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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麒俊先生 投资唱歌跳舞俱乐部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3-03-17 16:15:0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马鞍山市雨山区爱歌娱乐会所、邹麒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鞍山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5000元。
简介:
邹麒俊先生   投资唱歌跳舞俱乐部



 ——马鞍山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区爱歌娱乐会所邹麒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504民初1696号

原告:马鞍山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爱歌娱乐会所,住所地雨山区马鞍山市万达广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彪,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资人:邹麒俊,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闸北区。
被告:邹麒俊,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贵,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马鞍山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网科技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爱歌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爱歌会所)、邹麒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网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成、姜燕燕,被告爱歌会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彪,被告邹麒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网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服务费667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生效判决确认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费用9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生效判决确认给付期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7日,原告红网科技公司与被告爱歌会所签署《合同书》一份。依据该合同,原告在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通过马鞍山OK论坛网络平台开展一系列有关被告爱歌会所的网络宣传及线下推广活动(具体详见《爱歌KTV娱乐|马鞍山OK论坛全媒体年度战略合作方案》)。被告爱歌会所分二期分别于2016年1月1日、5月1日支付服务费各69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据前述《合同书》及战略合作方案的承诺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开展各项网络宣传及线下活动。依据前述《合同书》及战略合同方案约定的活动价格计算,被告爱歌会所应付服务费用66700元,返还原告垫付费用900元。后,被告爱歌会所未如约支付前述款项且因故闭店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现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爱歌会所仍然不支付相应价款,以致成讼。另被告邹麒俊系被告爱歌会所投资人,应当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爱歌会所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对双方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没有履行是因为被告在2015年11月初与业主方万达广场发生合同纠纷,万达广场将被告所租赁的场所停电,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而关闭,被告方及时通知了原告,代理人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是意志以外的事由导致本合同自动解除。3.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单方面提交的合作情况报告没有被告具体的广告确认等手续,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最后被告不能确定原告是否具有媒体运营商资格。终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邹麒俊辩称,同爱歌会所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爱歌KTV娱乐|马鞍山OK论坛全媒体年度战略合作策划》(2015年9月-2016年8月)(以下简称《战略合作书》)、《合同书》及附件一、二,因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爱歌KTV娱乐会所马鞍山万达店马鞍山OK论坛合作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合作报告》)打印件及其电子邮件截屏复印件,该证据因红网科技公司当庭通过电脑进行了操作演示,且通过登录马鞍山OK论坛微信公众账号、电脑端的账号对于红网网络科技公司发布的相关爱歌会所的媒体宣传内容进行了佐证,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在爱歌会所、邹麒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及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较高,与本案其他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爱歌会所、邹麒俊仅以单方制作,没有其验收确认为依据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3.腾讯QQ邮箱企业账户打印件两份,因红网科技公司当庭通过电脑进行了操作演示,系电子证据,与本案其他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三份快递填单和快递退回件(未拆封),因邮寄时爱歌会所已经停止营业了,客观上也无法有效送达,且红网科技公司与爱歌会所未指定送达确认地址,故本院认为上述快递的送达为无效送达,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5.红网科技公司当庭演示的电邮及邮件内容在OK论坛的发布情况,本院认为系电子证据,在爱歌会所、邹麒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及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较高,与本案其他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7日,红网科技公司与爱歌会所签订了《战略合作书》、《合同书》。《战略合作书》具体包括爱歌会所-马鞍山的市场分析;马鞍山OK论坛媒体平台介绍;OK论坛全媒体广宣方式,包括PC端、移动端、线下活动;爱歌娱乐-OK论坛年度合作规划,具体包括1.硬广投放计划:(1)首页轮动三面翻,预计投放节点为2015年9月24日-10月7日,中秋/国庆假期2周,2015年12月19日-12月25日,平安夜/圣诞节1周,2016年2月2日-2月15日,寒假/春节/情人节2周,2016年4月25日-5月1日,劳动节1周,2016年7月初/8月初,暑假2周,2016年8月3日-8月9日,七夕情人节1周,2016年10月1日-10月7日,国庆节1周,投放效果预期为每期投放点击率不低于15000次,总浏览量不低于110000次,(2)大通栏展示,预计投放节点为2015年9月24日-10月7日,中秋/国庆假期聊吧版块版内大通栏2周,2015年12月19日-12月25日,平安夜/圣诞节聊吧版块版内大通栏1周,2016年2月2日-2月15日,寒假/春节/情人节聊吧版块版内大通栏2周,时尚版块版内大通栏1周,2016年7月初/8月初,暑假时尚版块版内大通栏2周,2016年8月3日-8月9日,七夕情人节聊吧版块版内大通栏1周,2016年10月1日-10月7日,国庆节聊吧版块版内大通栏1周,投放效果预期为每期投放点击率不低于10000次,总浏览量不低于80000次,(3)焦点咨询投放,投放频率为重要节假日和每月常规投放,每月常规投放1天/月,共计12天,重要节假日预计投放节点为2015年9月24日-10月7日,中秋/国庆假期3天,2015年12月19日-12月25日,平安夜/圣诞节3天,2016年2月2日-2月15日,寒假/春节/情人节3天,2016年4月25日-5月1日,劳动节2天,2016年7月初/8月初,暑假3天,2016年8月3日-8月9日,七夕情人节3天,2016年10月1日-10月7日,国庆节3天,投放效果预期为每期投放点击率不低于10000次,总浏览量不低于200000次,(4)版内置顶帖投放,(5)首页活动推荐投放;2.微信端广宣发布包括(1)微信头条发布,情人节、圣诞节、七夕各一条,每期投放点击率不低于15000次,总浏览量不低于45000次,(2)微信副标题发布,每期投放点击率不低于10000次,总浏览量不低于20000次;3.APP开机启动项全屏广告,每期投放点击率不低于50000次,总浏览量不低于200000次;4.活动策划/执行计划,具体活动场次、规模、需同爱歌娱乐协商定夺;5.媒体舆情监测计划;6.人才招聘全系服务以及报价方案等,《战略合作书》加盖了爱歌会所的骑缝章。

