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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清经理 风云突变是阳光灿烂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9-01-28 11:58:1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及销售者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该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简介:
刘艳清经理    风云突变后是阳光灿烂   

——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近日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15年,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上,职业打假人刘某花十万元购买海参。之后他以所购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等诉讼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为职业打假人为由不支持十倍赔偿。

但在日前,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及销售者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该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打假获赔偿,不稀奇。但职业打假人终获10倍赔偿,赔偿金额还高达上百万,确实挺新奇的。之所以“新奇”,是因为法律对所谓“恶意打假”的整体倾向曾有所变化。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源于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则源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最高法解释时说,“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但从2016年开始,部分商家发起“反攻”,把职业打假人称为“恶意打假人”。之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职业打假人排斥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此后,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案件的判决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有的判决支持有的不支持。

在此背景下,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判决也有着标杆式判例价值。其判决中提到,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在该案中,仅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当事人刘某就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此次“海参案”,刘某在第二次购买海参时,更有公证人员陪同前往。饶是如此,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仍未因其“职业打假”的身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拒绝保护其合法权益,这颇显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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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率性而为”。2017年,最高法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回复: “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也就是说,即使需要限制职业打假人,也应该把食品、药品领域排除在外。而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也符合该司法解释。

从一审法院不认可刘某购买涉案海参生活消费的主张,认为“索要十倍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到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时重构“消费者”的定义,认为“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不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无疑是司法理念上的进步,在食品安全极端重要的情况下,这也能对那些问题食品形成更有效震慑。

支持职业打假人获10倍赔偿,这是个案判决,但却有着标本意义。以这样的判决彰显“不因获利结果和动机否认职业打假人”的导向,是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有积极意义。期待这给更多的同类案件裁量提供参照,让相关判决跟公共利益诉求真正“对标”。

记者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个十平米的办公室里又一次见到了职业打假人刘艳清。三年未见,老刘还是那么精瘦,他不仅没有转行,而且还为自己的打假事业注册了公司,正经有了一间自己的办公室。聊天中记者得知,老刘打假的领域也从原来的珠宝首饰、食品药品扩大到了手机、电视、保健品、服饰、电动车等。他手底下有十几个人,即是员工也是徒弟,被区分了不同的专长,平时都靠微信跟老刘保持联系。所以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刘自己独享办公室。

老刘守着两台电脑。近年来,他开始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电商平台的打假。京东商城、寺库等知名电商,被他打了一轮又一轮。刚刚成立不久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让老刘乐开了花儿。他已经迅速在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上为手头一起网购案提交了诉讼材料,“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执行”,他说以后他就可以用一台电脑网购、一台电脑打官司,足不出户就能干活。

上一次记者采访刘艳清时还是2015年,当时正是职业打假人最为意气风发的好时候。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当时被视为“知假买假”受到了保护,职业打假人拿到了“尚方宝剑”。

随后的两、三年间,法庭上可见的是,很多职业打假人不再避讳自己的身份,判决结果也往往令他们甚为满意。后来风向变了。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根据《答复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此后,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风向标就发生了变化。职业打假人被判败诉的案件屡见不鲜。

败诉越来越多 身份越来越收敛

2017年1月,在北京的刘某,从一号店的网站购买了靖江市某食品公司 的零食“手剥奶油巴旦木200g*2袋装”,共计30袋,花费1014元。该产品背面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脂肪7.2克。随后,刘某将产品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脂肪为52.5,采用标准GB/T5009.6-2003食品中脂肪的测定第一法单项评定不合格。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货,并支持了十倍赔偿。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称,从刘某购买巴旦木后送检测机构检测且仅检测脂肪含量的行为来看,其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另外,对于标签瑕疵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属于行政管理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年的一份调研则显示,虽然“职业打假人”起诉商家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一般能达到60%至70%,但是食品药品领域之外,如有人之前购买了某种涉及虚假宣传的笔记本电脑,起诉商家欺诈并获赔,之后再次大量购买该款笔记本并起诉,则会被法官认定“考虑到之前的判决,这种商品已经不会对你构成欺诈了”而败诉。

