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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 执行公务不能有阳光雨露
发布时间: 2009-06-27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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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阳法院  执行公务不能有阳光雨露

2009年06月27日04:1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孔璞)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拍摄执法活动被拘

  当天下午两点半,根据枣阳市法院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枣阳市法院、公安局、城管、消防支队等单位,共派出了一百多名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前往财富小区维持秩序,以确保开发商枣阳市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当天开工。

  枣阳市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王智勇说,当时有很多业主,站在财富广场入口,阻拦施工方机械。

  业主杨燕林用相机对警方的行动录像,十几分钟后,杨因故回家,将相机交给邻居马耀军,马继续拍摄。

  几分钟后,杨燕林再次回到小区门口时,被等候的法警铐住,扭送到车上。庭长王智勇说,杨有煽动小区业主的行为,故将其拘留。

  马耀军一直跟在法警身后,拍摄杨与另外一名业主被控制的过程。杨被推上车后,4名法警立刻夺走马耀军相机,并将马扭到车上。此后又有两名业主被抓。

  当天下午5时,警方将拘留决定书发给马耀军。与其他四人不同,马耀军的拘留原因除了妨碍法院执行公务,还多了“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5人均被决定拘留15天。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法院认定执法不许拍照

  马耀军非常不理解被拘留的原因,他认为自己没有阻碍执行公务,“我没有阻拦行为,也没有肢体接触”。

  关于何为“妨碍执行公务”,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解释,应该有暴力行为,或者肢体的强行阻拦,或者用言语蛊惑以及威胁。

  马耀军当天没有出现上述行为,为何遭到拘留?田玉斌说,法院执法活动不允许拍摄,马的拍摄行为违反此规定,因此被拘。

  对此,马耀军表示不解。他认为,法院执行公务是公开行为,为何不允许拍摄?

  田玉斌说,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可以看做法庭的延伸。此外,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这些画面被拍摄后,看到的人会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

  对于“不许拍摄执法活动”规定所依据的法条,田玉斌只是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针说,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此外,拍摄对法院的执行够不成妨碍,妨碍公务无从谈起。

  ■ 疑问

  罚款决定书没有时限

  法院称“可以随时做出变更”

  本报讯 (记者孔璞)13日下午,法院派人到拘留所告诉马耀军等人,如果认错并缴纳一万元罚款,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当马耀军表示没钱时,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罚款可以不真正缴纳,收下罚款决定书即可。

  “他们(工作人员)说给我们罚款决定书,是做给开发商看的。”杨燕林说。

  最后,除了杨燕林外,其余四人均拿到罚款决定书,并被释放。按规定必须出示的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五人均未见到。

  对此,田玉斌说,提前解除拘留,无需以纸质形式呈现,“可以口头告知”。

  马耀军介绍,罚款决定书上要求罚款10000元,未注明缴纳时限。

  田玉斌说,“罚款决定书下发了,但只要表现好,就可以一直不罚款。”

  记者询问有没有缴纳时限,田玉斌表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间。

  罚款决定书可以长期有效?田玉斌说,“我们可以随时做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