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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 我回归大陆却无家可归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7-20 09:25:1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张遵义,已是一位76岁的老人,国民党上校军衔。他14岁随父辈离开大陆,后曾任过蒋介石的卫士;服役驻守金门岛时,险些被当时大陆军队的炮弹炸死。即便这样,他还是渴望告老还乡——
简介:
九江中院  我回归大陆却无家可归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遵义,男,1935年12月19日生,台湾人,住台湾台中县大肚乡中沙路164巷1弄19号;大陆定居于江西九江市庐山区庐岳别墅13号;联系电话:13698029899。

再审被申请人:江西锦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南昌市洪城路688号
清算组组长:张建华

兹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特此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撤销该民事裁定,维护本人居住的庐山通远茶科所13幢别墅的所有权。

事实理由如下:因年老而思乡心切,1994年,本人在祖籍九江购买座落于庐山区的别墅一幢,预付房款60万元人民币。1996年,开发商即庐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其董事长王殿棕被判刑,2002年刑满出狱。期间,开发商无法为本人办理房产证;及至2003年,开发商才根据房管局的要求,与本人签订了购房规范合同,为本人办理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号为九房权浔字第063288号,面积为298.690平方米。

然而,就在开发商董事长在服刑期间,其公司经理徐勇擅自以公司名义——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建筑材料商即江西意特利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为(96)经二初字第44号。徐勇以公司在通远别墅区中的5幢房产折款抵让给建筑材料商666088元。

这本来就是一份开发商经理超越代理权限与建筑材料商恶意串通的无效调解书。但是,即便如此,也与本人无关。可是,九江中院执行局的个别法官却别有用心,竟然在执行的过程中,违法通知九江市房产管理局,即先为(1998)九中执字第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为(1998)九中执字第4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九江市房产局直接注销本人的产权证书。本人随即以案外人的身份,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而,执行法官一意孤行,于2007年作出(1998)九中法执字第4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人的异议。

本人寻求不到法律救济,作为案外被执行人,唯一的办法就是坚守自己合法产权的别墅。然而,申请执行人随后将自己在(96)经二初字第44号调解书上的权利转让给了江西锦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该公司清算组于2005年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被执行人即开发商和本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请判令本人退让所住的私有别墅。南昌中院作出(2005)洪民四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将别墅返还给与原告清算组。

此后,本人与开发商随即共同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赣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南昌中院此前作出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原判,但是,江西高院却认为——“张遵义实际占有的九江市庐山茶科所庐岳13号别墅就是九江中院查封的0130号别墅;清算组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换言之,江西高院看似裁定撤销了一审中院的判决,实质上却确认了九江中院执行本人别墅的正当性。

2010年6月的九江中院(1998)九中法执字第49号公告即可为证——其依法执行的依据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96)经二初字第44号调解书。”

申诉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九江中院(96)经二初字第44号调解书上确认的是开发商“以其所有的通远别墅区中的5幢房产折抵欠款”;本人居住的别墅并不在通远别墅区内,而是在距离通远别墅区4公里之外的庐岳别墅城。九江中院只能依据尚且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予以执行,而不能执行以外的标的物;执行法官故意把原本清楚的事实弄得不清不楚,即故意在执行的房号上移花接木,故意说什么本人与开发商——明知是已被法院查封,还合谋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殊不知,调解书已经明确了执行的标的物全部都在通远别墅区,怎们能够故意跳出这个执行范围呢!既然法院早已查封本人所有的13号别墅,本人又怎么能够办理产权证书呢?

申诉人热爱祖国,思念家乡,原本渴望通过终身的积蓄,在祖籍购买房屋,以求告老还乡。想不到竟然遭遇飞来横祸——大陆法院以法律的手段剥夺了本人正当的物权,以至于本人踏上故土,却无家可归;而原本那些紧随本人后面——一样希望回归大陆、叶落归根的台湾同胞,也早已是望而却步。本人唯一求助的就是国务院台办和江西省台办;可是,他们却没有足够的力量为本人输送正义。面对大陆这样的法治环境,本人实在是心灰意冷。

现在,本人已经调出新的重要证据,即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关于通远别墅地形图,结合原来的该勘察院关于庐岳别墅的地形图,于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定江西高院指鹿为马,错误裁定;于是也有充分理由——向江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期待维护一个年迈的台湾老人在大陆的正当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张遵义

2010年7月18日


调解书上指向抵债的房产座落在通远别墅区

张遵义的房产座落在庐岳别墅城


附相关法律文书:

1、九江中院(1996)经二初字第44号调解书;
2、九江中院(1998)九中执字第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3、九江中院(1998)九中执字第4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南昌中院(2005)洪民四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
5、江西高院(2006)赣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
6、九江中院(1998)九中法执字第49号公告;
7、江西高院(2008)22号赣高法致江西省委台办函;
8、江西高院(2008)赣执监字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张遵义身份证明——台湾Q100322489;
2、 张遵义房屋产权证——九房权浔字第063288号;
3、 张遵义与开发商签订的13号别墅的购房协议和买卖合同;
4、 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关于通远别墅的地形图;
5、 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关于庐岳别墅的地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