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世界最有影响的美国辛普森谋杀案
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
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美国著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辛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辛普森1947年4月9日生于美国旧金山波特里奥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区,曾是全美最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现为全国广播公司体育节目评播员,是美国最受欢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与十八岁的尼克尔相识,1978年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1979年,辛普森与妻离婚,与尼科尔同居,1985年正式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二人关系紧张,经常吵架,辛普森因殴打尼科尔曾被洛杉矶地方法院以虐待妇女罪判处三十天监禁,缓期两年执行,罚金7000元,公益服务120小时,接受心理咨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离婚,但辛普森仍经常找尼科尔,意图重归于好,但尼科尔与戈尔德曼来往密切。警方怀疑辛普森有杀人嫌疑。
追捕杀人犯
94年6月12日1时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矶的司机,11时45分,乘飞机飞往芝加哥,到达芝加哥奥哈罗拉广场旅馆是6时15分,7时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杀,速回洛杉矶。9时41分,辛普森乘机飞往洛杉矶。辛普森离开旅馆后,警察搜了他住过的915房间,在毛巾、床单上发现了血迹和碎玻璃,洛山矶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别墅,发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这只手套与凶杀案发现场被发现的另一只手套正好相配。
辛普森抵达洛杉矶场后,被警察带回警署,被戴上手铐,在其律师魏茨曼的抗议下,手铐被除掉,在警署受审时,辛普森拒不承认谋杀一事。辛普森聘请著名律师罗伯特·夏皮罗为其辩护律师,6月17日8时30分,洛杉矶检察官通知夏皮罗,警方准备逮捕辛普森,要他上午11时带辛普森自首,夏皮罗向辛普森传达了检察官的决定,11时30分,夏皮罗发现辛普森和其友考林斯不见了,及时通知了警方,警方连续出动了几架飞机,十几辆警车追捕辛普森,新闻机构也出动直升机。此时,辛普森正坐在考林斯的汽车里,用抢顶着脑袋,企图自杀,考林斯用电话与警方取得了联系,在警方和朋友的劝说下,辛普森同意不再逃跑,下午7时57分,抵达辛普森住所,8时45分,被警方带到了洛杉矶看守所,辛普森被控两个一级谋杀罪。即杀害尼科尔和戈尔德曼,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控方与辨方
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辩护团为其辩护,有夏皮罗、贝利、德肖维茨、科克伦-杰尔曼、李昌钰等,起诉方检察官为加斯蒂-克拉克、霍奇曼等八人。双方阵容强大,举世瞩目。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11月3日,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控方主要证据有:
(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
(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
(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
(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
(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
(8)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辩方认为: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5)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犯罪现场后门反吸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几个星期后,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迹的;
(6)洛杉矶警方法医在现场并未计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迹数量,进行干燥处理后也未计算数量,每次化验分析也不计数量;
(7)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8)控方证人丹尼斯-方出庭证明搜集证据的有效性,但辨方经过法庭质证,使其不得不承认:取毛毯盖尼科尔尸体使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招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住辛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作现场;提取证据未戴乳胶手套;辛普森汽车旁的四滴血未进行记录,且少了血滴。物证受到污染;
