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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法院 错案是怎样发生的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6-19 09:20:1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03年,鹤峰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旺金有期徒刑6年,张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张提出的申诉也被驳回,在服完5年多的刑期后,张旺金收到了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他被宣告无罪。张旺金决定讨个说法。
简介:
鹤峰法院  错案是怎样发生的

——男子服刑5年被宣告无罪欲向法院索赔130万

核心提示:2003年,鹤峰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旺金有期徒刑6年,张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张提出的申诉也被驳回,在服完5年多的刑期后,张旺金收到了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他被宣告无罪。张旺金决定讨个说法。

长江商报6月19日报道 在服完5年多的刑期后,36岁的通城男子张旺金收到了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他被宣告无罪。而1915天的牢狱生活,使原本已谈婚论嫁的女友离他而去,有“案底”的他如今找工作也屡屡碰壁,张旺金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他表示,将向恩施州中院递交申请,欲索赔包括国家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130万元。

代理合同终止卷入官司

张旺金称,2000年8月1日,他同湖北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八峰公司)签订合同,取得该公司产品在湖南的独家经销权。张旺金以八峰公司和峰江公司(与八峰公司是捆绑销售企业)的名义,进行营销活动。

随后,峰江公司和八峰公司与湖南桑瑞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由桑瑞运营两公司在湖南市场的广告宣传。由于峰江公司不能及时以现金结算广告费,便通知张旺金用产品支付。此后,张旺金持桑瑞公司开的金额为25.588万元的广告费发票,找峰江公司武汉营销公司报账,称发票所载广告费已抵付。

2001年6月15日,八峰公司与张旺金合同终止,进行账务结算时发现,张旺金尚欠峰江公司货款58506元。同时,峰江公司应返还张旺金抵押金25万元,两相抵扣后,峰江公司应返还张旺金191494元。6月19日,峰江公司将此款项电汇至桑瑞公司账户。

2002年6月10日,张旺金以八峰公司应返还其抵押金191494元为由,向武汉市东西湖法院起诉。峰江公司随即与桑瑞公司联系,方知张旺金未以产品抵付25.588万元的广告费,桑瑞公司已将其汇入款项扣留,视为峰江公司下欠的广告费。

此后,八峰公司在鹤峰县将张旺金反诉,称其企图非法占有公司广告费。

服刑期满被宣告无罪

2002年11月29日,当时已经在中行咸宁分行工作的张旺金,被鹤峰县公安局刑拘。

2003年9月16日,鹤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旺金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64386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张旺金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诉。2003年11月21日,恩施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旺金提出的申诉随后也被驳回。

之后,张旺金继续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认为原裁判认定张旺金身份错误,他不是八峰公司的业务员而是经销商,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2007年11月13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并对该案进行提审。省高院认为,张旺金侵占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2008年12月17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恩施州中院的裁定和鹤峰县法院对张旺金的判决,宣告张旺金无罪。而就在2008年2月28日,张旺金被减刑9个月后,刑满释放。他实际服刑5年3个月,共计1915天。

“我一定要讨个说法”

尽管才36岁,但因为在“里面”呆了近6年,张旺金看上去比同龄人要苍老一些。“人生的黄金时期都耗费了。”张旺金如此形容他的境况。

张旺金告诉记者,他同八峰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时,找姐姐等亲戚借了25万元,如今,这些钱分文未还,姐姐得知他的事情后,急得精神也出现了问题。“我原本打算跟相恋4年多的女友结婚的,但2003年,在恩施州中院二审判我有罪之后,她也嫁给了别人。”张旺金称,入狱的经历不仅给他的感情带来了影响,他出狱后,找工作也屡屡被拒绝,一年多来,他只能打零工维持生计,很多时候都要靠家里人的支持。“我一定要讨回一个说法。”

今日上午,张旺金将向恩施州中院递交申请索赔。张旺金的代理律师、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承文介绍,张旺金索赔金额总计130万余元,其中包括国家赔偿金2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7万元,以及其他费用近3万元。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谭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