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玖瑛书记 我没有什么口头交代
|
简介:
杨玖瑛书记 我没有什么口头交代
辽宁省高院撤销判决 但锦州市政法委指示“不杀、不放”
被“就地消化”十五年的杀人案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叶飙
发自:辽宁沈阳、锦州 2013-05-24 09:24:16 来源:南方周末
辽宁省高院撤销原判,查实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有11项存在矛盾,发函质问:被告人的口供有多大的证明力?
锦州市政法委“口头交待”:“它是带框子下来的说判刑,然后市中院一维持,此案在锦州地区就消化了。”
“老政法”感到困惑和愤怒,“政法委干涉具体案件,反而使得公检法机构不遵守法律了,这是为什么?”
“我年事已高,即将离世,只作遗言吧。”83岁的厉夫给南方周末来信。
这位从业近四十年,当过刑警队长、省检检察官、省高院法官的“老政法”,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一位青年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1987,辽宁省锦州市公安机关通过“车轮战”式的审讯,仅凭口供认定时年18岁的郑永林杀害了一位12岁女孩,并对他非法超期羁押长达10年。
为了“本地消化”这起被辽宁省高院撤销判决的案件,锦州市政法部门将案件下发到并不具有审判资格的县法院一审,在中院走完终审,郑永林最终获刑15年。
郑家人不断向锦州市中院申诉,得到的回复是,中院无法从下属的北镇市法院调来案卷。
近二十年的辩护和申诉,厉夫也感到绝望。他说,自己无法战胜歪风邪气,“愧对党和人民的培养”,“对不起农民父母兄弟”。
2013年5月22日,锦州市中院宣教处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称,本案已于1个多月前正式立案复查,由于县法院领导换了多任,调案卷起初确实有些困难,但目前已成功调来;据宣教处向多位案件参与者了解,案件“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既然立案复查了,最后肯定会拿出结果”。
被忽略的线索:“稀里哗啦”的旧车声响
26年前的凶案撕裂了北镇县(现为县级市)青堆子镇两个原本亲密的家庭。案发前,郑永林的四姐与王家长子订了婚,两人合开一家商店,郑永林是店里的常客。
1987年6月4日16时许,和往常一样,郑永林溜达到店里喝水,还打开录音机,听当时流行的《血染的风采》。四姐、准姐夫都不在,只剩下王家12岁的小女儿王莉,边写作业边看店。
郑永林边喝水边听歌,还趴到窗户上跟过路的工人打趣。邻居听见谈话声、歌声和王莉一阵兴奋的笑声。
“我出门时,看见一辆破旧的28寸车,没撑脚架,倒放在地面上,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以为咱是开商店的,说要买汽水,我喊王莉算账,就骑上车往西回家了。”郑永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己骑的是辆八成新的车,邻居听见了这阵声响。
邻居后来又听见过一阵由西往东、“稀里哗啦”的旧车声响,但这部分证言未获警方重视。
傍晚,听说商店出了事,郑永林急忙赶去。天还没黑下来,店门口围着密密麻麻的人。郑永林挤不进去,也没留心眼,多次告诉周围老乡,自己之前刚去过,并未发现异样。
他很快从准亲家那儿知道,17时20分左右,王莉的母亲来到商店,发现店门反锁,打开后发现王莉躺在血泊中,抱尸痛哭。公安部门承认,现场在勘查前已遭到相当程度破坏。
接下来的时间里,郑永林一直帮着张罗后事;1987年6月6日傍晚被警察带走时,这个郑家刚成年的独子还以为对方是要了解情况,“肯定要配合”。
