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 诉说你的苦衷你的忧伤
|
简介:
湄公河 诉说你的苦衷你的忧伤
今年年初以来,中国西南五省遭遇大旱,多月持续无雨,进入3月份,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也逐渐出现严重旱情,而流经这五个国家的湄公河水位跌至了20年来的最低水平。为此,湄公河下游国的舆论批评中国在湄公河上游修建水坝加剧旱情。事实上,湄公河自古以来就有“不和之水”的戏称,而对此问题的争论也持续数十年。
围绕湄公河水资源开发的三个争议
澜沧江干流水电站示意图。
云南境内的小湾水电站。
争议一:在上游修水坝是否会影响河流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修建水坝加速了湄公河水量的减少,水质、水流的改变已经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越南的“饭碗”湄公河三角洲受到侵蚀都是由于河流特有的季节性洪水泛滥和干旱的改变而受到的影响。
泰国渔民:不可预测的盐碱给农渔业的生产带来重大损失。泰国帕蒙水坝附近渔民表示,“水坝工程首次进行爆破时,河内的鱼群就被吓至四散。水坝工程开始后一年,河内已经再无鱼产。”
中国政府:大坝最大的生态影响是使流往下游的沉积物变少了,因为淤泥都聚集在水库里,但这客观上使湄公河上的灌溉和航行更加便利。中国水利部原部长、中国大坝协会理事长汪恕诚更表示,“水电的生态环境影响只是对流域范围的,但如果不开发建设水电影响破坏的将是全球的生态环境。”
争议二:在上游修水坝是否会使下流河流的水量减少?
环保组织:会。修建大坝会改变河水每年有规律的涨跌,这让下游国家的水量受制于上游国家对水量需求所作的调控。湄公河在过去几个月该地区的降水的确减少了,这不仅是自然干旱,还是受上游大型水坝工程的影响。
湄公河委员会:不会。湄公河水位的下降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干旱而非水坝造成。2009年湄公河流域的降雨量同期下降了30%,而雨季却又比往年提前了一个半月结束,这让湄公河及其支流的水量变小。“上游水坝对洪水控制有正面作用”,湄公河委员会总裁赫雷米•伯德表示,“如果没有上游的水坝,今年一月下游很可能就已经出现缺水的问题。”
中国政府:不会。澜沧江出境处年均径流量仅占湄公河出海口年均径流量的13.5%,湄公河水量主要来自中国境外湄公河流域(占86.5%)。水电站水库蒸发水量很少,水电站运行不消耗水量。而且,中国在澜沧江流域无跨流域调水计划,沿江工农业用水量很少,对水资源需求有限。澜沧江水电开发对下游水量几乎无影响。
争议三:水坝落成后有没有影响,谁说了算?
湄公河委员会(MRC):湄公河委员会以顾问形式为泰国、柬埔寨、越南、老挝四个国家有关开发水资源问题作数据检测和资讯分析,但对各国的项目执行没有任何决定权。目前,下游国家关于水坝对河流水温状况的权威数据,大多出自该机构对降雨量、河流水位和洪水脉钟的定期报告。
中国政府:中国在云南省内有自己的检测体系,但在过去15年内从未对下游国公开。今年3月25日,中国首次宣布表示愿意提供云南景洪水电厂大坝和漫湾水电站的水位资料。但中国政府提供的数据只对境内水坝的评估负责。
环保组织:泰国的“暹罗的生命之河”、“拯救湄公联盟”环境小组等环保组织都是反对湄公河上修建大坝(尤其是水电大坝)的积极非政府力量,他们通过组织各种跨区域论坛、在媒体上发表文章侧面“监督”着中国以及本国大坝的修建。
--------------------------------------------------------------------------------
湄公河水资源问题为何复杂?
