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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贾海龙: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代理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9 17:09:1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被告方在刹那间已尽了确保安全畅通的义务,并无任何过错,相反是原告突然逆行和操作不当,并且斜撞汽车 的右前侧,是发生事故 的唯一原因,负有全部过错责任。
简介:

律师贾海龙: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被告张荷花的委托出庭代理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和听取法庭调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洪洞县交警队划分被告方负事故的次要的建议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
通过查阅交警队的(2007)2055号事故卷,看两位司机的陈述,再结合被告方两位目击证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方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也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是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从交警队认定的事实和两目击证人的当庭陈述看,被告是在靠右正常行驶,原告是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章(未戴头盔)载人逆行,并且 是突然向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斜冲过来,撞在车辆右前角后,倒入路旁边沟,被告方司机在两车相距十七、八米时,发现原告斜冲过来,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由于双方的车速都约为40——50公里/小时,双方的相对车速都约为90公里/小时,反应的时间只有0。72秒,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告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也只能是紧急制动,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来确保安全畅通通行。

但由于原告的突然行为,被告是猝不及防紧急制动,原告由于酒后反应迟钝和未经严格训练,眼看事故发生时,只说了句“麻啦”(坏了的意思),未采取制动措施,任由摩托车冲撞。由此可见,被告方在刹那间已尽了确保安全畅通的义务,并无任何过错,相反是原告突然逆行和操作不当,并且斜撞汽车 的右前侧,是发生事故 的唯一原因,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原告方辩解的“即是逆行,对方也应该慢就慢”,但对方不是慢,而是紧急刹车。因此原告方的辩解是不成立的。另外,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是建议,仅供参考,并非原告所说的“权威部门认定”。因此,交警队的划分责任建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 不予采信。

二、由于被告方无过错,被告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的损失中,医疗费小票没有医院印章,不具有合法性;护理费和误工费应按20天计算,标准为农村劳动力收入;伙补应按20天计算,每天15元;交通费和修理费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及相关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5%的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 的,由于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

三、被告的损失 ,原告应全部承担。

由于原告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给被告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中,清障费和32天的扣车保管费有交警队的正式票据;修车有明细和税票;垫付的医疗费原告方认可;停运损失(扣车32天、修车4天)有两证人的证言和交警队的票据及修车税票证明,这符合高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原告应依法赔偿被告的损失32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故 发生是原告一方过错造成的,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交警队的划分责任建议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被告的损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依照《安全法》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代理律师 贾海龙

二00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