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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琼芳律师: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依据的代理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9 16:49:5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5原告提供的河南省永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不能直接证明孙淑云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5原告提交的由永城市大王集乡某村委会出具的并由大王集乡民政所盖章的证明无法从法律上证明乔某之女乔Y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简介:
黄琼芳律师: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依据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W支公司的委托,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出庭参加原告乔某等五人、原告常某等四人(以下简称“原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W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法庭审理活动。针对原告诉求和本案的事实以及可能适用的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事故责任认定。原告乔等五人在其起诉书事实及理由部分对由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车当时的状态描述为“停在该处”,为静止状态;而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车的状态为“乙方驾驶的由南向北的”,很显然这样的描述属于动态描述,表明乙方的车此时处于行驶状态。

接下来在事故成因的分析描述中认定 “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无法直接得出被告一在车辆发生故障时将车辆直接停在了妨碍交通的地方。该认定排除了事故的乙方正在将车移往紧急停车道的情况。因此,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与基本事实的认定自相矛盾,得出的被告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结论缺少证据支持和逻辑分析,不能令人信服。

除此之外,未对事故甲方是否超速行驶,是否醉酒驾车,是否疲劳驾驶没有进行认定,同样不能令人信服。被告一当时正在将发生故障的车辆往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移动,但是就在移动的过程中,后面来车车速过快,撞上被告的车,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在本案合议庭未就此次事故责任进行公正认定之前,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一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本案被告二及第三人保险公司相应地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诉讼请求方面。在假定本案被告承担本案交通事故50%责任的前提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如下分析和答辩。

一),针对乔等5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由于51岁乔某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项目及金额如下:

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项目无异议;其第四项与第三项请求冲突,没有法律依据。
1. 死亡赔偿金:102220元
2. 丧葬费:8676.75元
3. 被抚养人抚养费:
乔:22112.5元
乔W:4422.5元.计26535元. 各项合计为:137431.75元.

至于死者乔某配偶孙某的扶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5原告提供的河南省永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不能直接证明孙淑云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5原告提交的由永城市大王集乡某村委会出具的并由大王集乡民政所盖章的证明无法从法律上证明乔某之女乔Y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乔Y和孙 某 的相关赔偿请求。

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必须履行严格的证明程序

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关身份、收入、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方面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收入方面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证明;遗属补助证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3、身体状况方面的材料: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病历卡;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二)受理。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不少于7日。

(三)审批。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批材料后进行审批。对批准同意的返回乡镇(街道)委托村(社区)将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及月补助金额等有关内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批准的进行说明。


二)针对常某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由于28岁常XX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项目及金额如下: 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项目无异议。

4. 其第三项与第二项请求冲突,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1. 死亡赔偿金:102220元
2. 丧葬费:8676.75元
3. 被抚养人抚养费:常轩轩:37591.25元
合计为:148488元
(以上对所有原告赔偿项目总计为:285919.75元)

至于死者常雪立父母本案原告一、原告二的扶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扶养费的规定严格适用未成年人和60周岁于以上的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下的必须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4原告提交的由永城市大王集乡乔楼村委会出具的并由大王集乡民政所盖章的证明无法从法律上证明原告一、原告二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要求。况且死者常雪立有一兄两弟均已经成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一二的有关扶养费的请求。

原告乔曹等五人、原告常心美等四人关于死者衣物损失、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的请求均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代理人:黄琼芳

20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