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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2-15 18:41:06 点击次数: 0
简述:
简介:
  许崇德教授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虽然设置的机关有某些类似之处,但由于国家性质不同,两种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于工农武装割据的革命烽火之中,成长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洪流里,是中国人民自己作出的历史性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远比“三权分立”优越,特别是遇到紧急状态,我们凭借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取得了重大斗争的胜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

近来有不少青年朋友向我提出问题:我国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我觉得,提出这样的问题表明青年人思考着国家大事,关心我们所身处的政权组织形式的问题,是值得重视的现象。我和青年朋友一样,都生活、学习、工作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之下,但在这方面我有自已的感受,所以愿对这个问题向青年学生们敞开心扉,谈一些认识和看法。

国家政权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权的性质就是指特定国家的阶级本质。人类历史上有奴隶制国家、封建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前三种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属于非剥削阶级类型,不同性质的国家需要采取适合于本国具体实际情况的政权组织形式,用以代表国家并实现其阶级统治。

当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虽然具体形式千差万别,如美国是总统制,英、日是君主立宪的议会内阁制,意大利是共和政体的责任内阁制等,但总的来看,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贯彻“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取决于这些国家的政权性质,符合资产阶级专政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政权形式必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青年学生认为,“人大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有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似乎两种制度没有多大区别。这是误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虽然设置的机关有某些类似之处,但由于国家性质不同,两种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不能混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

中国人民从历史经验中得出答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若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时候算起,“三权分立”在西方国家迄今已有220多年的历史了。由于它适合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所以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在历史上我们国家也受到过它的影响。清朝末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发动“变法”,企图学习西方“三权分立”,改造当时的封建专制政体,但是失败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推翻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想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五权),同样由于不符合中国国情而此路不通。国民党蒋介石上台后,口头上说要实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实际上却顽固地坚持专制集权政体。惨痛的经历使人民看清了西方民主那一套在中国行不通,中国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自已的路,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才能解放自己。

1931年,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一直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于工农武装割据的革命烽火之中,成长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洪流里,是中国人民自己作出的历史性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作为人民勤务员的人大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军人,还有各民族、青年、妇女、华侨、企业家等各方面的人士。他们为社会主义事业勤奋工作,体现了人大制度真正的人民性。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是集中体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且法律是全国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有的青年学生说,“三权分立”反对专制制度,有进步性。这个问题也要正确看待。诚然,“三权分立”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那是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新生的资产阶级,这个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借助于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通过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占据了议会多数,从而遏制了封建君主对工商业者的横征暴敛。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进步意义。但是,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反封建的积极意义亦随之烟消云散了。资产阶级专政就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但它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塑造出国家并非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而是存在着互相制衡的三个权力的态势,以便进一步欺骗与压迫民众,巩固自己的统治。直到今天,它始终是维护资本帝国的政治外壳。

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我国宪法从来不使用“分权”的字眼,表明对分权观念的否定。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不同角色,这完全是骗局。请看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铁杆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对外更是如此。邓小平在批评“三权分立”时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如2009年3月,美国释放17名关押在关塔那摩监狱的中国“疆独”恐怖分子,交由美国司法系统来决定把他们安置在美国本土,使政府得以以司法独立的名义拒绝中国的交涉。诸如此类的事例屡见不鲜,足以证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麻烦,诸如在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的议会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又如议会内部因利益冲突而恶言相向,大打出手等。总体上说,西方的制度成事不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点,邓小平有关的论述值得一读。他说,“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遇到紧急状态,如抗洪抢险、应对非典、抗震救灾等重大事件,我们凭借政治制度的优越性,组织群众,取得了重大斗争的胜利,是最好的证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的创造

中国共产党人在把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应用到中国具体情况下解决中国的政治制度方面,作出了伟大的贡献。毛泽东在1940年指出,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毛泽东总结了斗争的实践经验,确定应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

邓小平在1987年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江泽民在1997年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胡锦涛在2007年指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表明我们党的领导人非常重视政权建设问题,他们的论述是马列主义在中国实际条件下的具体化和创造性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当前出现了某些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鼓吹“三权分立”的噪音,是值得警惕的。我们必须澄清对“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领域

宪法学、行政法学、各国政治制度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