鉴于这样的结果,一些职业打假人要么在法庭上越发隐匿自己的身份,要么索性起了暂时隐退的念头。上个月,东城法院审理的一起跟茶叶标识有关的索赔案中,尽管对于原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大家都心照不宣,被告也在极力举证,但原告本人对于自己的身份始终是回避态度,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更是再三谢绝。

在这一点上,作为老一辈的职业打假人刘艳清似乎坦然一些。

“现在只要是开庭,被告律师肯定会拿一堆材料来举证我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只要法官问我,我依然会承认自己的职业打假人身份。”承认之后,老刘就会拿出例如法律条文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等条款,“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他还常在法庭上向法官引述那句著名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而老刘最近几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似乎也比较如意。

职业打假人还是职业索偿人?

今年9月10日,由中国工商报社主办的职业索偿行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法律专家和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在研讨会上,当下的“职业打假人”被重新定义,出现了“职业索偿人”的概念。

北京某区工商分局一位消保科科长在研讨会上透露,2018年至今,该区工商局共收到8万多件投诉举报,其中1万件都高度疑似是来自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来自12315系统的六千多件投诉中,有206件投诉是同一人所为,投诉件数在50到200件的有3人,投诉件数在30到50件的有7人。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被投诉了107次,因为其出售的耳塞产品广告词为‘超强抗噪音’,‘超强’二字属于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的词汇。”

“99%的职业投诉都是针对广告宣传的,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此类打假,无疑得不偿失。”在工商部门的人看来,职业打假人针对的要么是广告宣传语,要么是标签或者包装上的“瑕疵”,真正涉及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却极少见到。在他们眼中,这些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逼迫商家进行赔偿,有“敲诈勒索”、“恶意投诉”之嫌,是为“职业索偿”人。“如果工商的精力都用在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上了,那么用于普通消费者的精力就会很有限。”在他们看来,职业索偿人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

对于这些看法,刘艳清却不能认同。“这本来是工商部门该干的活儿,我们帮助他们把问题找出来了,不给我们奖励就算了,为什么还要阻拦?”至于那些说职业打假人是“钻法律空子”的,刘艳清则回怼道:“国家法律很健全,没有空子可钻。法律都写了赔三倍还是十倍,既然产品不合格,商家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有什么疑议吗?难道职业打假人比那些奸商更可恶?”

刘艳清坦言,作为职业打假人自己50%到60%的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40%到50%的目的则是为了赚钱。“工商部门有国家给开工资,我们打假可没工资。”

到底什么才是关乎消费者利益?
刘艳清还反问记者,“难道不合格的商品标签、包装瑕疵和广告用语就不关乎消费者的利益吗?”老刘展示给记者他打过的几件关于橄榄油的网购案。他说,原来网上有很多品名为橄榄油或者橄榄葵花油的产品,商品名称和图案都主打橄榄油,但实际上配料表的成分里可能92%是玉米油,橄榄油只排第三位,甚至更靠后,并且没有标注比例,“拿去检测,橄榄油的比例实际也就5%,甚至更低。”

“这样的油卖到150多一瓶,我买一瓶玉米油可能也就五六十。橄榄油的比例标示明白,消费者自然会考虑如何选择。你说这种包装问题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算不算大?”网上被老刘“折腾”过的几款橄榄油现如今都改了包装,橄榄油的比例被标示出来。老刘还打过几个手机、电视商品,原因是商家将屏幕的“英寸”标注成了“寸”。看似是小毛病,但老刘却说,“你就是卖这个的,难道连寸和英寸都分不清?打你有错吗?”

