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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校长 晚年何以孤影身单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6-08-21 15:52:1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其子季承与北京大学关于季老遗产归属问题一直纷争不断。201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季承起诉北大的立案材料。时隔4年,法院终于宣判。
简介:
季羡林校长     晚年何以孤影身单

季承在喂季羡林进食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题: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一审败诉 公益捐赠可否被撤销成焦点


新华社记者熊琳、梁天韵:备受关注的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案1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捐赠协议是否有效?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

诉请北大返还捐赠物品未获法院支持

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其子季承与北京大学关于季老遗产归属问题一直纷争不断。201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季承起诉北大的立案材料。时隔4年,法院终于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大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其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2009年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其子季承于2012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据此,其主张北大返还以上物品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有权提起诉讼,但因季羡林与北大签订的捐赠协议已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本人都不能撤销。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才能终止该合同。鉴于双方已经诉讼至法院,显然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据此,法院对季承以书嘱受托人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聚焦三大焦点问题

“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季羡林与北大间的捐赠协议是否有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撤销?”庭审结束后,针对双方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作了解答。

焦点一: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概括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应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后续处理,本案所涉事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二: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季羡林与北大之间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认定合同成立。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季羡林与北京大学间的捐赠协议自成立时有效。

焦点三: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的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证据显示,北大有关负责人曾于2009年1月在医院就捐赠事宜向季羡林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回答:“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已生效合同,双方必须有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所说的“再考虑考虑”,只表明其具有一定犹豫,但直到逝世,都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延伸话题: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对于很多人来说,公益捐赠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公益捐赠”为何物?为什么不能撤销?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学者和律师。

“公益捐赠是相对于私益捐赠而言。后者是发生在两个个人之间,而前者则一种公益慈善行为,具有为社会谋求公共福祉的积极意义。”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说。
“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如本案中捐给北大,是为了教育,为了给学生老师借阅、研究等学术用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其属于公益捐赠出于三方面原因:从性质而言,北大属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培育社会英才、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使命;第二,季羡林捐赠的物品包括苏东坡字画及古代的砚台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第三,捐赠时,双方在北大举行了捐赠仪式。季羡林在发言中表示,希望将这些物品还给国家和人民。

“公益捐赠不能撤销。不仅意味着季羡林方不能撤销,北大也不能撤销。”孙若军表示,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比如说,受赠方已经对受赠物做出安排,一撤销就打乱了原计划;再有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当然,法律也规定例外情况。比如合同法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陈凯表示,解除合同的前提需双方协商一致,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新闻链接:季羡林的婚姻与孤独
作者:季承
来源:摘自《我和父亲季羡林》

父亲曾在《清华园日记》里写到过他的婚姻:“……使我最不能忘的(永远不能忘的)是我的H(即彭德华,他的妻子———作者注)。竟然(经过种种甜蜜的阶段)使我得到der Schmerz(痛苦)的真味。我现在想起来仍然心里突突地跳———虽然不成的东西,也终于成了东西了。”“不成的东西”虽然成了“东西”,婚结了,但是感情是没有的,而且得到了痛苦。为什么没有感情,得到的又是什么样的痛苦,父亲没有做具体的说明。为什么不能有婚后恋,为什么不能在婚后去培育夫妻间的感情,他更没有说。似乎,从那时他就给自己的婚姻宣判了死刑,不过是无限期地缓期执行罢了。一方面是寄人篱下,一方面又有了这样的婚姻,父亲对自己的家庭能有美好的情结吗?

在大学时期,父亲对自己所处的家庭,纵有千恩万怨,似乎并没有背叛的想法。一方面,那时他还没有独立的能力,要依靠这个家供他上学;即使毕业,以后的前途还难以预料。虽然他脑子里装满了当作家或其他什么人的想法,可是怎么实现,还大成问题。至于当教授,他压根儿就没敢想过。他想的首先是混个差事来养活这个家,这是他的责任感的表现。