警察吓唬他:“死者眼里有作案分子照片”
郑永林如实回忆了自己去店里溜达的过程,不曾想,刑警丝毫不信,“有人看到你了,是你害的”。
审讯长达三天三夜。厉夫获得的刑侦人员笔录透露了他们审讯的方式。一位杨姓刑警记录道,“6月6日晚上把郑永林带到派出所进行审讯。当时分工前半夜由苏队长带人审、后半夜张队长带人审,这个人很顽固,一夜没交代。第二天(7号)我和陈少久接着审,经反复工作,郑想交代又不想交代……陈局长指示我‘咬住,不能放松’。大约11点钟左右,闫局长和赵永昌书记来,我说大官来了,可以从宽处理,这时郑开始交代。”
王姓刑警队指导员的记录印证了上述说法,并称,“开始郑不供认,经闫局长讲政策及侦查员反复做思想工作,郑永林提出条件,主要是不判刑、赔王家的经济损失,我们三人说你相信党的政策,走从宽的道路。”
郑永林记得,审讯所在地是间小黑屋,只有一扇窗户,外边还扣了铁皮,透进一丝光,对方不断换人,且不让睡觉。按照刑侦人员的要求,他大劈叉站在墙边,鼻尖贴着墙面,稍一动弹,对方就拿电棍捅。电棍的模样郑永林一辈子忘不了:棍面有螺旋纹,棍尖有两个小疙瘩,捅过来时,“火烧火燎,针扎一样”。
杨姓刑警和同事们否认采用过刑讯逼供手段,但确认了郑提到的一次哄骗:“我利用王、郑两家的亲密关系,讲解利害。我讲证据充分,我唬他说‘死者眼里有作案分子照片’,告诉他已经掌握证据了……由于我们做工作,给郑永林造成错觉,他年龄小,认为亲友关系,给赔两个钱,问题不大,所以他承认了。”
厉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上世纪80年代,公安系统内部对破案率要求颇高,影响到升迁,这直接决定了刑侦人员的办案方式。
郑永林对警察的软硬兼施记忆犹新,加上身体上的折磨,他很快崩溃,承认自己是因王莉不让听录音机而起口角杀人。
“他们问,咋动的手,用啥打的,我说不对位置他就骂你不老实交代,也不记录,直到吻合了才记录,”郑永林说。最后他不得不编造谎言,称自己用了商店里出售的水果刀行凶,并扔在了河沟里;警方派了几十人打捞,甚至用吸铁石遍地寻找,仍无所获。
尽管凶器没找到,郑永林还是在审讯结束后被刑事拘留,送入看守所,最长不过数月的刑拘,此后竟非法延续了10年。
中院“留有余地”判死缓,高院发函质问
1986年,厉夫从辽宁省检察院退休后作为特邀律师,专为农民提供无偿司法援助。他知道郑永林案,是在1988年。
作为新中国成立前组建法院的第一批工作人员,厉夫算得上政法系统的“老江湖”,他先后担任过省高院审判员、省检察院检察员、公安刑警队长等职,并曾参与审判毛远新的准备工作。他平反过数十起冤假错案,曾为了纠正错案与军分区领导“顶牛”。
凭借在政法系统的资源,厉夫很快了解到,早在他介入前,由于案件漏洞实在太多,政法系统内已发生过多番争论。
调阅案卷时厉夫发现,县公安局认定郑永林为凶手后,4次报请批捕,县检察院均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难得地坚持了原则。
在此期间,郑永林日夜待在看守所的房间里,这儿不像后来的监狱,没有劳动、放风时间,见不着阳光,终日只能盘腿坐在硬板床上,也不允许任何探视。
他并不知道,争论已经转移到了市、省两级法院间。在锦州市政法委协调下,锦州市中院于1993年判处郑永林死缓,郑当即上诉,省法院于1995年作出裁定,认定郑永林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果说这一裁定还不清晰的话,锦州市中院当时向高院提交的一份审理报告足以证实,案件漏洞百出。审理报告列出了10项证据,其中9项均为郑永林的口供,称这9项均与现场勘查相符,剩下1项则是公安办案人员称“对郑永林没有刑讯诱供,其口供均系主动交待”。
