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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律师 三根毛发和一个温柔孕妇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9-12 19:45:5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其父缪德树、二弟缪新容、三弟缪新光、叔叔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3年、2年、2年。
简介:
毛立新律师    三根毛发和一个温柔孕妇



 作者|钱家桥 

——福建孕妇分尸案改判 前男友一家五口无罪


2003年4月,福建宁德一名孕妇被谋杀后分尸,其前男友缪新华被判死缓,现已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14年。缪新华的两个弟弟、叔叔和父亲被认定协助分尸、藏尸,犯包庇罪,判刑3至8年。
但本案除了口供,关键物证仅是三根头发,被告人家属喊冤,申诉多年。
2017年9月12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再审该案,认为缪新华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宣布缪新华一家五口无罪,并释放了缪新华。

这是福建省高院再审的又一起刑事案件。
最近三年,福建省高院连续审理多起冤案,释放了包括福清陈夏影案、莆田许金龙案中的被告人。2014年8月,福建高院终审念斌案,宣告念斌无罪。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没有真凶归来,没有亡者复活,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被告人无罪,此时被告人已经服刑10余年甚至20余年。
此前法院判决疑罪从轻

2003年4月6日晚,福建省柘荣县城关,孕妇杨燕辉离开母亲家后失踪了。十几天后的4月19日,有人在县城郊外一间废弃房屋内发现了她被肢解的碎尸。抛尸地点距离她娘家约5公里,位于福基岗村山上的一处茶场。
当日,柘荣县警方前往县城双城镇东门路41号,带走了杨燕辉的前男友缪新华。他们曾经恋爱,分手后各自结婚。警方带走缪新华的直接原因是案发当日下午,死者家属曾目睹缪新华约杨燕辉当晚去他家。

2004年10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其父缪德树、二弟缪新容、三弟缪新光、叔叔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3年、2年、2年。
5被告人提起上诉。2005年3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年8月,宁德中院重审后再次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8年、6年、3年、3年,4人的刑罚比原来更重。

5被告人再次上诉。2006年4月,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缪新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其他4人的上诉。
本案再审期间,缪新华仍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其他4名被告人均已刑满释放。宁德中院、福建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可了宁德警方提供的犯罪经过,它详细地呈现于公检法三方的法律文书中。

司法机关认定,2003年4月6日晚10时许,杨燕辉携带电话本、钥匙等物品来到缪新华家。缪新华不满杨燕辉介绍女孩子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他参与,两人发生争执,缪新华用右手掐住杨燕辉的脖子,将杨燕辉顶在床头墙壁5、6分钟,致杨燕辉机械性窒息死亡。

司法机关认为,缪新华与他的父亲缪德树、弟弟缪新容用厨房的菜刀、砧板,在浴室地板上将杨燕辉分尸,缪新华三弟缪新光目睹了分尸的全过程。
随后,缪德树指使缪新光叫叔叔缪进加将农用车开过来。缪进加到场后,缪德树告知其事实真相。由缪进加驾驶农用拖拉机与缪家父子一起将装有尸块及被害人衣裤、鞋子等物的包装袋运至柘荣县城郊乡福基岗村石楼坪山上一废弃的旧房子内,抛尸灭迹。

本案历经4次审判。一审第一次开庭时,5名被告人均翻供称遭到刑讯逼供,同时没有任何指向被告人的物证,警方后来补充了证据。据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宁德中院两名法官透露,合议庭成员甚至提出无罪的意见,但考虑到案件影响恶劣,又没有抓到其他嫌犯,故又让公安补充证据。
2006年4月21日,福建高院第二次二审后,“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将缪新华的死刑改判死缓。2017年,在一次法学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教授表示,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类疑罪从轻的往往是冤案。

关键证据仅是三根头发
2016年1月,缪新华杀人案被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纳入该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毛立新成为该案申诉代理律师。年底,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然后启动再审程序。

案件卷宗显示,福建高院的终审判决列出21项证据,除了有罪供述,均无直接指向5人作案的物证。
在抛尸现场,未发现5名被告人的脚印,包装尸块的8个塑料袋上未提取到他们的手印或指纹,他们亦未供述曾采取戴手套、消除痕迹等反侦查手段。
在缪新华家浴室,即司法机关认定的分尸现场,虽经鉴定检见人血,但血型未检出,DNA鉴定也未能证明是死者的血,亦未提取到任何被害人肉末、骨头碎片等物证,浴室的空间也不足以容纳数人实施分尸。

唯一指向缪新华家浴室是分尸现场的物证是三根头发。
在确定这些基本事实后,申诉律师毛立新说:“我确信这是一起冤案。”
案发后,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专案组多次组织人员到案发现场勘察,提取卫生间、浴室、下水道等现场的可疑物质,提取物分别被送到华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由于检材污染严重等原因,都未检出结果。
关键物证缺失时,宁德警方不得不再次将下水道中提取残留物送检。

2004年6月和9月,警方两次将“缪新华家卫生间浴室门口下水道残留物中提取的毛发”送往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鉴定结论是其中三根毛发为死者杨燕辉毛发的可能性为99.999%。
鉴定书记载,这三根毛发送检时,一根长约10cm,未记载颜色。两根为黑色,长4-5cm。而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显示,被害人发长26CM,有染发呈棕红色。
这三根头发成为指控缪新华行凶的唯一物证。
毛立新认为,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对送检头发做的是线粒体DNA检测,根据法医学原理,凡是有母系血缘的人,都存在同样的线粒体DNA基因,因而并不能得出被检头发“属于被害人杨燕辉”的结论。

