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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牧愚县长 如此悲情秋叶满天飞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0-11-02 18:15:2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原民警杨华杰、武其虎和阜阳太和县公安局原民警张正三人因涉嫌刑讯逼供罪,8月21日被安徽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简介:
刘牧愚县长  如此悲情秋叶满天飞



—— 3名民警制造冤案将受审,19年前刑讯逼供反贪局长之弟 媒体:让践踏规则者付出代价。
新京报 2020/11/01


“19年前刑讯逼供反贪局长之弟制造冤案 三民警将出庭受审”,日前,这样一则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2001年2月27日深夜,阜阳太和县发生一起团伙闯进公安医院伤人事件,时任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金奎的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员被认定为案件“真凶”,李金奎则被指为该案的“保护伞”,李金泉、李金奎最终均获刑1年半。因不服判决,李金泉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

直至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入驻安徽,依据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线索,督导组决定重启对此案的调查,并最终确定真凶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庆中院再审此案,12月30日,安庆中院改判李金泉无罪。今年8月21日,阜阳市公安局三名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安徽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查明几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该案将于11月4日在东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受审,这无疑是对被刑讯逼供者的交代。本质上,对刑讯逼供者追究法律责任,也是维护法治威严。

现在看,这起案件发生在19年前,算是陈年旧案,包括刑讯逼供也是在当时办案条件和司法环境下发生的。但从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决定对相关案件重启调查,最终确定“真凶”,到李金泉经法院重审宣判无罪,再到如今当地办案机关呈现出“既往亦咎”的态度,表示出严肃追究涉刑讯逼供民警刑事责任的决心,这也重申了“冤假错案不可酿”“刑讯逼供不可为”的法治底线。

这番“底线重申”,无疑来得很有必要。毕竟,刑讯逼供之下,谁都可能成受害者——该案就是例证:受害者李金奎当时是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本身也是司法系统干部。在不少人的想象中,这样的身份至少对被刑讯逼供有更强的“免疫力”。可他连同其弟弟,也未能幸免于刑讯逼供的“毒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许多人难免会感慨,身为反贪局官员尚且如此,更何况普通人。

在此情形下,严肃追究涉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让践踏规则者付出应有代价,让肆无忌惮者收敛止步,是修复法治罅缝的应有之义,也能尽早愈合受害者的伤口。
刑讯逼供是冤案之母。大凡冤假错案的背后,多有刑讯逼供的影子。也正因刑讯逼供与依法办案要求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近些年来,国家司法层面不断地用“法规打补丁”、制度设计完善的方式明确这方面的底线,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明确“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指出疲劳审讯、诱供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该案办案中的问题之所以能得到查究,就跟近几年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冤案纠错、遏制刑讯逼供力度的强化有关。而要更有力地遏制刑讯逼供,就得用“惩前毖后”去申明底线。
如今涉案民警受审,就显示出了严明的法治立场:对刑讯逼供者要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无论时间有多么久远,涉及者是什么身份,都应当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当刑讯逼供得到的是“有过即罚”,那对违规违法办案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说到底,“刑讯逼供不可有”的法治底线,确实该在“违者必究”中不断重申。

新闻链接:无论执法还是判案,目的都应该是对正义的维护,岂能将其作为政绩的拼图?
据红星新闻报道,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原民警杨华杰、武其虎和阜阳太和县公安局原民警张正三人因涉嫌刑讯逼供罪,8月21日被安徽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将于11月4日在东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19年前安徽阜阳太和县的一起团伙闯进公安医院伤人事件中,时任阜阳市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被指为该起案件的“保护伞”,其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员被认定为该案“真凶”,二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均获刑1年半,这一冤案直到2019年查明真凶后才真相大白。

法律是捍卫正义的准绳,相关执法机关是捍卫法律的守门员,在执法过程中坚守客观公正、坚持过程正当,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也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而刑讯逼供之流,其可恶可恨程度令人发指,破坏的是司法的公正,毁掉的是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

在本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杨华杰、武其虎、张正等被告人对多名涉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迫使其违背事实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并造成冤假错案,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未被检方起诉的郭太峰,李金奎和弟弟认为“从轻处理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也已向有关部门申诉。
但追责与思考不能停留于此,这一案件的背后,留下了太多值得刨根问底的问题。

十分讽刺的是,这起由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在当时成为了“打黑除恶”“严打整治”中的大案、要案。据报道,很重要的原因是阜阳市公安局为扩大案件影响,将时任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作为了幕后组织人和“保护伞”,扣上了“打黑”的帽子,在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讯问室羁押的过程中,逼迫其承认了所谓的犯罪事实。如此动机实在荒谬。无论执法还是判案,目的都应该是对正义的维护,岂能将其作为政绩的拼图?不惜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来扩大影响,与指鹿为马何异?

19年前,此案的重要转折点在于时任太和县公安局局长梁俊卿及民警肖克银(均已另案处理)等人的原因将此案侦查方向指向李家。故意伤人案真凶肖庆云落网后表示,李金奎因办了梁俊卿的儿女亲家的一件案子,“梁俊卿借此机会故意搞李金奎”,而肖克银为了掩盖本人参与故意伤害的罪行在案发后包庇同案犯肖庆云。因此,这一案件并非简单的刑讯逼供案,其背后是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与漫长的利益链条,甚至出现了“监守自盗”的情节。而这一冤案从太和县,到阜阳市,层层把控却一错到底,无论是监管制度、法风法纪,恐怕都有太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被判决后,李金泉、李金奎、郭伟等人,通过不同渠道申诉控告遭受了刑讯逼供,但一直未被立案,这一拖就到了现在,这残缺了19年的公平与正义终于得到伸张。与那时相比,我们的司法制度对刑讯逼供的限制措施和防范措施有了巨大改进,对刑讯逼供的“零容忍”也逐渐成为共识。但无论什么时候,法律永远是公平正义的重地,对法律的坚守与维护应当成为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对于执法者们来说,更应该常常自省,与权力相伴生的应该是责任感而不是任性,如此才能不让守护安全的“圣地”,成为滋生危险的“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