更重要的是,审理报告罗列了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没有直接证据,确认其作案所用的水果刀没有找到;确认郑永林作案的指纹、足迹、血衣等均没有提取;无法确定(柜台)玻璃破碎的原因;也包括商店失窃的钱并未在郑家找到、现场破碎酒瓶与郑的供述矛盾,以及墙边带有擦拭血迹的手套无法查明是否作案所用等,酒瓶、手套、“血染的风采”磁带等均因“公安机关保管不善丢失”。
在“主审人意见”一栏,锦州市中院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两难境地:既因10项“证据”认定郑犯罪,又因缺乏直接证据且郑翻供,要“慎重和留有余地”,所以判处死缓,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省高院并不认同这种“折中主义”,在一份函件中提出,中院提出的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中,11项属于认定根据中存在矛盾,无法排除,“经我院审查属实”。
函件罕见地质问,“在现场遭到破坏情况下,被告人口供与现场勘查基本一致,究竟有多大的证据力?”并指出,“中等身材”男子与本案是否有关,公安机关并未查获。
案件发回后再次被束之高阁,郑永林继续在看守所里不见天日。案子“带框子下来”:不杀,不放,就地消化
到1997年,郑永林已在看守所里度过了10个年头,父亲为他申诉了六十多次,厉夫也通过自己的关系使省委、省政法部门领导多次过问,案件却始终未有进展。
郑永林也有过希望——别人可能替他顶包。
作为被拘留时间最长的“嫌疑人”,所里员工早就都认识了他,有一天,负责打饭的师傅随口说了句,“这回郑永林你该出头了。”郑永林不明就里,直到一位叫魏力光(音)的犯人被转来同一间“号子”,他才大概摸清来龙去脉。
魏力光涉嫌在与青堆子镇相邻的六台镇杀了人。他告诉郑永林,警方提审时还专门问起过王莉被杀一案,怀疑警方是要把此案一块扣在他头上。“他跟我说,‘我要时间对了,就承认了,你也就放了’,但是查下来,那段时间他在高山劳改队改造。”郑永林回忆。
案子被发回之后的近两年,始终没有进展。1996年末,由于当时刚大修过的刑诉法即将执行,锦州决意处理这起积压已久的案子。
受害者王家也在上访。曾要与郑家四女儿结婚的王家长子甚至自断手指,称如果放人就杀了郑家全家。郑永林的大姐透露,司法机关几次考虑过翻案,王家的态度是障碍之一。
赶在1996年新刑诉法生效前一周,法院开庭了。令人惊讶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被安排在北镇市(当时改名为北宁市)的县级法院审理。
厉夫对这一安排深感惊讶——杀人案可能判无期甚至死刑,无论按新旧刑诉法,县一级法院均无管辖权。他当即展开调查。
一份当时北宁市检察院二科科长亲笔写下的备注显示,上峰“口头交待”,“本案经锦州市政法委研究,由北宁市院一审”。
厉夫与北镇法院刑一庭赵姓审判长的谈话也印证了这一事实。赵在谈话中透露,自己向北镇市检察院要过锦州市政法委正式文件,对方说没有,只有口头指示,“我们的看法,它是带框子下来的说判刑,然后市中院一维持,此案在锦州地区就消化了。”
“你们不好坚持原则,顶他一下吗?”厉夫当时问。
赵审判长似乎对“老政法”问出这样的问题颇为讶异,“那还了得,还服从不服从党委领导,我这工作,还干不干。领导院长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此案我有我的意见,但案件得按领导意见办。”厉夫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锦州市政法委当时给出的精神是:不杀、不放,就地消化;案卷本来至少有3本,移送到北镇市,就只剩1本了,省高院的函件当然不在其中。
“消化”不良,卡在政法委