确实有一部分“同行”让刘艳清不太看得起。有人到超市里将食品藏在某个角落,等到过期了再去取出来购买,借此向超市索赔。这些人在老刘的眼里称不上是“职业打假人”。在刘艳清看来,大多数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约束商家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打假的收入,刘艳清既不讳莫如深,但也没有给记者一个明确的数字。他只是隐晦地向记者透露出一些信息,比如说“每年能打100多起案子,索赔成功的大概有七成”,再比如说,“单是和某个食用油品牌打了三次,就赚了四十多万”。

“你想想一年这么多案子打都打不过来,犯得上去涉险敲诈勒索吗?” 刘艳清认为,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索赔,就不叫敲诈。由于对打假游刃有余,刘艳清的“事业”尚未受到太大影响,但是他也不得不承认,职业打假人的寒冬可能到来了。对于风向的变化刘艳清也有计较。他告诉记者,未来可能会将精力更多地放在食品、药品的领域,毕竟目前这两个领域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还没有作出限制。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实习记者徐慧瑶记者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个十平米的办公室里又一次见到了职业打假人刘艳清。三年未见,老刘还是那么精瘦,他不仅没有转行,而且还为自己的打假事业注册了公司,正经有了一间自己的办公室。

聊天中记者得知,老刘打假的领域也从原来的珠宝首饰、食品药品扩大到了手机、电视、保健品、服饰、电动车等。他手底下有十几个人,即是员工也是徒弟,被区分了不同的专长,平时都靠微信跟老刘保持联系。所以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刘自己独享办公室。老刘守着两台电脑。近年来,他开始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电商平台的打假。京东商城、寺库等知名电商,被他打了一轮又一轮。刚刚成立不久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让老刘乐开了花儿。他已经迅速在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上为手头一起网购案提交了诉讼材料,“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执行”,他说以后他就可以用一台电脑网购、一台电脑打官司,足不出户就能干活。

上一次记者采访刘艳清时还是2015年,当时正是职业打假人最为意气风发的好时候。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当时被视为“知假买假”受到了保护,职业打假人拿到了“尚方宝剑”。

随后的两、三年间,法庭上可见的是,很多职业打假人不再避讳自己的身份,判决结果也往往令他们甚为满意。后来风向变了。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根据《答复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此后,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风向标就发生了变化。职业打假人被判败诉的案件屡见不鲜。

败诉越来越多 身份越来越收敛

2017年1月,在北京的刘某,从一号店的网站购买了靖江市某食品公司 的零食“手剥奶油巴旦木200g*2袋装”,共计30袋,花费1014元。该产品背面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脂肪7.2克。随后,刘某将产品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脂肪为52.5,采用标准GB/T5009.6-2003食品中脂肪的测定第一法单项评定不合格。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货,并支持了十倍赔偿。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称,从刘某购买巴旦木后送检测机构检测且仅检测脂肪含量的行为来看,其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另外,对于标签瑕疵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属于行政管理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年的一份调研则显示,虽然“职业打假人”起诉商家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一般能达到60%至70%,但是食品药品领域之外,如有人之前购买了某种涉及虚假宣传的笔记本电脑,起诉商家欺诈并获赔,之后再次大量购买该款笔记本并起诉,则会被法官认定“考虑到之前的判决,这种商品已经不会对你构成欺诈了”而败诉。

鉴于这样的结果,一些职业打假人要么在法庭上越发隐匿自己的身份,要么索性起了暂时隐退的念头。上个月,东城法院审理的一起跟茶叶标识有关的索赔案中,尽管对于原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大家都心照不宣,被告也在极力举证,但原告本人对于自己的身份始终是回避态度,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更是再三谢绝。

在这一点上,作为老一辈的职业打假人刘艳清似乎坦然一些。

“现在只要是开庭,被告律师肯定会拿一堆材料来举证我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只要法官问我,我依然会承认自己的职业打假人身份。”承认之后,老刘就会拿出例如法律条文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等条款,“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他还常在法庭上向法官引述那句著名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而老刘最近几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似乎也比较如意。

职业打假人还是职业索偿人?

今年9月10日,由中国工商报社主办的职业索偿行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法律专家和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在研讨会上,当下的“职业打假人”被重新定义,出现了“职业索偿人”的概念。

北京某区工商分局一位消保科科长在研讨会上透露,2018年至今,该区工商局共收到8万多件投诉举报,其中1万件都高度疑似是来自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来自12315系统的六千多件投诉中,有206件投诉是同一人所为,投诉件数在50到200件的有3人,投诉件数在30到50件的有7人。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被投诉了107次,因为其出售的耳塞产品广告词为‘超强抗噪音’,‘超强’二字属于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的词汇。”