《合同书》约定服务内容为马鞍山OK论坛服务,服务时间为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服务内容为《战略合作书》,合同总金额为138000元,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为2016年1月1日爱歌会所支付红网科技公司69000元,2016年5月1日支付69000元,合同签订后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爱歌会所、红网科技公司分别在落款处委托单位、承办单位处盖章。另《合同书》还通过两个附件的形式约定了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并在附件每页都加盖了爱歌会所的公章。

红网科技公司按照《战略合作书》、《合同书》的约定实际履行合同至2015年12月9日。
另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爱歌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邹麒俊,成立日期为2015年8月4日,核准日期为2015年8月4日,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红网科技公司与爱歌会所签订的《战略合作书》、《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战略合作书》、《合同书》规定了合作规划主要是在全年重要节假日如中秋、国庆、平安夜、圣诞节、寒假、春节、情人节、劳动节、暑假、七夕情人节等投放全媒体广宣发布及双方协商一致的活动策划,但是红网科技公司主要是部分履行了中秋、国庆期间的合同内容,且从《合作报告》红网科技公司的自认与爱歌会所沟通不力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来看,红网科技公司亦没有很好地履行有效的告知、沟通等合同附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从合同终止的过错来看,爱歌会所由于自身门店关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合同终止的重要原因,且该原因无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结合《战略合作书》、《合同书》约定的服务价格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合同终止的过错等综合因素考量,本院酌定爱歌会所支付红网科技公司服务费35000元。3.对于红网科技公司要求爱歌会所返还红网科技公司垫付费用900元及其利息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不予支持。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爱歌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邹麒俊系投资人,邹麒俊应当对爱歌会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红网科技公司诉请邹麒俊共同支付上述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雨山区爱歌娱乐会所、邹麒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鞍山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5000元。
二、驳回马鞍山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马鞍山市雨山区爱歌娱乐会所负担386元,马鞍山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