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海燕7兄妹: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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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京王海燕7兄妹:申诉书
申诉人:王海鸥,女,59岁,满族,外交部外交服务局官员,住北京市朝阳区三沅里街9号;
申诉人:王海燕,女,58岁,满族,北京华文学院官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0号院;
申诉人:王海龙,男,56岁,满族,北京市公交公司客运一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珠八宝胡同9号;
申诉人:王海峰,男,54岁,满族,北京市外交服务局职工,居住同上;
申诉人:王海姝,女,53岁,满族,北京市防火装备厂医师,居住同上;
申诉人:王海翔,女,52岁,满族,北京市隆福大厦营业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静安庄二区22号;
申诉人:王海云,女,51岁,满族,北京市防火装备厂销售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珠八宝胡同9号。
上述申诉人系同胞兄弟姐妹。
兹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书,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监字第17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此再次提起申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撤消上述判决,维护申诉人在住房拆迁过程中的安置补偿的正当权利。
事实理由如下:
1、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中第23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在后来得知的涉案拆迁人的评估报告中,其评估房屋价值明显偏低,且因其没有依法送达全部被拆迁人,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申请重新评估的正当权利,致使被拆迁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北京市一中院在其17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认为北京浩诚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向申诉7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是不属实的。请上级法院审查其是通过哪一种合法方式送达全部申诉人的。
2、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在其作出的(2006)第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中所作的第2项裁决——“被申请人王海峰、王海龙一家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60日内应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明确选择意见,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回购安置的选择权益。”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中具有选择安置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当中,均没有规定选择方式的期限,也没有授权房管部门享有规定期限的权力。西城房管局怎么能够限定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方式的期限呢?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后,一直在寻求司法救济,直到现在尚在申诉之中。如果要求被拆迁人在两个月内选择安置方式,不就等于迫使被拆迁人接受其不当裁决吗?对于如此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决条款,依法应当撤消。
3、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在其作出的(2006)第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中遗漏了法律、政策赋予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2000]19号》和西城区人民政府在批准西城区桃园二期危改拆迁办公室的拆迁安置办法,均作出规定:对在危改区内有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危改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居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7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拆迁人当中的王海云户、王海姝户系于2002年4月28日冻结户口之后迁入危改区的。然而,法律并没有设定户口迁移时间,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法律也没有禁止——户口冻结之后迁入者不能作为被拆迁人对待。根据拆迁法律法规,拆迁时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常住人口,均为被拆迁人,均应享有被拆迁人的正当权利。
西城区房管局怎么能够漠视王海云户、王海姝户应有的拆迁补偿呢?
以上申诉意见,希望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和采纳!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海鸥、王海燕、王海龙、王海峰、王海姝、王海翔、王海云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