(9)控方证人塞尔马公司实验室主管洛宾-克顿出庭证明DNA的检验的科学性DNA血样与辛普森血样的相似性,指出现场发现的血样的提供者是辛普森。辨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统计方法并非完全可信,血样在6月天很热的卡车里长达7小时可能变质。举出塞尔马公司曾检验DNA出现的例子,说明现有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陪审团审判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4男4女。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据调查问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上首先胜出一筹。陪审团陪审的时间越长,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当陪审团被隔离时。每次出现误判时,对于辩方来说都是一场胜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轮中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当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潜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长的多。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团花费了更长的时间。
1995年10月1日,辛普森案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后,终于临近尾声。在最后的法庭总结陈述中,起诉方的克拉克检察官、道尔顿检察官和辩护方的科克伦律师、谢克律师各自施展辩才,把己方的意见作了归纳。他们的发言充满感情,充满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这是一场马拉松式审判的终点冲刺。
10月2日9时16分,12名陪审员进入评议室,开始了对案件的讨论。下午3时,随着三声蜂鸣器的轻响,意味着陪审员作出了一致的裁决。很快12名陪审员回到了法庭。首席陪审员告诉法官,他们的裁决已被签名、加注日期,封在一个信封内。法官告诉双方律师,裁决结果将在第二天西部时间上午10点宣布。
在西部时间上午10点到10点10分(东部时间下午1点到1点10分)之间。人们全停止了工作。没有人去教室上课。没有人去打电话。没有人去洗澡。也没有人去遛狗散步。民航班机在等待。金融活动停了下来。他们全在凝神听取对O·J·幸普森的最后裁决。克林顿总统在12点58分放下手中的工作,离开椭圆形办公室,和助手们一起到秘书办公室里收看宣布裁决的实况。
整个国家的期待下,司法官罗伯森女士宣读裁决,宣布辛普森无罪。“陪审员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你们的裁决吗?你们每个人的?你们所有人的?”罗伯森女士问。“是的。”他们纷纷说道。法庭立刻沸腾起来……。
辛普森自由了。他被当庭释放。
13年后的裁决
2008年10月3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克拉克县地区法院,克拉克县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裁决,辛普森所受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不同的结局:民事审判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到民事诉讼的被告席。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后,民事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该案件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院(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在审判一开始,富基萨肯法官即禁止电视记者们在法庭拍摄并作出裁定限制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公开发表言论,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对独立平静的审理氛围中。与该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的气氛非常职业化,诉讼进程更快捷。虽然在此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福尔曼之前就已经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福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经被收集,所以福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在刑事诉讼时,辨方曾主张福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家中从而诬陷辛普森。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辨方的这一主张。再有,警方认定辛普森有一双与案发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却矢口否认。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张照片十分清楚地显示辛普森穿的正是与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原告律师指出,正是由于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认自己有同样的鞋子。在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决前,要求再次听辛普森有关不在现场的证据,殴打尼科尔的证词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机场的司机有关按门铃无人应答的情况及时间的证词,显示出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怀疑。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
案发: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学痕,而且被利器割断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答问时声称自己在过去几十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黑人的字眼,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象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人的字眼。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后续——多少人在反思美国的司法制度
