,“少年被批评后自杀溺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喊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该事件原委是,河南商丘民权县男子杨俊奇,因看到同村少年杨壮壮翻越堂哥家院墙,遂抓住他并对其批评半个小时,最狠的话是“你信不信我告诉你妈,让她揍你,你以后再这样要是被别人抓住了,小心别人揍你揭不开”。杨壮壮被批评后投井自尽。杨壮壮父母提起民事诉讼,民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商丘中院二审则判决杨俊奇赔偿10万元。

“批评少年案”跟劝阻吸烟案不太一样

该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去年河南郑州发生的“电梯内劝阻吸烟导致老人猝死案”。两案有不少相似之处,都是对方有不当行为;都是对对方批评了几句;都出现了人死亡的情形;都诉诸法院解决。

但两案裁判结果正好调了个。劝阻吸烟案中一审判处劝阻者承担1.5万元责任,终审判决不承担责任,当时备受认可,因为既符合法律思维又符合常识判断。那这次事件又是否符合常理和法律思维呢?

在我看来,一审判决不赔不太妥当,终审判赔则大体方向正确,只是判赔10万元明显过重。世界上没有两起完全相同的案件。当然,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刑事上绝对不能类似定案,而必须严格实行罪刑法定;民事上则可以类推适用。这是因为“类似事物类似处理”有相当的正当性,且民事责任大不了赔点钱或加上赔礼道歉等,出不了什么大事;而刑事责任最高为剥夺生命,再次也是剥夺自由,不能含糊。

但是,同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和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相比,类比推理(从特殊到特殊)可靠性较差,应特别谨慎。也就是说,类推中若有重要因素不相类,结论可能“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跟劝阻吸烟案有别,“批评少年案”中杨俊奇面对的是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对少年儿童批评教育,应注意方式方法,如需个别进行和语气和缓,以防伤其自尊,青春期心理敏感也应考虑。杨俊奇当着众多同村村民的面训斥该少年,且说要告诉其家长,可能分寸就过了;“杨壮壮取下眼镜,揉了揉眼睛,说话声音有些哭腔(离开了)”,这时已经需要心理疏导了。

因此,商丘中院终审判决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认为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杨俊奇当天对杨壮壮只有教育批评却没有足够保护,从而对其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算得上合法有据。

而劝阻吸烟案中,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强调优待老人、赡养老人、保障老人,但未强调对老人也要“批评与教育相结合”,所以万一正当批评引起老人心脏病发作,只能算意外事件而非法律后果。

批评者负轻微次要责任没问题,但赔10万过重

《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规定其中的“过错”如何判断。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均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这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定义务,未履行好法定义务造成后果,用来辅助判断该行为有一定的“过错”,是合适的。

杨俊奇的批评行为与杨壮壮的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我觉得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可能得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但偶然的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存在的。

终审法院认定,杨俊奇的批评是导致杨壮壮自杀的唯一外来不当诱因,就是认定了其偶然性和间接性,偶然性体现为稍过激批评正巧碰上少年“内向且敏感”,间接性体现为批评与死亡中间隔了个“少年心理过于脆弱”的直接死因。

因此,孩子父母平时教育不够和少年自身修养不足,应对该少年死亡负主要责任,杨俊奇只需负很轻微的次要责任。 故判赔10万元明显过重, 1万元以下比较合适,既教育杨俊奇,也警醒他人。

希望该案能带动更多法律意识走进人心。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