国家间的国际河流开发往往面临着沿岸权 、航行权 、水资源占有权、优先使用权等资源权属问题,十分复杂。
“原罪”:国际性河流涉及多方利益十分复杂
作为流经六国的国际河流,湄公河身上带有所有国际河流的“原罪”:受河流的自然因素影响,国家间的国际河流开发往往面临着沿岸权 、航行权 、水资源占有权、优先使用权等资源权属问题,如果面临着河流改道,还可能引发领土纠纷。此外,国际河流开发又因为涉及国际法、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在涉及具体项目开发的讨论上往往意见难以统一,难以与国家利益平衡。
新困境:湄公河协调机制的缺位
在当前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流域各国可谓“心怀鬼胎”、处境尴尬。对于下游国家而言,湄公河委员会是唯一的协调机构,但它的顾问性质决定了其职能的有限,更何况争议的焦点国中国并没列席其中,机构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在政府层面,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下每三年举办一次的领导人会议更像是一个跨区域的“招商引资会”,会议以项目为主导的性质决定了其根本无法形成有法律约束的国际协议,更起不了任何监管的作用。至于各种重要的河流监测指标的分享机制,可以说几乎没有。
--------------------------------------------------------------------------------
借鉴:国际河流开发经验
订立共同遵守的规则
在国际河流的开发的协调机制中,立法是最为直接的手段,但也是难度最大的手段。在相对良好的互信基础上,立法能形成对流域国家的行为相对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莱茵河流域的污染治理。1999年,《新莱茵河保护协定》在各国议会签署后,正式被用作指导莱茵河流域未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同时,由于许多有关莱茵河的协定都属于国际法范畴,各国在签署协定后就有共同遵守的责任和义务,并进一步由各国在本国的法律框架下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起作用。
河流的国际性决定了开发效益须均分
在涉及多国共同开发的国际河流中,利益的平衡非常重要。 制定共同感兴趣的目标、为所有人理解并且尽量兼顾各方利益十分重要的。1961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签订了共同开发哥伦比亚河水资源条约。该条约规定通过共同开发哥伦比亚河水资源,确保水力发电、防洪和其它各种效益,以使美加两国共同受益。条约内容规定在两国境内建一些蓄水工程,但发电和防洪效益由两国均分。在该条约正式生效之前,美加两国还就详细的合作细则和利益分成(甚至包括具体的电力合同)达成协议,在各方清楚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开展合作,免去了日后的诸多纷争。
有公信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河流开发中,各国意见的不协调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争端是否有可讨论的空间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方,一个问题的结果则大有不同。2008年,多瑙河上相邻的两国──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就曾因一座长期存在争论的水电大坝工进行了一番辩论。该工程最早根据匈牙利与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之间的协议于1977年开工,1992年,匈牙利单方面声称该工程对环境和其首都布达佩斯供水不利而退出,斯洛伐克却在次年国家独立以后继续施工。两国的这一不协调的行动最终在数年后放到海牙国际法庭得以解决,两国均被认为违反了当初协议,斯洛伐克还被裁定应对其决定负责,促进了纷争解决的进展。
互信是国际合作的前提,也是国际河流开发的基础
说到底,国家河流开发还得讲究各方的互相信任,才能保证共同开发中的一个完整的链条,即:在任何开发活动进行之前,流域各国需现行保证不“单枪匹马”行事;在合作开始之后,对各国的活动要有足够透明的监督;在问题出现之后,有相对有力的惩罚机制。事实上,莱茵河的污水治理之所以得以成功,与各国通过长期的良性沟通而形成的互信不无关系。
--------------------------------------------------------------------------------
通过参考世界上其他国际河流的开发经验,我们不难发现,湄公河水资源之争数十年一直处于“无解”状态,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沿岸国家都难辞其责。
而真正的症结在于,从开发伊始到争端解决,各国既缺乏足够的沟通和透明的数据分享,也没有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调节纷争的机制。在湄公河之上,各国的“各自为政”、“我行我素”只能为湄公河水资源之争永远系上一个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