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游泳馆 馆长上山上山打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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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南京游泳馆 馆长上山上山打豺狼
——中毒事件续:体育局对此表示道歉
2009-08-11 03:55:13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南京)
核心提示:南京市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9日晚泳池氯气中毒事件最新进展。大部分中毒者伤情已好转,4人出现肺气肿和呼吸困难。南京市体育局向受伤者及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据悉,南京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馆长已停职检查,肇事者王某已被学校解聘。
扬子晚报8月11日报道 昨天,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9日晚泳池氯气中毒事件最新进展。28名泳客包括肇事工作人员王某入院检查和治疗,大部分中毒者伤情趋向平稳和好转,4人出现肺气肿和呼吸困难,一名9岁男童情况较为严重,仍在抢救之中。南京市体育局纪检组组长李小保表示,就此次事件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影响,南京市体育局向受伤者及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据悉,南京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馆长已停职检查,肇事者王某已被学校解聘。该事件暴露出的泳池管理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
问题1:
肇事者没有资质为何能上岗
南京市体育运动学校党委书记凌敏告诉记者,事发后,学校已经将该游泳馆关闭,相关部门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学校的其他游泳馆仍旧正常营业,市民可到那里进行锻炼,如有市民不想继续到学校泳池锻炼,可以到学校办理退卡,学校会全数退还相关费用。经过质监部门先后两次对泳池内的水抽样调查,水质符合相应标准,并无毒害。
据了解,消毒是游泳池每天开放结束后必做的工作。三氯异氢尿酸是游泳池消毒的常规药品,所以使用三氯异氢尿酸消毒并无不当。但是,在泳客尚未全部离开的情况下,王某提前实施该项准备工作,且对不慎洒落的药品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法,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实属不应该。王某到该游泳馆工作11年了,一直担任泳池消毒的辅助工作,虽然没有消毒工作的相关资质,但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肯定知晓三氯异氢尿酸遇水会起化学反应挥发出有毒气体,所以此事件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将对他解聘,同时还要在事情调查清楚后追究其相关责任。由于王某在此次事件中同样中毒受伤,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所以,学校从人性化考虑,暂时先对他进行救治,等他伤情完全稳定了,再对他做进一步调查。同时,游泳馆馆长作为管理责任人,同样得对此事件负责,目前其已被停职。
问题2:
学校游泳馆该由谁来管
记者注意到,事发的游泳池的归属是南京市的一所学校游泳池,对于其对外开放的资质,南京市相关部门竟然都表示对于开放并不知情。
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要求,只要有经营行为就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而南京市白下区工商局注册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他了解,他们辖区内没有一家学校游泳池和小区游泳池来注册登记过,该人士分析说,据他判断,根据惯例学校游泳池的管理应该归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那么学校游泳池究竟谁能授权对外开放呢?记者随后致电南京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也没有专门对学校游泳池是否对外开放做过审批,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视各自学校具体情况对待。作为南京市游泳馆主管部门的南京市体育总会的相关人士也透露,目前在体育局注册的该市游泳池也只有121家,而这当中近9成都是专业的游泳场馆,学校体育馆在册的数量寥寥无几,因此从管理来看,学校游泳池也确实需要加强管理。
记者调查
游泳馆工作人员
“定期培训”为何成一纸空文
南京一游泳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慎洒落消毒剂,造成多位市民中毒的消息。此事在引起相关主管部门高度关注的同时,也深为业界所关注。一些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私下表示,他们对发生此类事件并不意外。
“定期培训”成为一纸空文
位于中山东路上的未来水世界一位工作人员感叹地说:“我真的不知道,那家(出事的)游泳馆工作人员怎么能够将消毒剂带到泳池边上。”这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根据他们游泳馆的要求,这种属于高浓度的消毒剂由于酸性很强,很容易对人体产生伤害,为防止意外,他们是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入池的。
不过这位人士也直言,出现这种事情也是迟早的,因为根据他的了解,虽然国家要求游泳场所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但目前南京市不少游泳馆对泳池消毒剂的管理人员没有任何的上岗要求与培训。据其介绍,他们单位的消毒剂投放管理的人,是从专门研究机构聘请来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南京绝大部分的游泳场馆里,这些管理员几乎都是救生员兼任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游泳场馆工作人员的培训问题的确成为当务之急。在城南的一家游泳场馆,记者询问一位负责消毒剂管理的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在这家游泳馆工作3年来,没有接受过一次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经营亏本游泳馆无力再投入
游泳馆之所以不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除了嫌麻烦外,更重要的是不愿增加成本负担,在缺乏相关部门检查的情况下,何不乐得轻松?