锦州市的“消化”计划实施得很顺利:北镇法院认定郑永林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县一级法院一般能给出的最高刑;锦州市中院裁定,“定罪准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这对当时的郑永林来说,未免不是一次境遇的改善,他被送入沈阳市第二监狱服刑,终于重新能见到太阳,通过劳动活动身体。
脚镣戴得太久了。直到2001年获释后好几个月,郑永林每走几步还总是腿脚一软,跪在地上。现在的妻子表示,十年前刚认识他时,“整个思想比同龄人落后10年”。进去时摩托车尚未普及,出来时手机都已遍地。
世事难料之处还在于,在过去的26年里,受害者王家人陆续去世,从王莉的爷爷、父母,到其两位哥哥,所有直系亲属均未能幸免,死因多是急病。
唯一不变的是,“消化”不良的状况一直未能解除。郑家人和厉夫都继续向省市各部门申诉,信写了一封又一封,大多石沉大海。
“不断写信,是希望把这个案子纠过来,但现在很多事都卡在锦州这儿,我试图找过锦州市委书记,但对方不接待,司法机关也不作为,我就没招了。”厉夫感到很无奈。
南方周末记者先后与北镇市公安局刑警队、锦州市中院联系,前者拒绝采访,后者感谢媒体监督,但表示,年代久远,需寻找当事法官详细询问后才能回复。
锦州市的态度的确成了翻案的核心。由于案件最后的判决来自锦州市中院,省高院没有受理郑家人的申诉,郑家人照其指示数次来到锦州市中院,后者回复称,北镇方面的案卷“调不上来”。
上级单位向下级调案卷,怎么会调不过来?这样荒唐的理由令厉夫无法接受。在他看来,当初为案件设计了“框子”的政法委,是如今翻案的最大障碍。“政法委有书记、副书记,副书记又常常来自公安系统,如果占了主导,要翻这些公安办案存在问题的案件就很难。”
厉夫总结廿年奔走经历,直抒困惑:“政法委是应该保证公检法执行法律,坚持政策领导、党性领导、法律领导,而不是干涉具体案件;现在,刑诉法不执行了,两审制形同虚设了,刑讯逼供不制裁了,检察院坚持原则的做法也得不到支持了,政法委干涉具体案件,反而使得公检法机构不遵守法律了,这是为什么?”
辽宁省高院撤销判决 但锦州市政法委指示“不杀、不放”
被“就地消化”十五年的杀人案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叶飙
发自:辽宁沈阳、锦州 2013-05-24 09:24:16 来源:南方周末
辽宁省高院撤销原判,查实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有11项存在矛盾,发函质问:被告人的口供有多大的证明力?
锦州市政法委“口头交待”:“它是带框子下来的说判刑,然后市中院一维持,此案在锦州地区就消化了。”
“老政法”感到困惑和愤怒,“政法委干涉具体案件,反而使得公检法机构不遵守法律了,这是为什么?”
“我年事已高,即将离世,只作遗言吧。”83岁的厉夫给南方周末来信。
这位从业近四十年,当过刑警队长、省检检察官、省高院法官的“老政法”,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一位青年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1987,辽宁省锦州市公安机关通过“车轮战”式的审讯,仅凭口供认定时年18岁的郑永林杀害了一位12岁女孩,并对他非法超期羁押长达10年。
为了“本地消化”这起被辽宁省高院撤销判决的案件,锦州市政法部门将案件下发到并不具有审判资格的县法院一审,在中院走完终审,郑永林最终获刑15年。
郑家人不断向锦州市中院申诉,得到的回复是,中院无法从下属的北镇市法院调来案卷。
近二十年的辩护和申诉,厉夫也感到绝望。他说,自己无法战胜歪风邪气,“愧对党和人民的培养”,“对不起农民父母兄弟”。