另外,父亲骨子里就是一个有背叛思想而没有背叛勇气的人。他感情丰富、文思泉涌、善于学习,天生具有文人气质,对女人、爱情、家庭自然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可这与他所处的家庭状况相去甚远,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去甚远。对于父亲来说,尽管他已经由一个乡巴佬蜕变成一个现代才子,可他却缺乏实现自己理想的勇气和胆量。传统的道德观束缚着他,他跳不出那个圈子,他只能在日记里发泄。对叔祖父母、妻子儿女,对那个由他们组成的家庭,他虽感异己但没有背叛的勇气。他既不背叛,又不去培植爱。或许他会说,他压根儿没有想到背叛,他是为了求仁,才委曲求全的。但他却没有说他为什么不去培植对家的爱,或许那样做对他来说太过勉强,太不情愿。做文人固然美妙,但他身处一个没有爱的家庭,那文人做起来也不会快乐。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他大学毕业了,他在济南当了一年中学教员,然后幸运地去德国留学了。阴差阳错地,他走上了做学问、当教授的道路。虽然如此,这只是给了他一个出路,他和家庭的感情状况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季羡林与伊姆加德爱而无果
父亲到了德国,脱离开自己的家,孤零零一个人在万里之外的异国他乡,攻读枯燥无味的学问,饱尝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饥馑和各种危险、苦难。但即便在那种严酷的条件下,父亲还是有机会体味到几个家庭的温暖:章用家,他的女房东家,伯恩克家,迈耶家,弗里堡的克思家……(图2:年轻时期的伊姆加德。)
甚至也有几个女孩使他心动。其中迈耶家的大姑娘伊姆加德(Irmgard)对父亲表示了爱意。她经常帮父亲打论文稿子,他们有了密切接触的机会。他们曾经度过了一段热恋的时光。他们常常一起去林中散步,去电影院看电影,去商店里买东西。几乎走遍了哥廷根的大街小巷。父亲曾为她美丽的姿容、悦耳的语声、嫣然的笑容而怦然心动。这时,父亲真正尝到了爱情的滋味,心里充满了幸福的感情。他们同时坠入了爱河。(见张光璘:《季羡林先生》,作家出版社,第83页。)更重要的,这恐怕是父亲的第一次真正的恋爱,也可以说是初恋。可结果如何呢?伊姆加德一边替父亲打字,一边劝父亲留下来。父亲怎么不想留下来与她共组家庭,共度幸福生活呢?当时,父亲还有可能应聘去英国教书,可以把伊姆加德带去在那里定居。可是,经过慎重的考虑,父亲还是决定把这扇已经打开的爱情之门关起来。

他克制了自己的感情,理智地处理了“留下来”还是“回家(国)去”的难题。虽然“祖国”“家庭”使他战胜了“留下来”的念头,但可以想见,做这个决定是多么不容易呀!“祖国”是个伟大的概念,当时执政的是国民党,父亲对国民党不感兴趣,对自己的那个家也并不留恋。回去,就好像跳进了两个笼子。可是最终他还是选择了这两个笼子。

父亲的这一决定当然可以誉为美谈,可以说是“仁”的胜利,而且是“至仁至义”。可是这个“仁”却成了我们这一家继续上演悲剧的种子。他的这种选择,也给伊姆加德制造了终生的悲剧———据说她因此终身未嫁。父亲的至仁至义的选择,为什么竟得到了双重悲剧?难道追求至仁至义,就一定要付出这样大的代价吗?而伊姆加德为了爱情就一定要孤独一生吗?虽然这的确是一个可以歌颂的恋爱的故事,可是为了爱情,就只能有这样的结果吗?这可真是一个难解的题目!不知世上有谁能够给出一个万全的解答?

坊间关于季羡林与秘书李玉洁的传说,晚年季羡林也在口述中提到。“‘文革’期间,季羡林的孙子重病,他用自行车推着孙子去医院,他的学生、同事,看着他都冷漠以对,话都不说一句,季羡林感觉非常悲凉。这时,住在家对面的,当时在某印刷厂做排字工人的李玉洁不但跟他说了话,还帮忙将他的孙子推到医院。”

“文革”后,季羡林做了北大副校长,也许是那段时间的感悟,他排除很多困难,将李玉洁调到研究所做工作人员,最后成为他的私人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