历史上从来没有象O.J.辛普森那样著名的人受指控犯有如下严重的罪行,切开他前妻的咽喉,几乎割断她的头,并用刀杀死碰巧经过现场的她的朋友。对美国公众来说,因为名人效应,辛普森案件注定会受到广泛关注。作为媒体关注的部分、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的DNA鉴定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关注。对于法医学领域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通过辛普森案件试验法院对DNA证据的态度,至少在有民意压力下的法院。同时,被告方对DNA证据进行最周密的、有强大资金支持的攻击。在迷惑法官或者陪审团方面他们会成功吗?在辛普森案件听证会和审判中,美元对DNA的斗争将会是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真正的考验。
审前听证会在加利福尼亚州又称为Kelly-Frye听证会,在这个听证会上,法官将会决定是否允许采纳DNA证据。这个听证会是由被告方提出动议的,目的是排除DNA证据。被告方提出的动议是书面的,追溯了DNA鉴定的起源,引用了各种各样的文章、书面陈述和证词以挑战DNA鉴定的有效性。动议援引了两个诺贝尔奖获得者,其中之一将会为被告方作证,PCR鉴定不适合做法庭辩论使用。这个动议受到来自控方的两个文件的反驳,其中之一要求法院承认RFLP鉴定和其他PCR鉴定。
在Kelly-Frye听证会之前让陪审团进行选择是非常不同寻常的,这正是辛普森案件中的做法。双方通常在选择陪审团前就希望知道听证会的结果,因为法官对DNA证据是否采纳的裁决将会影响到他们询问可能的陪审员的方式。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并不真正拥有决定权。所有的DNA鉴定结果都还没有离开实验室,因此证据的完整程度和种类还不能完全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听证会只能就一般的而非专门的问题进行解决。
Kelly-Frye听证会最初安排在1994年11月1日和12月12日,后来被推迟到1995年1月5日。即使在这一天也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辛普森辩护队的律师之一,Peter Neufeld正忙于纽约州的一件谋杀案的审判。另外一个不现实的情况是Kelly-Frye听证会仅要求持续一个月。20-30个证人需要进行确定。如果他们平均每人都需要两天时间的话,那么2-3个月的听证会将会进行下去。除了辩方和控方的证人以外,法官Ito可能还会请他自己的专家进行作证。如果他这样做的话,来自麻省理工大学的Eric Lander将会是专家之一。法官Ito就DNA问题曾向洛杉机最高法院法官、专门负责DNA事宜的前检控官Dino Fulgoni咨询意见。
双方都对可能的陪审员如何看待DNA证据进行了早期的了解。作为陪审团挑选的一部分,陪审团名单上的所有成员都需要完成一份87页的调查问卷,以调查他们在种族、宗教、运动、政治、科学、DNA等问题的看法。在294个问题中,其中8个涉及到DNA问题。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4男4女。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据这些调查问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上首先胜出一筹。陪审团陪审的时间越长,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当陪审团被隔离时。每次出现误判时,对于辩方来说都是一场胜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轮中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当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潜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长的多。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团花费了更长的时间。
辩护策略和争点
通过展开一场激战,辩方开始进行他的DNA攻击,以说服法官Ito将辛普森案件中的血液证据样本与DNA分离开。这是在战术上将控方提出的要鉴定的DNA数目减少。辩方很可能并不想做任何的DNA鉴定,因为这很可能会导致增设第四个实验室,现在,已经有三个实验室在进行鉴定以便出现对其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他们希望尽可能的远离这个证据以便他们甚至不能看到这个鉴定。本案中辩方最有用的方法是通过批评证据被搜集以及在实验室加工的过程来指称证据的不可靠性。为了建立这个争点,他们指称“受污染的”样本不适合做再鉴定。
从审前听证会开始,辩方就一直尽最大努力混淆DNA证据的重要性和可采纳性,这样他们就能讨论如实验室误差率和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与证据的重要性关联而非可采纳性。理论上讲,辩方希望让做鉴定的科学家来对他们鉴定的结果作证。他们将会回顾过去相关的陈述、案例以及试验等来支持他们的立场。
辩方所作的攻击是建立在试图显示DNA鉴定是不可靠的以及在科学界至今也没有关于如何解释这些结果的统一意见的基础上。统计估计值和群体遗传学,尤其当他们与RELP相关时,仍然是主要的辩护缺陷,尽管许多先前对群体遗传学问题表示关注的专家现在都不再对DNA证据的使用作不利的证明。这个问题在Bruce Budowle和Eric Lander合著的有关自然领域的一篇文章中进一步受到压制。
实验室误差率是辩方试图强调将DNA排除于法庭外的另一领域。这实际上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不存在专门的判例法,通常认为应当考虑证据的重要性而不顾鉴定方法。通过DNA方面的误差率,评论人士指称假阳性鉴定结果的发生率。辩方基本的争点是:直到实验室能够通过双层熟练测试建立起假阳性率,他们都不应当被允许使用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根据实验室多年来进行的熟练鉴定,辩方专家计算得出假阳性率高达30%。这是一个非常似是而非的主张。它假定法医个案中的假阳性发生率遵循用于频繁发生事件的正态分布的统计学的规则。实验室的假阳性结果是非常罕有的事件。在25,000多件利用法医DNA的案例中,至今并无一个假阳性结果。
