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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焱辉法官 中信公证处是不是蓝光一束



——李志升、王钢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执复197-20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粤执复197-20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志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钢武,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8号高新区中区万利达科技大厦20层6、7、8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钢武,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8号万利达科技大厦19层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高连举。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刘勿花,女,1963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2街1号,统一社
李焱辉法官 中信公证处是不是蓝光一束
本案提示
       驳回李志升、王钢武、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刘勿花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执异第62-66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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