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 你是否忘了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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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东城法院 你是否忘了百善孝为先
引《孝经》判决不孝女骗取母亲房产案
2010-06-05 04:47: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女子骗取母亲房产,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判决中援引《孝经》。
中国新闻网6月5日报道 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
陆老太现年85岁,在东城区东黄城根有一套房子。2008年11月,她以当时的公房市价,将房子以37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却以全家消失的方式,躲避这笔债务。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38万余元。
未料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非但没给母亲房款,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转卖”给其女儿汤某,并顺利办理过户手续。陆老太到法院申请强执时发现这一情况,认定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使得法院无法强执这套房屋,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委派代理人。作为第三人的汤某则委托代理人出庭。
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不认识陆老太;并且陆老太没有权利要回已经在汤某名下的房屋。
法官随后宣布经过调查,张某是陆老太的女儿,汤某是张某的女儿;同时张某把房子卖给汤某,没有交易证据支持。
最终,东城法院当庭宣判此案。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援引儒家经典《孝经》,诠释儿女应孝顺父母,而张某和汤某作为晚辈,过户了陆老太的房产后不给钱,侵害了陆老太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援引《孝经》
判决书中指出,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
>>法官释案
主审法官在庭后表示,张某从母亲陆老太手里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不履行判决,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张某随后把房子无偿转到女儿汤某名下,汤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晓母亲拖欠外祖母房款一事。如此一来,她们的行为明显是逃避债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到张某的财产。因此,她们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予以撤销。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杰 王丽娜)
引《孝经》判决不孝女骗取母亲房产案
2010-06-05 04:47: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女子骗取母亲房产,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判决中援引《孝经》。
中国新闻网6月5日报道 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
陆老太现年85岁,在东城区东黄城根有一套房子。2008年11月,她以当时的公房市价,将房子以37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却以全家消失的方式,躲避这笔债务。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38万余元。
未料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非但没给母亲房款,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转卖”给其女儿汤某,并顺利办理过户手续。陆老太到法院申请强执时发现这一情况,认定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使得法院无法强执这套房屋,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前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委派代理人。作为第三人的汤某则委托代理人出庭。
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不认识陆老太;并且陆老太没有权利要回已经在汤某名下的房屋。
法官随后宣布经过调查,张某是陆老太的女儿,汤某是张某的女儿;同时张某把房子卖给汤某,没有交易证据支持。
最终,东城法院当庭宣判此案。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援引儒家经典《孝经》,诠释儿女应孝顺父母,而张某和汤某作为晚辈,过户了陆老太的房产后不给钱,侵害了陆老太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援引《孝经》
判决书中指出,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
>>法官释案
主审法官在庭后表示,张某从母亲陆老太手里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不履行判决,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张某随后把房子无偿转到女儿汤某名下,汤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晓母亲拖欠外祖母房款一事。如此一来,她们的行为明显是逃避债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到张某的财产。因此,她们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予以撤销。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杰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