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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宪政改革 政治智慧高山仰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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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07-19 作者:田德文
显微镜
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的改革打下基础。
10月1日,英国执行最高法院职能的12名上院司法议员将喜迁新居,搬入威斯敏斯特教堂旁边新修缮的大楼里办公。作为英国宪政改革的最新进展,这标志着该国终于拥有了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最高法院。
英国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发源地。但从1876年起,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能却一直由上议院来行使,由于上议院是立法体系组成部分,这就在形式上造成了一种立法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局面。
此后100多年间,英国依靠制度和惯例来确保最高法院职能的司法独立地位。首先,上院通过“自我约束”来区分其承担的立法与司法双重职责。从理论上说,上院议员都有权参与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议员也有权参加立法过程。但实际上,这两部分议员的分工却非常明确,司法议员不参与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其次,这种状况其实并不是完全来自上院议员的“自觉”。在英国高度推崇分权制衡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少有上院议员敢越雷池一步。第三,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上院司法议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不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从而在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独立性。
但是,这种颇具英国特色的最高法院制度还是不断受到批评,也受到来自欧盟的压力,“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任何可能破坏法庭独立或中立的因素都不能容忍。因此,布莱尔政府时期开始对英国宪政进行改革,积极推动其“现代化”,其中就包括设置独立的最高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最高法院独立之后,在法官人数、现有人选、资格限制与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均保持不变,这基本可以被理解为是一次办公地点的搬迁。英国最高法院依然没有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下院议案的权限,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解释成文宪法的职能。英国依然维持着“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法律及司法惯例仍由议会来确立、修正或废除。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鲜明地保持了英国式改革的特点,即在改革与延续间追求一种平衡,通过缓慢而有序的调整最终实现制度现代化。以此来看,英国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
2007年7月,布朗发表了名为《英国的统治》的“绿皮书”,探讨了进一步限制首相权力和创立成文宪法的可能性。按照英国的改革方式,这些举措或许还需很长时间才能付诸实施。但是,推动英国宪政现代化的方向却是一以贯之的。也许,英国式改革的这种特性,对他国改革者都能有启发作用。
□田德文(社科院欧洲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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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07-19 作者:田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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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的改革打下基础。
10月1日,英国执行最高法院职能的12名上院司法议员将喜迁新居,搬入威斯敏斯特教堂旁边新修缮的大楼里办公。作为英国宪政改革的最新进展,这标志着该国终于拥有了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最高法院。
英国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发源地。但从1876年起,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能却一直由上议院来行使,由于上议院是立法体系组成部分,这就在形式上造成了一种立法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局面。
此后100多年间,英国依靠制度和惯例来确保最高法院职能的司法独立地位。首先,上院通过“自我约束”来区分其承担的立法与司法双重职责。从理论上说,上院议员都有权参与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议员也有权参加立法过程。但实际上,这两部分议员的分工却非常明确,司法议员不参与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其次,这种状况其实并不是完全来自上院议员的“自觉”。在英国高度推崇分权制衡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少有上院议员敢越雷池一步。第三,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上院司法议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不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从而在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独立性。
但是,这种颇具英国特色的最高法院制度还是不断受到批评,也受到来自欧盟的压力,“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任何可能破坏法庭独立或中立的因素都不能容忍。因此,布莱尔政府时期开始对英国宪政进行改革,积极推动其“现代化”,其中就包括设置独立的最高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最高法院独立之后,在法官人数、现有人选、资格限制与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均保持不变,这基本可以被理解为是一次办公地点的搬迁。英国最高法院依然没有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下院议案的权限,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解释成文宪法的职能。英国依然维持着“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法律及司法惯例仍由议会来确立、修正或废除。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鲜明地保持了英国式改革的特点,即在改革与延续间追求一种平衡,通过缓慢而有序的调整最终实现制度现代化。以此来看,英国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
2007年7月,布朗发表了名为《英国的统治》的“绿皮书”,探讨了进一步限制首相权力和创立成文宪法的可能性。按照英国的改革方式,这些举措或许还需很长时间才能付诸实施。但是,推动英国宪政现代化的方向却是一以贯之的。也许,英国式改革的这种特性,对他国改革者都能有启发作用。
□田德文(社科院欧洲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