“99%的职业投诉都是针对广告宣传的,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此类打假,无疑得不偿失。”在工商部门的人看来,职业打假人针对的要么是广告宣传语,要么是标签或者包装上的“瑕疵”,真正涉及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却极少见到。在他们眼中,这些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逼迫商家进行赔偿,有“敲诈勒索”、“恶意投诉”之嫌,是为“职业索偿”人。“如果工商的精力都用在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上了,那么用于普通消费者的精力就会很有限。”在他们看来,职业索偿人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

对于这些看法,刘艳清却不能认同。“这本来是工商部门该干的活儿,我们帮助他们把问题找出来了,不给我们奖励就算了,为什么还要阻拦?”至于那些说职业打假人是“钻法律空子”的,刘艳清则回怼道:“国家法律很健全,没有空子可钻。法律都写了赔三倍还是十倍,既然产品不合格,商家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有什么疑议吗?难道职业打假人比那些奸商更可恶?”
刘艳清坦言,作为职业打假人自己50%到60%的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40%到50%的目的则是为了赚钱。“工商部门有国家给开工资,我们打假可没工资。”

到底什么才是关乎消费者利益?

刘艳清还反问记者,“难道不合格的商品标签、包装瑕疵和广告用语就不关乎消费者的利益吗?”

老刘展示给记者他打过的几件关于橄榄油的网购案。他说,原来网上有很多品名为橄榄油或者橄榄葵花油的产品,商品名称和图案都主打橄榄油,但实际上配料表的成分里可能92%是玉米油,橄榄油只排第三位,甚至更靠后,并且没有标注比例,“拿去检测,橄榄油的比例实际也就5%,甚至更低。”

“这样的油卖到150多一瓶,我买一瓶玉米油可能也就五六十。橄榄油的比例标示明白,消费者自然会考虑如何选择。你说这种包装问题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算不算大?”网上被老刘“折腾”过的几款橄榄油现如今都改了包装,橄榄油的比例被标示出来。老刘还打过几个手机、电视商品,原因是商家将屏幕的“英寸”标注成了“寸”。看似是小毛病,但老刘却说,“你就是卖这个的,难道连寸和英寸都分不清?打你有错吗?”

确实有一部分“同行”让刘艳清不太看得起。有人到超市里将食品藏在某个角落,等到过期了再去取出来购买,借此向超市索赔。这些人在老刘的眼里称不上是“职业打假人”。在刘艳清看来,大多数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约束商家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于打假的收入,刘艳清既不讳莫如深,但也没有给记者一个明确的数字。他只是隐晦地向记者透露出一些信息,比如说“每年能打100多起案子,索赔成功的大概有七成”,再比如说,“单是和某个食用油品牌打了三次,就赚了四十多万”。“你想想一年这么多案子打都打不过来,犯得上去涉险敲诈勒索吗?” 刘艳清认为,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索赔,就不叫敲诈。

由于对打假游刃有余,刘艳清的“事业”尚未受到太大影响,但是他也不得不承认,职业打假人的寒冬可能到来了。对于风向的变化刘艳清也有计较。他告诉记者,未来可能会将精力更多地放在食品、药品的领域,毕竟目前这两个领域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还没有作出限制。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实习记者徐慧瑶日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15年,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上,职业打假人刘某花十万元购买海参。之后他以所购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等诉讼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为职业打假人为由不支持十倍赔偿。

但在日前,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及销售者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该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打假获赔偿,不稀奇。但职业打假人终获10倍赔偿,赔偿金额还高达上百万,确实挺新奇的。之所以“新奇”,是因为法律对所谓“恶意打假”的整体倾向曾有所变化。

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源于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则源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最高法解释时说,“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但从2016年开始,部分商家发起“反攻”,把职业打假人称为“恶意打假人”。之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职业打假人排斥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此后,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案件的判决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有的判决支持有的不支持。

二十多年前,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横空出世,自其诞生之日起,关于这个群体是“刁民”还是“英雄”的争议就一直没有断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意见,以及被公开诟病为“职业索偿人”,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再次经历了风向的转变。作为老一辈职业打假人,刘艳清也意识到,他们的寒冬可能到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