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女职工不满55岁退休诉劳保局终审胜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6-23 08:39:2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劳保局针对曹女士退休问题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劳保局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简介:

女职工不满55岁退休诉劳保局终审胜诉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李京华)曹女士未满55岁被工厂要求退休,曹女士将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劳保局针对曹女士退休问题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劳保局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据了解,曹女士出生于1956年,于1991年进入北京曙光电机厂工作,1995年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走上了管理岗位。2004年4月,曙光电机厂和曹女士办理了单位内部退休手续,把曹女士定为无岗人员。2007年,工厂以曹女士年满50岁为由为曹女士办理了退休手续,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批准。

曹女士认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应为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自己所从事的是工厂管理岗位工作,应当55岁再退休。曹女士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08年7月朝阳劳保局撤销了曹女士的退休审批决定。曙光电机厂不服,向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

原北京市劳保局进行了书面审查后,于2008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朝阳劳保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国营北京曙光电机厂退休审批的决定》,恢复朝阳劳保局对曹女士退休的核准行为。

为此,曹女士将原市劳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市劳保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中院认为,根据《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法实施条例》还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此案中,曙光电机厂针对原市劳保局提出撤销该决定的复议申请,曹女士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享有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原市劳保局受理后,未通知曹女士参加复议程序,影响了曹女士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张相关权益的利益,因此原市劳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法院应予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