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09-07-17 18:16:56 | 点击次数: | 0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现在的专家意见的发生与司法专横、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司法得不到人们的尊重有很大关系。这是一种在非常畸形的司法制度下产生的怪胎,我也认为专家论证最好消亡掉,如果我们的法官不用专家意见就能够做到公正判决的话,那不是更好吗?”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专家论证意见以专家论证形式出现,给人是中立的
表征,特别是掌握法律话语霸权“专家”的字眼,加剧了公众的盲从与提交一方当事人的偏执,干扰了法官的视野,动摇了法官的信心。”
采写/本报特派记者张惠娥
最近几年,在一些争议比较大的大要案中,“专家论证意见”频频出现——前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的受贿案、成克杰首席辩护律师张建中被控涉嫌“帮助巨贪霍海音伪造证据”案、全国首宗法院院长自诉律师诽谤案,等等,都曾经举办过不同形式的专家论证会。
今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震惊全国的涉黑案件进行终审宣判,该案首犯由死刑改判死缓。改判引发的质疑和声讨把专家论证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
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专家、刑事诉讼法专家、法医学专家,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对该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在内的14位专家人士,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并在上面签了字。《意见书》中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有一种说法称,正是这个《意见书》在此案中起了比较关键的作用,是导致该案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网络上对论证会是一片铺天盖地的声讨,一位署名“土人郁闷生”的帖子称论证会是“既得利益集团垄断、学术精英与政治精英及经济精英勾结一起欺压平民的现实,这些所谓法律、程序公正都是精英们手里的高级玩意,这些所谓专家都是权贵们豢养的走狗,这些所谓事实都是黑幕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专家论证,这种被北大法学教授陈瑞华称为“在非常畸形的司法制度下产生的怪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今天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
最近,浙江省高院研究室专门就《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这一课题进行了调研。
专家被收买了吗
“土人郁闷生”在帖子中说,他知道了那件大案专家论证会的“内幕”——“14位专家每人得到30万元人民币,辩护律师田文昌得到180万。”
在对专家论证的众多质疑中,这种观点是质疑的“根源”:法学专家们收了当事人的“重金”,出具的论证意见难免“拿人家手软”。
专家参与论证有没有收费?该不该收费?从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专家们确实收取了报酬,但专家们否认了“高薪”之说。
田文昌否认了自己从那件大案中拿到100多万报酬的“传闻”:“实际上十分之一也没有呀!”至于给参与论证的专家的“车马费”,田的回答是:“很少的一点,跟讲课费差不多。”
而那位曾经参与论证的学者则对本报记者直言:“参加一次,区区2000块钱。”
网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专家论证不应该收受财物,至少不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财物,如果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财物,就难免有“学钱交易”的嫌疑。
田文昌律师并不认同这种看法。他认为这“太贬低专家的人格了”——“专家讲课有讲课费,科研也有费用,不能完全让人无偿劳动吧?不能简单地把钱和公正联系起来。正常的收入和收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那位曾经参与论证的学者也否认了“重金收买”之说:“如果为了钱而论证,我相信今天北京的法学家没有一个愿意去参加论证。”
然而,专家论证意见在法庭上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却是不争的事实,有人曾用“满天飞”来形容专家论证意见在今天司法实践中的流行。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在《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这一课题的调研中,在省内各级法院共收集到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学界的一流学者几乎都有参加论证会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经历。
法学专家们热衷论证原因何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对专家论证发表过意见:“一个目的是律师想听听专家的意见,通过专家的论证来提高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另一个目的是把知名专家的意见交给法院,也算是专家群的一部分舆论吧,供法院作参考。”
最早的专家论证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浙江的“戴晓忠案”。当时,个体户戴晓忠因为搞技术转让被杭州市检察院以“科技投机倒把罪”逮捕并告上法庭。承接该案的法大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刑法、民法等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讨论,虽然没有形成专家意见书,但是专家们把意见都融合到律师的辩护词中。结果,开庭整整开了7天,庭辩精彩而激烈。最后,戴晓忠无罪释放。这个案子震惊了全国。国家科委后来还通过该案反映出来的问题,形成了规范科技人员技术转让的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曾经参加过一些专家论证会。他认为,学者参加论证有两个重要原因:第一是借论证的机会,接触实践,掌握一批案件,作为研究的重要题材,“我本人手中已经掌握了七八百个实践中有问题的案例,从各种论证的案例所反映的一些问题是不可取代的,是最新的、活生生的,这样的案例让我去论证,一分钱不给我,我也愿意”;“第二,是因为我们还有那么一点正义感。有些论证我们开始都拒绝了,但是一但看到案卷,我简直要拍案而起了。太明显的错误、太低级的错误,我们多少还有一点正义感,想借助自己的知识、素养、声望扭转那些不公正的判决。”
专家是出于公义还是受私利的驱动?民间却有着他们质朴的看法:专家们有偿为当事人一方出具所谓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其旁观中立的角色就会淡化,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律师召集专家论证是否影响公正
“专家论证会由当事人辩护律师召集,论证会的倾向性就在所难免,其公正性当然要受到质疑。”网上流传的这篇文章对听证会的质疑颇具代表性。
“这实际上是非常偏颇的看法,我是律师为什么就不能请专家?专家是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问题,注重的是事实证据和法律。”曾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律师田文昌解释,专家论证形成意见书的时候,他们注明向专家提供的材料的目录,专家只对这些材料负责。材料一旦发生变化,就要重新进行论证了。
事实上,由律师召集或者要求的专家论证,占了绝对的“大头”,而且还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从李梦福教授提供的一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自从1996年成立以来,受委托组织的100多次专家论证中,有80%是由律师委托的。还有更多的律师通过其他渠道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位熟悉专家论证会的人士说,没有谁愿意花钱让专家论证自己的不是。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涉及到专家介入途径以及论证范围的问题。
参与论证一般都是法学界的顶级专家,《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指出,“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
“学者体现的最大优势是他们对法律问题的精通。”陈瑞华认为,即使不看案卷,只要看到起诉书、判决书,法律问题就非常明朗,因此,对于法律问题怎么理解完全可以进行论证,但是对法律事实问题专家则要非常慎重。比如说,学者无权作出这样的结论:“被告无罪”。但是可以这样说:“根据现有的证据,本案证据不足”、“本案有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本案有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等等。
然而,并非每一次专家论证都能像陈教授所说的这样“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在这次浙江省高院政研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
专家有资格向法庭出具意见书吗
“从诉讼法角度来说,法学家们向法院递交的专家意见书属于什么?它是证据吗?不是,因为法学家们不是本案的证人。它是鉴定结论吗?不是,因为法学家们不是本案的鉴定人。它是辩护意见吗?不是,因为法学家们不是本案的辩护人。那么,它是什么?它什么都不是!它就是法学家们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是以所谓的专业权威干扰司法的独立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何兵的这一连串的感叹号指出了两个尖锐的问题:专家有没有资格向法庭出具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是否影响司法公正?
