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彬警官 关禁闭也不是暗无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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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周彬警官 关禁闭也不是暗无天日
5月16日早晨7时27分,网友“淡忘天涯”在铁血网发帖称:“昨天中午12时20分,从山西回家途经焦作市郊区,看到路边两辆电动车相撞。驾车二人女性血留(流)不止,男性口吐鲜血……一辆警车经过,我们使劲招手将其拦停。警车上2人下车听了我的求助后,竟然说我们是温县的,不是焦作市的……”昨日,温县警方做出回应:对涉事民警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涉事协警予以辞退。
【爆料】
车祸现场 温县警车路过不施救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淡忘天涯”爆料的车祸地点,该地位于S306公路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墓前。据许衡墓一位看门的老人回忆,5月15日出事时,他远远看到一辆小面包警车跑过事故现场,在西边有十来米处停了停,后来又走了。
昨日,温县公安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帖子中所指警车上的两人身份查明,是温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周彬和温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协警周国伟。2012年5月14日上午,为了办理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赴外省出差手续,二人去了焦作市公安局技侦支队。中午12时25分许,二人驾豫H-3316警车,回温县途中行至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西段时,看见路边有人招手拦车,就停下了车。下车后,周彬发现是两辆电动车相撞,一男一女两名伤者躺在地上。周彬经询问现场围观群众确认已打110报警和120救护后,又现场观察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加上要立即到广东出差办案,便对拦车人说“我们是温县的,还有任务!”就上车离去。
【回应】
身份查明 涉事二人一记大过一辞退
该负责人称,5月15日当天,温县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涉事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进行调查。16日,温县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涉事民警周彬采取禁闭措施。
5月17日14时,温县公安局党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认为在该事件中,周彬作为人民警察,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未对危难群众进行救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了对周彬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周国伟予以辞退的决定。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局展开为期二十天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6日早晨7时27分,网友“淡忘天涯”在铁血网发帖称:“昨天中午12时20分,从山西回家途经焦作市郊区,看到路边两辆电动车相撞。驾车二人女性血留(流)不止,男性口吐鲜血……一辆警车经过,我们使劲招手将其拦停。警车上2人下车听了我的求助后,竟然说我们是温县的,不是焦作市的……”昨日,温县警方做出回应:对涉事民警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涉事协警予以辞退。
【爆料】
车祸现场 温县警车路过不施救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淡忘天涯”爆料的车祸地点,该地位于S306公路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墓前。据许衡墓一位看门的老人回忆,5月15日出事时,他远远看到一辆小面包警车跑过事故现场,在西边有十来米处停了停,后来又走了。
昨日,温县公安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帖子中所指警车上的两人身份查明,是温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周彬和温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协警周国伟。2012年5月14日上午,为了办理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赴外省出差手续,二人去了焦作市公安局技侦支队。中午12时25分许,二人驾豫H-3316警车,回温县途中行至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西段时,看见路边有人招手拦车,就停下了车。下车后,周彬发现是两辆电动车相撞,一男一女两名伤者躺在地上。周彬经询问现场围观群众确认已打110报警和120救护后,又现场观察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加上要立即到广东出差办案,便对拦车人说“我们是温县的,还有任务!”就上车离去。
【回应】
身份查明 涉事二人一记大过一辞退
该负责人称,5月15日当天,温县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涉事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进行调查。16日,温县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涉事民警周彬采取禁闭措施。
5月17日14时,温县公安局党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认为在该事件中,周彬作为人民警察,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未对危难群众进行救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了对周彬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周国伟予以辞退的决定。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局展开为期二十天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