辩方提出一份1987年的鉴定结果,在该鉴定中,Cellmark和法医学专家都报告说得出错误的结果。他们主张这些鉴定结果指向实验室误差率2%(每50个鉴定中有一个是错误的)。实际上这些鉴定是不相关的,因为原始记录中的变化根据这些鉴定得出的,其后,数以千计的鉴定都成功完成了。辩方还主张实验室的误差率应该成为DNA图谱频率的一个考虑因素,这样被报道的基因频率就不会低于假阳性率了。此外,这是对统计学的不恰当使用,因为基因型的发生和误差的发生是两个不同的事件。
辛普森出版的《IF I DID IT》中,曾用假设的口吻详细阐述了如果他犯了当年轰动一时的谋杀案,过程将会如何。可以肯定几乎所有人都会把个中内容看作他曾付诸的实际行动,只是美国法律奈何他不得。
之所以无罪释放的原因应该很清楚,优秀的律师团寻找法律漏洞,硬把看似确凿的犯罪证据踏成无足轻重的垃圾。于是经常会有人以此嘲讽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因为辛普森书的出版令我看见一句评论:美国法律太注重过程的公正,却反而忽略了结局的公正。
一时觉得很精辟,可回头再想,究竟能有多少案件可以如此明显地确定结局的公正?难道我们不是在一系列尽量严格公正的过程中努力寻找最公正的结局吗?事实上太多的案件我们无法辨认它们的原貌,并不存在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替我们做出绝对公正的裁定;事实是我们只有尽量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公正严明,以期待尽量实现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而一个妄想忽略过程拍板所谓公正结局的制度,想来只会因各种主动或不主动的作为制造出更多冤假错案。
辛普森案是一声沉重的叹息和一抹轻蔑的微笑,同时也是促使人们寻找更为接近公正的制度的一次无情鞭笞。我们的制度远不可能达到万无一失的公正,我们只能尽力寻找最不坏的一种方式。
实际上,不仅欧洲法学界,就是在美国,也有不少人认为,辛普森案至少反映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以下缺陷 :
(1)大陪审团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多数陪审员未经过法律的专业培训,容易受到控方或辩方律师的影响。这也是英国作为近代陪审制发源地(古代的陪审制最早发端于古罗马),后来却通过司法改革废除了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辛普森案后,美国曾经一度出现对大陪审制的质疑和检讨的热潮。
(2)金钱了影响法律审判的公正性。辛普森因为是名人和富人,所以请得起美国最著名的刑事律师群体,组成律师“梦之队”为其辩护,并最终技术性地取得胜利,而受害人家属却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不能享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3)法律技术超越了法律的正义。辛普森案件中,律师们的表演固然精彩,但也令人悲哀,因为当法律技术被运用来攻击法律本身(法律总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世界上不存在任何完美无缺的法律),当法律的运用成为一种高高在上的技术,法律的技术主义战胜了法律的内在精神的时候,法律就等于在自掘坟墓!因为法律一旦成了枯燥冰冷的纯粹理性工具,法律条文背后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和对人性的关注便必然烟消云散。法律甚至还会成为一小撮特权者所垄断的工具,使原来强调人人平等的法律产生异变,并最终人为地形成一个与平民对立的法律贵族阶层。波斯纳也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法官可以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律师也不例外。现在,在我们的国家,似乎连某些大学的法学教授们也有了类似的趋向,这尤其令人担忧!
(4)美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使得当事人往往无所适从,并导致整个司法活动,甚至整个司法制度过于依赖于律师。美国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在令人羡慕之余,也是最令人痛恨的。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同时又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零乱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冲突性是判例法的主要缺陷。加上美国的联邦法和州法两套法律制度是并列的,因此,美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庞杂而且缺乏一致性。这就是美国必须维持一个庞大的律师群体的原因。当然,这也是美国必然会出现一个庞大的律师群体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对于律师的过度依赖,使得律师费用不断高涨,加剧了美国诉讼制度的成本,即使有司法援助制度,但穷人和富人所能享受的法律福趾的程度还是有质的区别的!辛普森案中的刑事判决就体现了这一点!这也是该案受人诟病的重要之处。好在美国的民事法律各州均不相同,刑法在美国也不具有优先地位,因此辛普森前妻的父母才有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获胜。(所以,美国的法律的确也有很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尤其是民事权利优先的基本法律原则)
(5)辛普森案反映了美国种族歧视问题还很严重,走向种族平等之路还很漫长。该案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陪审员中有好几个黑人,也正因如此,才有不少人不反对该案的最终判决。但反过来说,支持该案判决的人中,很多是黑人,大家自己可以想想,这说明了什么?如果辛普森是一个白人,而他的前妻是个黑人,陪审员多为白人的话,大家想想,这个案件还会有那么多人赞成吗?我很不理解的是,为什么中国那些大声叫好的法学家们不去查看当时美国各大报对支持该案的人所做的各种统计呢?简单的事实被故意忽略,说明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