2013年5月22日,锦州市中院宣教处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称,本案已于1个多月前正式立案复查,由于县法院领导换了多任,调案卷起初确实有些困难,但目前已成功调来;据宣教处向多位案件参与者了解,案件“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既然立案复查了,最后肯定会拿出结果”。
被忽略的线索:“稀里哗啦”的旧车声响
26年前的凶案撕裂了北镇县(现为县级市)青堆子镇两个原本亲密的家庭。案发前,郑永林的四姐与王家长子订了婚,两人合开一家商店,郑永林是店里的常客。
1987年6月4日16时许,和往常一样,郑永林溜达到店里喝水,还打开录音机,听当时流行的《血染的风采》。四姐、准姐夫都不在,只剩下王家12岁的小女儿王莉,边写作业边看店。
郑永林边喝水边听歌,还趴到窗户上跟过路的工人打趣。邻居听见谈话声、歌声和王莉一阵兴奋的笑声。
“我出门时,看见一辆破旧的28寸车,没撑脚架,倒放在地面上,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以为咱是开商店的,说要买汽水,我喊王莉算账,就骑上车往西回家了。”郑永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己骑的是辆八成新的车,邻居听见了这阵声响。
邻居后来又听见过一阵由西往东、“稀里哗啦”的旧车声响,但这部分证言未获警方重视。
傍晚,听说商店出了事,郑永林急忙赶去。天还没黑下来,店门口围着密密麻麻的人。郑永林挤不进去,也没留心眼,多次告诉周围老乡,自己之前刚去过,并未发现异样。
他很快从准亲家那儿知道,17时20分左右,王莉的母亲来到商店,发现店门反锁,打开后发现王莉躺在血泊中,抱尸痛哭。公安部门承认,现场在勘查前已遭到相当程度破坏。
接下来的时间里,郑永林一直帮着张罗后事;1987年6月6日傍晚被警察带走时,这个郑家刚成年的独子还以为对方是要了解情况,“肯定要配合”。
警察吓唬他:“死者眼里有作案分子照片”
郑永林如实回忆了自己去店里溜达的过程,不曾想,刑警丝毫不信,“有人看到你了,是你害的”。
审讯长达三天三夜。厉夫获得的刑侦人员笔录透露了他们审讯的方式。一位杨姓刑警记录道,“6月6日晚上把郑永林带到派出所进行审讯。当时分工前半夜由苏队长带人审、后半夜张队长带人审,这个人很顽固,一夜没交代。第二天(7号)我和陈少久接着审,经反复工作,郑想交代又不想交代……陈局长指示我‘咬住,不能放松’。大约11点钟左右,闫局长和赵永昌书记来,我说大官来了,可以从宽处理,这时郑开始交代。”
王姓刑警队指导员的记录印证了上述说法,并称,“开始郑不供认,经闫局长讲政策及侦查员反复做思想工作,郑永林提出条件,主要是不判刑、赔王家的经济损失,我们三人说你相信党的政策,走从宽的道路。”
郑永林记得,审讯所在地是间小黑屋,只有一扇窗户,外边还扣了铁皮,透进一丝光,对方不断换人,且不让睡觉。按照刑侦人员的要求,他大劈叉站在墙边,鼻尖贴着墙面,稍一动弹,对方就拿电棍捅。电棍的模样郑永林一辈子忘不了:棍面有螺旋纹,棍尖有两个小疙瘩,捅过来时,“火烧火燎,针扎一样”。
杨姓刑警和同事们否认采用过刑讯逼供手段,但确认了郑提到的一次哄骗:“我利用王、郑两家的亲密关系,讲解利害。我讲证据充分,我唬他说‘死者眼里有作案分子照片’,告诉他已经掌握证据了……由于我们做工作,给郑永林造成错觉,他年龄小,认为亲友关系,给赔两个钱,问题不大,所以他承认了。”
厉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上世纪80年代,公安系统内部对破案率要求颇高,影响到升迁,这直接决定了刑侦人员的办案方式。
郑永林对警察的软硬兼施记忆犹新,加上身体上的折磨,他很快崩溃,承认自己是因王莉不让听录音机而起口角杀人。
“他们问,咋动的手,用啥打的,我说不对位置他就骂你不老实交代,也不记录,直到吻合了才记录,”郑永林说。最后他不得不编造谎言,称自己用了商店里出售的水果刀行凶,并扔在了河沟里;警方派了几十人打捞,甚至用吸铁石遍地寻找,仍无所获。
