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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汉舢律师 秦淮河畔宝马是一匹野马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9-07 10:54:2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2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740轿车撞击后,后半车身几乎解体。马自达轿车上两名年轻人被甩出车外——
简介:
雷汉舢律师  秦淮河畔宝马是一匹野马

——南京宝马撞击案:司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015-09-07 03:59:35来源:现代快报

昨天晚上9点24分,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鉴定结论称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进展
  司法鉴定: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

  昨天晚上,“南京交管”发布案件最新消息: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律师
  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量刑可能考虑从轻

  对于本次通报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雷汉舢律师也作出了解读,一般提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多种情况,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5周岁,或者是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等情况。

  针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宝马车司机发生事故时的精神状态,他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不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律师解释说,他在面临刑事处罚时,法院可参照其病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回应
  受害人家属或将申请重新鉴定

  昨天晚上10点钟左右,现代快报记者电话联系事故中受害女性死者的丈夫了解到,“我也是晚上8点多才收到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鉴定结果,他表示并不认可,“我想知道鉴定书上关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不过,记者看到通知书上并未对鉴定过程做详细描述。
  那么,家属是否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他表示,将和家人商量后再做进一步决定。据悉,目前两名受害者家属已经就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截至记者发稿时,两受害者家属已收到肇事方家属分别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

  据了解,目前,检方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阶段。
  宝马车时速达195.2公里致两人身亡

  6月20日13时53分,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2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740轿车撞击后,后半车身几乎解体。马自达轿车上两名年轻人被甩出车外,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发后,警方在距离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

  6月21日,警方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6月20日13时40分许,肇事嫌疑人王季进驾车从某装饰城前往江宁,在途中肇事,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据王季进妻子陈某某称,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系2014年底由许某某抵债给王季进。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6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报说,犯罪嫌疑人、宝马车司机王季进存在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行为,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高达195.2公里/小时。宝马车还存在闯红灯行为。警方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警方已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季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