他说:“退一步说,这头发真属于被害人。缪新华和被害人曾是恋爱关系,她生前也曾常来缪家,这里出现她未染发时期的短发也是正常情况。”
这位曾有10年公安履历的律师认为,如果浴室是分尸现场,即使经过冲洗,浴室下水管道也应该有血迹、肉末、骨头碎片沉积,不可能无任何痕迹、物证。
5被告人均称被刑讯逼供
2004年5月,宁德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5名被告人均当庭喊冤。他们声称未参与杀人分尸,做有罪供述是因受到警方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
缪德树当庭称,他因被刑讯逼供受伤,还在柘荣县医院住了三四天。出狱后的CT检查单显示,他的右侧第8、9及左侧第8、10后肋骨陈旧性骨折。
案发当年,缪德树被控制后不久,曾被送到柘荣县医院,亲属们去看望他,他身上有伤。缪新华的婶婶卓陈美说:“腿肿得裤子都脱不下来,要用剪刀剪开,家属们还在医院守了两天,但公安局的人守着病房不让进去。”

当年的第一次庭审时,缪新华说:“他们问我好几次,每一次如果我答得不令他们满意,他们就逼供、诱供,我先说尸体放在浴室门口过道,又让我说在浴池里面,后又让我说在浴池旁边。”
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三人均当庭称,警方曾对他们测谎,测谎时他们做无罪供述,但案卷中并没有测谎结果。
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作出的供述10到17份不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本案初期,被告人均作无罪辩解,否认作案。第二阶段从2003年4月23日开始,被告人都开始供认作案,但供述前后有反复、相互间也有矛盾。第三阶段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告人均否认作案。

另一代理律师陈国庆表示,从供述内容看,凡警方事前掌握的尸体检验、抛尸现场等情况,均供述较为顺利,且相对稳定和一致,而分尸、抛尸的作案过程等,口供的形成则十分艰难,虽经屡屡修改,最终也难以完全一致。“这表明口供的形成,有明显的诱供、指供痕迹。”
2012年2月,父亲缪德树刑满释放,后病情不断恶化。2016年6月13日,缪德树因病去世,他临终前的遗言是“冤案不平反,骨灰不下葬。”

知名法医称分尸工具非菜刀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尸体被用刀类锐器切割分解成7块,创缘整齐。其中头部和躯干被从颈椎和胸椎处分成三部分,四肢从关节处分离,各尸块断端骨头均未见明显骨折及砍痕。
《尸检报告》的分析说明还称,尸检中未发现有明显的生前暴力钝器伤及致命锐器伤,尸检结果应支持死者颈部受外力作用窒息,属机械性窒息死亡。分尸工具属锐器,即刀类切割,尸块现场属抛尸现场。
分尸的作案工具在哪里?根据有罪供述,法院认定分尸工具是缪新华家厨房的木砧板和菜刀。2003年4月24日,警方在缪新华家厨房内提取了这两件物品。
2003年11月18日,宁德市公安局在一份《鉴定补充说明》里改变了之前《尸检报告》的结论。警方声称,在手法上犯罪嫌疑人并不完全掌握解剖知识,所有关节分离均完全偏离,位置并不准确。

申诉律师毛立新认为,该说明与《尸体报告》不符,尸检显示均从关节连接处或椎骨连接处分离,未见骨折、砍痕及明显切割痕迹,特别是把头颅从第一和第二颈椎连接处分离,表明凶手具有一定的解剖知识,断非本案当事人所能完成。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法医认为,本案分尸工具应该为锋利尖刀,菜刀难以形成,作案人可能具备解剖学知识。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经在湖南黄静案、福建念斌案、复旦大学林浩森投毒案等重大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
胡志强还认为,从尸检上不能证明死者为窒息死亡,宫内胎儿应该鉴定,谁是孩子的父亲?本案有可能是情人作案。
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的审理中,判决书都未涉及到死者生前已怀孕的细节。

当年办案警察认为真凶即缪新华
7月25日,福建高院发布公告称,在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7月28日上午,第一次庭审当日,法院以“旁听证发完了”为由,拒绝新闻媒体旁听。
受害人代理律师认为,缪新华是本案真凶,再审第一次开庭时要求福建高院坚持原审判。
宁德市一位当年的办案刑警坚持认为,本案真凶即缪新华,只是证据不足。再审第一次开庭后,这位不愿公开姓名的警察说:“他爸缪德树曾以诈骗罪获刑两年,缪新华和缪新容曾因与他人打架被警方拘留。他们在里面学到了反侦查经验。”
这位警察同时称,当年正值“非典”,物证无法及时送往北京化验,影响了警方的办案结果。

9月12日上午,福建高院第二次开庭,部分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监督员、本案当事人亲属和新闻记者等50余人旁听宣判。
福建高院认为,本案其他证据与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不一致,真实性、可靠性存疑,证明力明显不足,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对检、辩双方所提原判认定缪新华有作案时间、被害人死因依据不足,分尸地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缪新华作案动机依据不足及部分事实与证据不符合常理、常情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福建高院再审认定,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判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福建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五人无罪,缪新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福建高院撤销了该院(2005)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书显示,福建高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所提本案可能另有真凶的意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14年过去,本案真凶无从确定。

案件卷宗显示,警方曾于缪家厨房地面发现陈旧的血迹,提取后化验确定为人血,但因为时间太久,不能确定是谁的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