尽管凶器没找到,郑永林还是在审讯结束后被刑事拘留,送入看守所,最长不过数月的刑拘,此后竟非法延续了10年。
中院“留有余地”判死缓,高院发函质问
1986年,厉夫从辽宁省检察院退休后作为特邀律师,专为农民提供无偿司法援助。他知道郑永林案,是在1988年。
作为新中国成立前组建法院的第一批工作人员,厉夫算得上政法系统的“老江湖”,他先后担任过省高院审判员、省检察院检察员、公安刑警队长等职,并曾参与审判毛远新的准备工作。他平反过数十起冤假错案,曾为了纠正错案与军分区领导“顶牛”。
凭借在政法系统的资源,厉夫很快了解到,早在他介入前,由于案件漏洞实在太多,政法系统内已发生过多番争论。
调阅案卷时厉夫发现,县公安局认定郑永林为凶手后,4次报请批捕,县检察院均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难得地坚持了原则。
在此期间,郑永林日夜待在看守所的房间里,这儿不像后来的监狱,没有劳动、放风时间,见不着阳光,终日只能盘腿坐在硬板床上,也不允许任何探视。
他并不知道,争论已经转移到了市、省两级法院间。在锦州市政法委协调下,锦州市中院于1993年判处郑永林死缓,郑当即上诉,省法院于1995年作出裁定,认定郑永林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果说这一裁定还不清晰的话,锦州市中院当时向高院提交的一份审理报告足以证实,案件漏洞百出。审理报告列出了10项证据,其中9项均为郑永林的口供,称这9项均与现场勘查相符,剩下1项则是公安办案人员称“对郑永林没有刑讯诱供,其口供均系主动交待”。
更重要的是,审理报告罗列了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没有直接证据,确认其作案所用的水果刀没有找到;确认郑永林作案的指纹、足迹、血衣等均没有提取;无法确定(柜台)玻璃破碎的原因;也包括商店失窃的钱并未在郑家找到、现场破碎酒瓶与郑的供述矛盾,以及墙边带有擦拭血迹的手套无法查明是否作案所用等,酒瓶、手套、“血染的风采”磁带等均因“公安机关保管不善丢失”。
在“主审人意见”一栏,锦州市中院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两难境地:既因10项“证据”认定郑犯罪,又因缺乏直接证据且郑翻供,要“慎重和留有余地”,所以判处死缓,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省高院并不认同这种“折中主义”,在一份函件中提出,中院提出的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中,11项属于认定根据中存在矛盾,无法排除,“经我院审查属实”。
函件罕见地质问,“在现场遭到破坏情况下,被告人口供与现场勘查基本一致,究竟有多大的证据力?”并指出,“中等身材”男子与本案是否有关,公安机关并未查获。
案件发回后再次被束之高阁,郑永林继续在看守所里不见天日。案子“带框子下来”:不杀,不放,就地消化
到1997年,郑永林已在看守所里度过了10个年头,父亲为他申诉了六十多次,厉夫也通过自己的关系使省委、省政法部门领导多次过问,案件却始终未有进展。
郑永林也有过希望——别人可能替他顶包。
作为被拘留时间最长的“嫌疑人”,所里员工早就都认识了他,有一天,负责打饭的师傅随口说了句,“这回郑永林你该出头了。”郑永林不明就里,直到一位叫魏力光(音)的犯人被转来同一间“号子”,他才大概摸清来龙去脉。
魏力光涉嫌在与青堆子镇相邻的六台镇杀了人。他告诉郑永林,警方提审时还专门问起过王莉被杀一案,怀疑警方是要把此案一块扣在他头上。“他跟我说,‘我要时间对了,就承认了,你也就放了’,但是查下来,那段时间他在高山劳改队改造。”郑永林回忆。