在采访中,不少游泳池的经营者都抱怨说,要不是政府给予补贴,他们早就经营不下去了。对于现在南京市游泳馆的现状,南京一家游泳馆经营者用了“入不敷出”四个字来形容,他表示,如果一家连自身的生存都存在问题的游泳馆,还怎么可能再加强安全方面的投入呢?
无资质人员一律停职
在昨天举行的中毒事件通报会上,南京市体育局纪检组长李小保告诉记者,该市体育局于事发当晚成立了事件调查小组,对此事件进行了初步调查,认定此次事件为工作人员王某违反操作规定导致,是一次不应该发生的意外事件。事件的责任处理将待相关部门联合调查结束后作出。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市体育局昨天召开紧急会议,将联合卫生、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游泳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同时对游泳馆救生员、消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尤其是要查这些人员的工作资质情况,没有资质,将立即责令其停职,同时对相关游泳池进行处罚。同时,李小保还表示,他们将开展游泳馆工作人员资质培训班,对在游泳馆的工作人员进行轮期培训,确保上岗人员个个都能熟悉相应安全常识,确保此类事情不再发生。
链接
卫生部和体育总局制定的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九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浸脚消毒池、救生、巡视监护等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三)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对从事较强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节选)
新闻回顾:游泳馆有毒气体泄漏致28名游泳者中毒
摘要:8月9日晚,南京市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发生泳客吸入有害气体集体中毒事件,共导致28名泳客入院检查和治疗,有4人出现肺水肿,呼吸衰减,情况比较严重。截至目前,除一名儿童伤情较重外,其他人员已逐渐趋于平稳和好转。 (本文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王龑 曹卢杰 陈郁)
——中毒事件续:体育局对此表示道歉
2009-08-11 03:55:13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南京)
核心提示:南京市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9日晚泳池氯气中毒事件最新进展。大部分中毒者伤情已好转,4人出现肺气肿和呼吸困难。南京市体育局向受伤者及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据悉,南京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馆长已停职检查,肇事者王某已被学校解聘。
扬子晚报8月11日报道 昨天,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9日晚泳池氯气中毒事件最新进展。28名泳客包括肇事工作人员王某入院检查和治疗,大部分中毒者伤情趋向平稳和好转,4人出现肺气肿和呼吸困难,一名9岁男童情况较为严重,仍在抢救之中。南京市体育局纪检组组长李小保表示,就此次事件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影响,南京市体育局向受伤者及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据悉,南京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馆长已停职检查,肇事者王某已被学校解聘。该事件暴露出的泳池管理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
问题1:
肇事者没有资质为何能上岗
南京市体育运动学校党委书记凌敏告诉记者,事发后,学校已经将该游泳馆关闭,相关部门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学校的其他游泳馆仍旧正常营业,市民可到那里进行锻炼,如有市民不想继续到学校泳池锻炼,可以到学校办理退卡,学校会全数退还相关费用。经过质监部门先后两次对泳池内的水抽样调查,水质符合相应标准,并无毒害。
据了解,消毒是游泳池每天开放结束后必做的工作。三氯异氢尿酸是游泳池消毒的常规药品,所以使用三氯异氢尿酸消毒并无不当。但是,在泳客尚未全部离开的情况下,王某提前实施该项准备工作,且对不慎洒落的药品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法,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实属不应该。王某到该游泳馆工作11年了,一直担任泳池消毒的辅助工作,虽然没有消毒工作的相关资质,但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肯定知晓三氯异氢尿酸遇水会起化学反应挥发出有毒气体,所以此事件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将对他解聘,同时还要在事情调查清楚后追究其相关责任。由于王某在此次事件中同样中毒受伤,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所以,学校从人性化考虑,暂时先对他进行救治,等他伤情完全稳定了,再对他做进一步调查。同时,游泳馆馆长作为管理责任人,同样得对此事件负责,目前其已被停职。
问题2:
学校游泳馆该由谁来管
记者注意到,事发的游泳池的归属是南京市的一所学校游泳池,对于其对外开放的资质,南京市相关部门竟然都表示对于开放并不知情。
