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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喜 从警察到囚徒一脸苦相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5-15 10:03:0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房山法院认为,襄汾县公安部门未依法打击非法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行为,是造成溃坝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而前者与韩春喜收受张佩亮钱财存在因果关系。

简介:

韩春喜  从警察到囚徒一脸苦相

 
山西溃坝涉案公安局长因受贿罪获刑5年

2010年05月14日08:14 来源:《新京报》


昨日,宣判后,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被带出法庭。记者 王贵彬 摄


  山西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收受新塔矿业公司大股东张佩亮4万元,指示下级程香民不再对矿区进行检查。此后,新塔矿尾矿库发生溃坝。昨天,房山法院一审认定程春喜犯受贿罪,判刑5年。

  收钱后指示下级不检查

  房山法院认定,2006年11月,在韩春喜岳母去世时,张佩亮(另案处理)送给韩1万元。2007年春节前,韩春喜还在公安局宿舍收受张佩亮3万元。

  2007年11月12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成立,负责新塔矿地区的治安、民爆物品管理,由程香民任负责人。2008年1月11日,筹备组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韩春喜未进行处理,并指示程香民不要再上山检查。此后,筹备组对矿区基本未进行过执法检查。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新塔矿业公司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本报曾连续报道)。

  不检查系溃坝间接原因

  昨日,韩春喜的辩护人表示,矿山的管理部门是由六部委专门发文明确的,其中不包括公安机关。此外,溃坝事故发生时,尾矿大坝已经积淀了30余年的矿渣安全隐患,且事故是在韩离任56天后发生,韩春喜受贿行为与“溃坝”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房山法院认为,襄汾县公安部门未依法打击非法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行为,是造成溃坝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而前者与韩春喜收受张佩亮钱财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房山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韩春喜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韩春喜表示将在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 相关新闻

  民警奉命不检查获刑3年

  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

  昨日,在韩春喜案宣判后,受其指示不到矿区检查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也被房山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刑3年。

  受审时,程香民表示认罪,但称不上山检查是受韩春喜的指示。

  房山法院认为,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后,虽然领导指示不要再上山检查,但程香民身为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有玩忽职守罪。鉴于程香民认罪态度较好,房山法院对其从轻判刑3年。

  ■ 对话

  程香民:我对不起遇难者

  昨日,程香民的妻子专程从山西赶来旁听,宣判后她走到程的身边,二人都泪流满面。程香民表示对不起遇难者,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

  记者:会不会上诉?

  程香民:我相信法律,没什么可说的。是否上诉,我还会考虑。

  记者:韩春喜不让检查,你就不检查了?

  程香民:我们是临时机构,没有法定职责,韩春喜是局长,有指示我们的权力,我们作为下级,只能服从。

  记者:你们之前怎么检查矿区?

  程香民:我们曾两次查出矿区私藏爆炸物品,但遭遇了暴力抗法,民警被打伤,筹备组办公大门被堵。韩春喜还训斥我们为什么要检查,不检查并非我主观上不想检查。

  记者:那你为什么要认罪?

  程香民:形势所迫。毕竟出了这么大的事,死难者中有不少人我都认识,我对不起死难者,他们死的很无辜。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记者 王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