田文昌对此说法不以为然:“专家论证只是一种学术意见。专家意见绝不会起到左右法院判决的作用。专家的身份就决定了论证没有强制性的作用。参考不参考完全取决于看到专家论证意见的人。”
陈瑞华教授认为,以“刘涌案件”引发的对专家论证意见的讨论,不能忽视一个背景:专家论证并非只有律师在组织,法院、检察院、甚至公安机关也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意见只是提供一种咨询,案件的结局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法院、检察院。
“有些案子我们自己觉得拿不准的,可能会看看专家的意见;但如果我们自己觉得问题不大了,一般就不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坦言。
浙江省高院调查问卷的统计可以佐证熊选国的话:大约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的意见书,因为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中许多是学术权威。看到专家意见书后,法官处理案件会显得更谨慎些,虽然不一定同意专家的意见,但通常不会很快作出判决,并且倾向于将意见书的情况向庭、院领导汇报。从收集的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情况看,法院最终采纳专家意见的不到20%。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周光权指出:专家论证意见有其现实合理性,对许多案件而言,专家意见书的存在,可能是利大于弊的事情。但前提是:法学专家只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而尽量不涉及案件事实部分;法学专家必须保持中立和自律,保留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学术品格,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律师的观点。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司法功能应该如何体现?这也是目前专家论证面临的压力之一。专门研究证据法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陈界融认为,其司法功能应当体现在:一方面,代理人、辩护人或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对某一案件进行专家论证,将论证意见反映在代理词或辩护词中,而不能将专家签名的专家法律意见书附在代理词或辩护词的后面,提交法庭,法庭应当拒绝签名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另一方面,法院或法官在个案中,有一些拿不准的问题,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再一方面,如果专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学术探讨的方式,如专著或论文,进行质疑。
一个案例:段晓兴案的改判
2002年5月20日,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原因是先后两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0元。
一审判决后,段不服,随即于5月2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段晓兴的辩护律师田文昌于5月31日和6月23日邀请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学界的部分在京专家,对“段晓兴案”进行了专案论证。据悉,在审阅了全部案件卷宗复印件后,包括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中国诉讼法学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崔敏等在内的与会刑事诉讼法专家对该案提出了两点异议。其一,认为“被告人收受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其二,指出一审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开庭审理时关键证人未能应被告要求出庭作证,“限制了被告人当庭质证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利于查明案情。就一审法院现有的判决结果来看,已经影响了公正审判”。
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专家论证意见对最终的判决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知道的结果是:今年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段晓兴“受贿案”的终审判决:轻微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比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段案得以改判的核心要件为:“一审判决认定段晓兴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应予改判”。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学术及工作经历
陈瑞华,男,1967年生于中国山东聊城。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教授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至1997年6月,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2年1月至6月,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作高级访问学者。
陈瑞华教授在北大法学院为法学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各类在职研究生班开设多门专业课程。其中主要的课程有:为法学博士省开设“法学前沿讲座”;为法学硕士生开设“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学方法论”、“人权法讲座”等课程;为法律硕士生开设“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司法制度”;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刑事诉讼法”、“法学方法论”等课程。曾先后连续四次被法学院学生评为“十佳教师”。
研究领域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法 司法制度 法律程序基本理论
主要著作及论文
陈瑞华教授先后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学术著作部,包括:
《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年初版,2004年第二版);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年初版,2005年第二版);
《看得见的正义》(2000年版);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年初版,2007年第二版);
《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年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年版);
《社会科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问题》(2007年版)。
先后在中国主要法律出版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
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5;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中外法学/1996/2;
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比较,政法论坛/1995/3-4;
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3;
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5;
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中外法学/1997/2;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中外法学/1998/6;
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9/6;
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政法论坛/2001/4。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法学研究/2002/5
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陈瑞华教授曾获得过多项学术奖励。2004年11月,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其他
陈瑞华教授的社会兼职主要有:
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