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要求,只要有经营行为就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而南京市白下区工商局注册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他了解,他们辖区内没有一家学校游泳池和小区游泳池来注册登记过,该人士分析说,据他判断,根据惯例学校游泳池的管理应该归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那么学校游泳池究竟谁能授权对外开放呢?记者随后致电南京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也没有专门对学校游泳池是否对外开放做过审批,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视各自学校具体情况对待。作为南京市游泳馆主管部门的南京市体育总会的相关人士也透露,目前在体育局注册的该市游泳池也只有121家,而这当中近9成都是专业的游泳场馆,学校体育馆在册的数量寥寥无几,因此从管理来看,学校游泳池也确实需要加强管理。
记者调查
游泳馆工作人员
“定期培训”为何成一纸空文
南京一游泳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慎洒落消毒剂,造成多位市民中毒的消息。此事在引起相关主管部门高度关注的同时,也深为业界所关注。一些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私下表示,他们对发生此类事件并不意外。
“定期培训”成为一纸空文
位于中山东路上的未来水世界一位工作人员感叹地说:“我真的不知道,那家(出事的)游泳馆工作人员怎么能够将消毒剂带到泳池边上。”这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根据他们游泳馆的要求,这种属于高浓度的消毒剂由于酸性很强,很容易对人体产生伤害,为防止意外,他们是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入池的。
不过这位人士也直言,出现这种事情也是迟早的,因为根据他的了解,虽然国家要求游泳场所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但目前南京市不少游泳馆对泳池消毒剂的管理人员没有任何的上岗要求与培训。据其介绍,他们单位的消毒剂投放管理的人,是从专门研究机构聘请来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南京绝大部分的游泳场馆里,这些管理员几乎都是救生员兼任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游泳场馆工作人员的培训问题的确成为当务之急。在城南的一家游泳场馆,记者询问一位负责消毒剂管理的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在这家游泳馆工作3年来,没有接受过一次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经营亏本游泳馆无力再投入
游泳馆之所以不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除了嫌麻烦外,更重要的是不愿增加成本负担,在缺乏相关部门检查的情况下,何不乐得轻松?
在采访中,不少游泳池的经营者都抱怨说,要不是政府给予补贴,他们早就经营不下去了。对于现在南京市游泳馆的现状,南京一家游泳馆经营者用了“入不敷出”四个字来形容,他表示,如果一家连自身的生存都存在问题的游泳馆,还怎么可能再加强安全方面的投入呢?
无资质人员一律停职
在昨天举行的中毒事件通报会上,南京市体育局纪检组长李小保告诉记者,该市体育局于事发当晚成立了事件调查小组,对此事件进行了初步调查,认定此次事件为工作人员王某违反操作规定导致,是一次不应该发生的意外事件。事件的责任处理将待相关部门联合调查结束后作出。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市体育局昨天召开紧急会议,将联合卫生、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游泳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同时对游泳馆救生员、消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尤其是要查这些人员的工作资质情况,没有资质,将立即责令其停职,同时对相关游泳池进行处罚。同时,李小保还表示,他们将开展游泳馆工作人员资质培训班,对在游泳馆的工作人员进行轮期培训,确保上岗人员个个都能熟悉相应安全常识,确保此类事情不再发生。
链接
卫生部和体育总局制定的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九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浸脚消毒池、救生、巡视监护等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三)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对从事较强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节选)
新闻回顾:游泳馆有毒气体泄漏致28名游泳者中毒
摘要:8月9日晚,南京市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发生泳客吸入有害气体集体中毒事件,共导致28名泳客入院检查和治疗,有4人出现肺水肿,呼吸衰减,情况比较严重。截至目前,除一名儿童伤情较重外,其他人员已逐渐趋于平稳和好转。 (本文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王龑 曹卢杰 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