案子被发回之后的近两年,始终没有进展。1996年末,由于当时刚大修过的刑诉法即将执行,锦州决意处理这起积压已久的案子。
受害者王家也在上访。曾要与郑家四女儿结婚的王家长子甚至自断手指,称如果放人就杀了郑家全家。郑永林的大姐透露,司法机关几次考虑过翻案,王家的态度是障碍之一。
赶在1996年新刑诉法生效前一周,法院开庭了。令人惊讶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被安排在北镇市(当时改名为北宁市)的县级法院审理。
厉夫对这一安排深感惊讶——杀人案可能判无期甚至死刑,无论按新旧刑诉法,县一级法院均无管辖权。他当即展开调查。
一份当时北宁市检察院二科科长亲笔写下的备注显示,上峰“口头交待”,“本案经锦州市政法委研究,由北宁市院一审”。
厉夫与北镇法院刑一庭赵姓审判长的谈话也印证了这一事实。赵在谈话中透露,自己向北镇市检察院要过锦州市政法委正式文件,对方说没有,只有口头指示,“我们的看法,它是带框子下来的说判刑,然后市中院一维持,此案在锦州地区就消化了。”
“你们不好坚持原则,顶他一下吗?”厉夫当时问。
赵审判长似乎对“老政法”问出这样的问题颇为讶异,“那还了得,还服从不服从党委领导,我这工作,还干不干。领导院长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此案我有我的意见,但案件得按领导意见办。”厉夫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锦州市政法委当时给出的精神是:不杀、不放,就地消化;案卷本来至少有3本,移送到北镇市,就只剩1本了,省高院的函件当然不在其中。
“消化”不良,卡在政法委
锦州市的“消化”计划实施得很顺利:北镇法院认定郑永林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县一级法院一般能给出的最高刑;锦州市中院裁定,“定罪准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这对当时的郑永林来说,未免不是一次境遇的改善,他被送入沈阳市第二监狱服刑,终于重新能见到太阳,通过劳动活动身体。
脚镣戴得太久了。直到2001年获释后好几个月,郑永林每走几步还总是腿脚一软,跪在地上。现在的妻子表示,十年前刚认识他时,“整个思想比同龄人落后10年”。进去时摩托车尚未普及,出来时手机都已遍地。
世事难料之处还在于,在过去的26年里,受害者王家人陆续去世,从王莉的爷爷、父母,到其两位哥哥,所有直系亲属均未能幸免,死因多是急病。
唯一不变的是,“消化”不良的状况一直未能解除。郑家人和厉夫都继续向省市各部门申诉,信写了一封又一封,大多石沉大海。
“不断写信,是希望把这个案子纠过来,但现在很多事都卡在锦州这儿,我试图找过锦州市委书记,但对方不接待,司法机关也不作为,我就没招了。”厉夫感到很无奈。
南方周末记者先后与北镇市公安局刑警队、锦州市中院联系,前者拒绝采访,后者感谢媒体监督,但表示,年代久远,需寻找当事法官详细询问后才能回复。
锦州市的态度的确成了翻案的核心。由于案件最后的判决来自锦州市中院,省高院没有受理郑家人的申诉,郑家人照其指示数次来到锦州市中院,后者回复称,北镇方面的案卷“调不上来”。
上级单位向下级调案卷,怎么会调不过来?这样荒唐的理由令厉夫无法接受。在他看来,当初为案件设计了“框子”的政法委,是如今翻案的最大障碍。“政法委有书记、副书记,副书记又常常来自公安系统,如果占了主导,要翻这些公安办案存在问题的案件就很难。”
厉夫总结廿年奔走经历,直抒困惑:“政法委是应该保证公检法执行法律,坚持政策领导、党性领导、法律领导,而不是干涉具体案件;现在,刑诉法不执行了,两审制形同虚设了,刑讯逼供不制裁了,检察院坚持原则的做法也得不到支持了,政法委干涉具体案件,反而使得公检法机构不遵守法律了,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